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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员工不断更新知识,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培养一支能自我开发、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高素质员工队伍,促进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单位为员工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平台和空间,适时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单位员工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第三条 员工教育培训应有益于单位发展,以提高员工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目标。第四条 员工教育培训应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短期为主、业务为主、自学为主、内训为主以及注重节约的原则。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全体员工的教育培训。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人事劳动科负责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人事劳动科根据各科室(单位)教育培训需求,负责编制单位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以及教育培训经费的审核。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业务口)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及经费计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年度教育培训经费计划及教育培训经费的核销。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第九条 教育培训内容:专业知识讲授、业务知识培训、政策理论学习、实事政治学习、信息传播(讲座、函授、影像)、礼仪培训、心理素质教育、示范教育、上岗操作、模拟练习(案例教学、角色扮演)等。第十条 教育培训形式:岗前培训、骨干培训、在岗培训与教育、短期培训、半脱产培训、 脱产培训与教育、单位送培(包括党校培训、定向委培学历教育、课程班学习)、职工业余自学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第四章 教育培训管理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计划拟定:管理处各科室(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业务内容,拟定教育培训计划(附件1),人事劳动科根据需求计划并结合实际需要,编制管理处年度培训计划,报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第十二条 职工根据所在单位的计划和安排,接受各类培训(进修、深造),其成绩归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拔及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在单位内能够组织自行完成的文化、技术业务培训,原则上不安排外培。第十四条 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坚持“业余自修、学用对口”的原则。各单位要鼓励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自修学习。对不占用或少用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学历考试或函授学习的员工尽可能提供方便,保证其参加考试和短期复习时间。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审批程序:(一)主要领导审批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经费计划。(二)职工外出参加一周以内的短期培训学习,由分管领导审批;外出参加一周以上的中长期培训学习,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请处长审批。审批报告向人事劳动科报备。 (三)各科室组织的各类业务、综合培训活动,培训方案经人事劳动科审核后,提交处领导审批,时间在一周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周的,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请处长审批。审批报告向人事劳动科报备。(四)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由提议部门提出方案,经人事劳动科审核后,提请领导审批。审批报告向人事劳动科报备。(五)管理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党校、大专院校脱产培训学习,由人事劳动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提交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六)基层各单位内部组织各类业务、综合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组织实施,参加外部培训学习及外出考察学习活动须报经领导审批。第十六条 人事劳动科对培训组织实施进行督办,培训主办(组织)单位具体负责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认真做好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培训经费预算,费用报销需经人事劳动科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确保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培训评估:(一)参加外部社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其培训效果的评估以培训主办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或结业证为准。(二)参加各级各类党校、行政院校组织的培训,其培训效果的评估以主办单位颁发的结业证和培训结业登记表为准。(三)外出考察学习结束后,应提交有针对性的考察学习报告。(四)各科室组织的各类业务、综合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培训主办(组织)单位应编写培训总结报告,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培训资料的存档工作。培训资料包括:培训方案、培训对象、培训人数、时间、地点、培训内容(附件2)以及效果的评价和总结等,并报人事劳动科备案。第十八条 由单位出资参加为期 6个月及以上培训的职工,应在本单位服务期限满后方可离职:(一)脱产培训 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的,服务期 2 年。(二)脱产培训 1 年以上、2 年以下的,服务期 4 年。 (三)脱产培训 2 年以上的,服务期 5 年。(四)多次培训的,分别计算后加权。第十九条 由单位出资组织的外出培训结束后,学员应向派出单位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报人事劳动科备查。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证书及文件的管理:(一)党员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培训学习结业后,应将培训登记表原件、结业论文、结业证书复印件报送人事劳动科备案。(二)职工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学习所取得的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应向人事劳动科报备。(三)职工参加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继续教育毕业后,应将学籍档案、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报人事劳动科审核。审核合格的,学籍档案、毕业证复印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毕业证原件退还给本人;不合格或手续不完备的退还本人,对其取得的学历、学位不予承认。(四)凡发现采取涂改、粘贴、伪造等手段,伪造培训和教育证明文件,对所伪造的培训经历、培训证书和学历不予承认,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五章 费用核销及奖惩补偿第二十一条 职工参加内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学习,成绩合格者工资奖金照发;成绩不合格者,工资照发,酌情扣罚一至三个月绩效工资。职工经批准参加外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有关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差旅费等按财务制度据实核销;成绩不合格者,费用自理。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用核销:培训结束后,由组织承办科室或参训者根据培训经费预算或培训通知,经人事劳动科审核后,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程序予以核销。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用核销: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报销报名费、考务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费用自理。无论考试成绩合格与否,其培训费、教材费、交通、食宿费等均由个人自理。第二十四条 职工参加工人技术等级教育培训费用核销: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报销报名费、考务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费用自理。无论考试成绩合格与否,其培训费、教材费、交通、食宿费等均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五条 每位职工仅享受同一等次报销限额一次。职工在约定的合同期内辞职的,应赔偿管理处出资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是指管理处支付的学费、杂费、住宿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等。其范围为:(一)管理处出资培训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二)管理处出资培训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高级技工。(三)管理处出资培训的高技术、关键岗位职工。 (四)管理处出资培训费用超过 1000 元的。(五)赔偿金额计算公式:赔偿金额=管理处支付培训费用*未服务年限/规定服务年限。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各单位(科室)教育培训计划申报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序号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拟培训人数拟培训地点拟安排时间培训周期费用预算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填报人:附件2. 职工教育培训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序号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周期培训费用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填报人:主题词:职工 教育培训 管理 办法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办公室2011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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