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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与法制建设【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介绍法制建设的意义,紧接着阐述现阶段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强法制建设,然后论述制度创新的原因及社会效益,最后作出依法治国,就必须加强法治的建设与制度的创新的总结。【关键词】法制建设 制度创新 问题 原因 效益一、法制建设的意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证明,什么时候法制得到重视和加强,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得到充分发挥,国家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就安定,社会主义民主就得到发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稳步地向前发展;反之,什么时候法制建设遭到破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就受到压抑和挫伤,国家和社会秩序就动乱不安,经济建设就受到损失。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 第一、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人民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人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而且还规定了人民行使这些权利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于一切侵犯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就难以真正实现。 第二、镇压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并把“遵守公共秩序”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第三、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调整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说,社会主义法制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保证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关系,解决经济纠纷,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第四、积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规定发展经济的各项经济法规,直接促进着生产力的发展。二、现阶段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中国的法制改革思路经历了从加强法制到依法治国的过程。依法治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已然成为举国上下的政治共识和追求。具有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治国方略的重大变化。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确立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崇尚法治大于人治和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根本原则。依法治国的目标就是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政治民主形态的符合国际人权法要求的法治国家。我国已初步形成由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组成,以宪法为中心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其他部门法律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近年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不断增加,使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为建设法治国家初步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离法治国家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还有很大的距。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保障方面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部门法律缺乏基本法律或程序法,缺宪法配套法律法规。各部门法的规定不尽完善,部门法之间不协调的情况突出。许多部门法律制度受到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束缚和影响,不能很好地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甚至宪法本身还亟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还缺乏实施保障的系统规定,离法治国家标准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都有很大差距。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适应法治国家的需要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三、如何加强法制建设第一、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现代政治民主形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要推进政府工作的公开化和法制化,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在行政法制方面,不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实体法,而且要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进一步实现政府工作程序的法制化。行政程序必须体现民主原则,注重从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行政主体职责,权限,行为方式的规范,对行政权的运行进行控制和监督。行政法制改革还要求实现行政公平。还要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三、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要逐步形成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冤案错案追究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公正执法。在这方面,要继续将审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入。要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把勤政廉政建纳入法制轨道。第四、要深入开展民主法治宣传,提高全体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观念,重点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法治观念。四、制度创新的原因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与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防止个人与组织在选择行为中的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是否能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个人与组织的行为。在经济发展、国家兴衰方面,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社会易变而制度不易变,于是形成变革社会与稳定的制度之间矛盾。因此,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 第一、经济发展不断对法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各利益主体为了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必然要求完备的法制。适应这一要求,我国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但在法律的执行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从体制上来讲,就我国的目前情况而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权力如何在实际运作中充分实现,因而使最有权威的法律监督实际上得到有效的实施的问题尚需进一步探索。二是法律上的障碍,我国目前出台的许多法律普遍存在着“粗”、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如有些法执法主体不明确,有些法执法程序不清楚。上述问题造成法律实施的相对滞后,难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利益主体对法制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完备的法制,就没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一些地方开始探索一种在现行体制和现行法律状况下也能运作,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的形式,这种形式就是制度创新。 第二、人民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产生了制度创新的要求。法制建设中的制度创新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创新主体基本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呢?其一,制度创新是一种探索,凡探索往往有自下而上的特点。其二,法制建设中的制度创新虽非立法行为,但仍是一种国家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其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管理社会事务。”当现行制度还不能有效地解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问题时,人民或其代议机关有权寻求一种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形。以上只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充当制度创新主体的政治学或宪法学根据,而之所以如此,还有更为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 第三、现行政策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制度创新不是一种孤立行为,外部环境特别是现行政策对其有着重要影响。当前在整个国家运行中起着主要指导作用的方针政策,虽然从国家的意义上讲,它不是法律,但从我国实际情形看,往往具有比较强的约束力。任何一种行为既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也当然不能与政策相抵触。既然现行政策在我们国家各种生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它对法制建设中的制度创新的影响也就可想而知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决策使国家立法步伐加快,普法教育、法制宣传持久广泛深入,为法制建设中的制度创新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五、制度创新的社会效益 法制建设中的制度创新也有个效益问题。这个效益就是社会效益,它的具体体现是能否整体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从多年的实践看,法制建设中的制度创新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一、提高了全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特别是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第二、有力地推动了执法、司法部门依法办事。制度创新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监督,直接目标是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第三、拓宽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渠道,树立了权力机关的权威,提高了广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水平。总结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依法治国结果的有力印证。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加速社会的发展以及稳定社会的发展,保障依法治国确实可行,就必须加强法治的建设与制度的创新。制度创新是法制建设中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为了更好的法制建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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