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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2022年)国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制度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投资的发电工程、综合产业工程、生产检修改造项目等招标活动。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公司三级管理。第五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招标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厅、计划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综合产业部、审计部、监察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1领导、协调集团公司系统招标工作;2审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基本制度,并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3审批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4研究决定集团公司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发电工程主机设备(水电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工程主机设备)和标的额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大项目的招标结果由招委会提出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第七条招标中心是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归口管理机构,履行集团公司招委会办公室职能,主要职责是:1负责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归口管理工作;2对分(子公)司、项目公司招标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3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制度;4组织编制集团公司招标文件范本和评标程序文件;5审批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原则、招标方案;6下达集团公司系统各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7组织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8组织审核、报送集团公司招委会审议的相关资料,负责向集团公司招委会汇报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根据招委会定标决议,批复招标结果;9负责组建各类供应商评估体系,建立集团公司各类招标项目的市场准入机制;10负责集团公司招委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综合产业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集团公司招标活动中主要职责是:1参与组织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项目公司各项招标活动的指导、检查和考核;2负责审核项目公司、分(子)公司上报的项目招标计划,送招标中心汇总;3参与组织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原则、招标方案审查;4组织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5参与制订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细则;6参与组织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7参与组织对各类供应商资质、履约能力和市场准入资格的评审;8向分管领导汇报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9参加集团公司招委会会议。第九条分(子)公司负责对所辖区域的招标工作进行管理,并在现有组织机构中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的招标活动实施管理;2协助集团公司对项目公司招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3负责审核所辖区域项目招标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4参加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原则、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的审查;5参加集团公司对各类供应商资质、履约能力和市场准入资格的评审;6参加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和其它招标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7组织实施由分(子)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8按管理权限对招标结果进行审批。第十条项目公司负责本单位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合同签约与执行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本单位的各项招标活动进行管理;2组织实施由项目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3参加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4负责项目招标原则、招标方案、招标计划、招标文件的编制,并上报分(子)公司;5负责组织合同谈判、合同签约和合同执行工作,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报送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关信息。第三章 招标管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十三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范围规定如下:1集团公司:发电工程、综合产业工程和生产检修技改项目的重要设备及主要工程标的、集中采购的设备材料、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设备材料、进口设备材料等;2分(子)公司:发电工程、综合产业工程和生产检修技改项目的辅助设备及附属工程;3项目公司:除本条第1、2项外所有项目。招标项目范围划分详见附录一。第十四条招标管理流程集团公司系统各项招标活动严格执行规定的管理流程。(详见附录二)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集团公司系统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原则上委托北京国电诚信招标代理公司进行代理,如需委托其它招标代理机构,须报请招标中心批准。第十六条招标计划1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所有需要招标的项目均须列入年度招标计划,按计划组织招标;2招标计划由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生产检修技改工程计划进行编制,经分(子)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由招标中心汇总下达; 3招标计划编制应对拟招标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充分的估计和把握,以增强计划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保证招标工作有序进行。第十七条招标方式1集团公司系统各项招标活动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中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3)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4)其它特殊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应向具备履约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经招标中心按规定程序批准,可以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适的方式进行。第十八条招标方案1招标方案由项目公司根据集团公司颁发的设备材料招标批次、标的范围、标段划分原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报分(子)审核;2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经分(子)公司审核后报招标中心,由招标中心组织审定。第十九条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由项目公司根据审定的招标方案和集团公司统一颁发的招标文件范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如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对招标文件范本作实质性调整的,必须报招标中心审批;2招标文件的审查。招标文件经项目公司组织初审后,按照招标管理权限分别报送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进行审查,由项目公司按审查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工作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以下单位派人参加:招标中心、分(子)公司、项目公司(含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招标代理机构、外聘专家。分(子)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工作由分(子)公司相关部门组织,以下单位派人参加:项目公司(含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招标代理机构、外聘专家。项目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工作由项目公司组织,以下单位派人参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外聘专家。第二十条资格审查1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2资格审查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1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管理权限,招标中心、分(子)公司、项目公司组建各自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2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中心、集团公司有关专业部门、分(子)公司、项目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的代表及聘请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来自同一单位的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3分(子)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参照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进行;4为加强对招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原则,上一级招标管理机构派员参加下一级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5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招标管理机构直接选定。 第二十二条评标方法评标方法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两阶段招标法。1对于市场竞争充分、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设备、材料的招标,评标原则上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采用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和商务要求,评标价最低者中标的原则;2对设计、建安工程、主机设备、主要辅机设备、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技术比较复杂项目的招标,评标原则上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商务综合评价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3对特别复杂的系统、设备的招标,经报请招标中心批准后可采用“两阶段招标法”;第一阶段: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其建议进行协商和讨论并形成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含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过程中一般按照“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和推荐中标候选人。4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主要部分的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评标工作一般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阶段进行。1评标委员会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或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废标条件说明的,应作废标处理;2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对投标人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3评标委员会原则上按照综合评分或评标价排序推荐中标人;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标段的招标项目,应首先按标段进行评标。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多个标段同时中标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评审,提出打捆授标的建议意见。第二十四条定标集团公司各项招标活动按管理权限进行定标。1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报集团公司招委会定标;2分(子)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由分(子)公司负责定标,报招标中心备案;3项目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由项目公司负责定标,报分(子)公司备案。第二十五条招委会应根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确定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文件归档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负责合同谈判、签约和执行工作。1项目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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