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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目录一、探矿权申请资料1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4附件一:关于取得在线申请探矿证的说明6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7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8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12附件五:探矿权申请书(样本)18附件六:探矿权(证)审批程序23三、采矿权办理条件25附件七:矿产勘察开采分类目录30四、采矿权申请资料31五、采矿权申请流程34附件八: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目录39六、探矿权审查权限(参考)40附件九: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41七、采矿权发证权限49一、 探矿权申请资料(一)新立探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 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6、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以下属选择性提交材料: 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扩大勘查范围的提交); 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性报告(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 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 11、探矿权审批机关关于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说明:需要同时办理变更、延续登记的,也可以一并申请办理;一并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应各项要求的材料,但重复的材料只提交一项。 (三)探矿权转让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2、探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探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5、探矿权取得满2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探矿权取得不满2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和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6、探矿权受让人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7、涉及矿产地的,提交缴纳探矿权价款收据复印件;说明:转让申请可与变更登记分开办理,也可以一并申请办理;一并申请时,需要提交转让与变更的各项材料,重复的只提交一份。 (四)探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申请延续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6、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 8、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和历年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9、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项目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10、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说明:需要同时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也可以一并申请办理;一并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应各项要求的材料,但重复的材料只提交一项。 (五)探矿权保留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保留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5、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和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6、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项目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 (六)探矿权注销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2、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项目成果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项目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七)提交的申请资料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适应于所有申请项目): 1、以上资料提交份数,申请书为一式二份,其他材料为一式一份。提交材料除注明复印件的外,均为原件;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并由电子政务中心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2、所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填写内容均要求打印件,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 3、勘查工作计划:系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项目计划,省政府、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计划,省政府有关矿产资源勘查主管部门下达的勘查项目计划。对不具有以上三种勘查工作计划之一的项目,需提交勘查合同和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4、勘查合同:是指出资人与被委托勘查的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法签订的有效合同。 5、资金证明文件可任选以下一种形式: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3)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4)地、县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拨款文件。 二、 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范围。勘查范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第二步: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范围内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如果勘查范围发生重叠,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请注意:1)有些矿种可以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但也有例外(附件一);2)对于跨省、外商投资、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等勘查项目,须到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申请探矿权(附件二)。第三步: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并准备公司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委托勘查合同等材料(附件三、四)。将上述材料综合起来,用电子报盘软件生成探矿权申请书(附件五)。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由于各地、各级矿业管理部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按照他们的要求,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第五步:耐心等待通知和公告等一系列过程(附件六),大约40天。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的内部办事流程为: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较省级国土资源厅多了复核等环节)。附件一:关于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说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矿种有以下 80 个: 1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2 锰; 3 铬; 4 钒; 5 钛; 6 铜; 7 铅、 8 锌; 9 铝土矿; 10 镍; 11 钴; 12 钨; 13 锡; 14 铋; 15 钼; 16 汞; 17 锑; 18 镁; 19 铂; 20 钯; 21 钌; 22 锇; 23 铱; 24 铑; 25 金; 26 银; 27 铌; 28 钽; 29 铍; 30 锂; 31 锆; 32 锶; 33 铷; 34 铯; 35 镧; 36 铈; 37 镨; 38 钕; 39 钐; 40 铕; 41 钇; 42 钆; 43 铽; 44 镝; 45 钬; 46 铒; 47 铥; 48 镱; 49 镥; 50 钪; 51 锗; 52 镓; 53 铟; 54 铊; 55 铪; 56 铼; 57 镉; 58 硒; 59 碲; 60 金刚石; 61 自然硫; 62 硫铁矿; 63 钾盐; 64 蓝晶石; 65 石棉; 66 蓝石棉; 67 石榴子石; 68 蛭石; 69 沸石; 70 重晶石; 71 方解石; 72 冰洲石; 73 萤石; 74 宝石; 75 玉石; 76 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77 二氧化碳气; 78 硫化氢气; 79 氦气; 80 氡气。 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上矿种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不得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探矿权: 1、 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2、 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3、 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探矿证):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 30 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 500 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 15 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 500 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此是官方规程,另请参考附件六)国土资源部地勘司负责受理以下范围的勘查项目申请: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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