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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保密工作制度为全面做好全行保密工作,按照总、省行有关制度要求并结合XX实际,特制定XX支行本制度。第一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保密委员会是全行保密工作的领导组织,在省行保密委员会和市行保密委员会工作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管理本行和所辖分理处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设置在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全行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第二条 支行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本部各部室及各支行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第三条 全行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内部秘密的责任和义务,市行保密办公室、各部室负责人及各支行负责人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工作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第四条 市行及各支行保密工作采取签订保密责任状的方法,将保密责任落实到各部室负责人和涉密责任人身上,明确保密责任范围。 第五条 全行员工应当遵守下列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非秘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八)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九)不用普通电话、传真、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传递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第六条 全行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任何部门、个人未经保密办公室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对外提供或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批准手续。(二)发表或公开其他部门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七条 市行及各支行文书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严格控制秘密文件印发的份数,限定发放范围。秘密文件、资料在起草打印过程中,形成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除需要归档外,其余均应及时销毁。(二)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的要求管理。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三)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销毁等各个环节,由专管人员负责办理,应履行登记制度。在传递中,必须严格交接手续,一律纵传,不得横传。(四)秘密文件应在机要室或本部门办公室阅读,不得将秘密文件带至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阅读范围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五)秘密文件不准用普通邮件寄,不准用普通传真机传送。密电不准用文件转发。普通电话禁止交谈涉密事项。外出递送秘密文件应有安全措施。(六)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销毁秘密文件应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二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七)因工作需要查阅秘密件或摘抄秘密资料,应按规定经过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批准,任何人都不准随意查看和摘抄秘密文件资料。(八)秘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应按规定开列清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严禁把秘密文件、资料当作废纸出卖。发给工作人员的内部刊物及记有秘密资料的工作笔记本,在工作调动时,应上交综合管理部处理,不得转送或随身带走。(九)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如发现有失密、散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保密办公室,并认真进行追查。第八条 新闻出版宣传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属于保密范围规定内,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讲话、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二)没有密级的报刊、书籍资料等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和标有密级的资料、书籍中的文章。确需转载的,应征得原作者单位的同意,并要将有关秘密部分进行技术性处理。第九条 外事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未经批准,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二)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三)在对外交往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物品等,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保密工作组织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涉及多方面的,应由提供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共同进行保密审查。第十条 人事、教育、监察、保卫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重要人事任免和机构变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二)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严格执行调阅制度,需摘记人事档案内容的,要对摘记单位提出要求,不能随意扩散。(三)机构、人员编制计划和劳动工资计划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四)银行系统招工、招生、招干等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严禁泄漏。(五)监察工作中正在查处,尚未做出结论的事项,不得传播和公开,对举报、揭发材料以及举报人、揭发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其他可能危害其安全的事项,应做好保密工作。(六)银行系统刑事案件的数量、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情况,正在侦察中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保卫人员的装备情况,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控制的工作对象的情况,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第十一条 计算机、传真机应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凡计算机存储、处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数据的,要根据电磁波辐射情况和周围环境,对机房和计算机加以屏蔽,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检测合格后,再开机工作,进口的电子计算机在使用前,要请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二)对计算机内存储的秘密数据,要对使用人员的存储权限进行必要的限制,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强对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张等)的管理,建立和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三)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格禁止外来人员使用银行的计算机。(四)各部(室)传真机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和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各部(室)传真机传送文件、资料等必须经部室负责人批准。(五)各部(室)传真机严禁在无加密措施的设备上传递涉密信息,严禁发送带有密级的文件,违禁资料、图片等。(六)传真密级文件必须履行领导签批手续后到综合管理部使用传真机发送(只能发送到省行)。第十二条 保密工作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时,各有关部室和岗位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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