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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6月24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 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X国资发【2016】XXX号、集团财字【2016】XXX号等 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有利于公司结构调整 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 XX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和本公司转让对外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 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股东对本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和本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本公司的投入除外;(三)本公司及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以下称企业资 产转让)。第四条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五条 本公司负责对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 并按要 求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第六条 本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一节职责第七条 本公司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由1号部门归口管理。第二节审批和工作流程第八条 当本公司需要对外进行产权转让时,由1号部门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提出产权转让可行性方案。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涉及债权债务处置 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产权转让可行性方案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经党政联席会形成决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会,形成书面决议。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第十条 将董事会书面决议报集团公司审核 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报国资委批准。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由本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 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本公司转让所持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股权的,由本公 司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股东或本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 转让方 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第十三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 本公司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产权转让价格应以 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第十四条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确定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完成产权交易和相关登记变更和备案工 作。第三章企业增资第一节职责第十五条 企业增资工作由2号部门归口管理。第二节审批和工作流程第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本公司和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2号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 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第十七条 增资方案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经党政联 席会形成决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会,形成书面决议。第十八条 将董事会书面决议报集团公司审核。|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 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报国资委批准。第十九条 股东对本公司增资的,由本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 相关批准程序。本公司对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由本公司负责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第二十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第二十一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确定投资方、签订增资协议,完成增资和相关登记变更和备案工作。第四章企业资产转让第一节职责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产转让工作由3号部门归口管理。第二节审批和工作流程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或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 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的,应当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当本公司需要对外进行资产转让时,由3号部门按照企业发展战略提出资产转 让方案。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需要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由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提出资产转让方案,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流程进行内部审批, 形成书面决议报本公司。第二十四条 (一)本公司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将资产转让方案提交总经 理办公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形成决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 事会,形成书面决议。(二)本公司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需要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 应将其 董事会形成的书面决议提交本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形成书面决议。第二十五条 将董事会书面决议报集团公司审核。第二十六条 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 金额标准等见附件的具 体规定。此附件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七条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对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 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 当事方可以向产权 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本公司及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 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将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 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表序号资产名称金额(万)备注i d生产设备100以上含,下同d2房产100以上3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200以上4 d债权50以上5知识产权50以上说明:金额参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交 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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