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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辆GPS监控系统是一项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车辆技术为一体的现代化车辆管理系统。为了强化公司运营车辆安全、营运等管理,科学、有效地使用车辆GPS监控系统,减少违章,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运输生产的顺利进行,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已安装使用车辆GPS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及承包经营者、挂靠车辆、车辆GPS监控系统操作人员、信息监控专管员等相关人员。第三条本公司设车辆GPS安全监控中心,由公司安全部、营运部负责对公司所属部位已安装使用车辆GPS监控系统的车辆安全营运进行监控,并设车辆GPS信息监控人员。监控中心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公司车辆GPS监控系统安全营运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2对严重违章行为及时与有关单位反馈并责成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3负责每月单位各部位违章情况的统计和通报。4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5根据违章车辆统计情况,分析违章趋势。车辆GPS信息监控人员职责:1熟练掌握和运用车辆GPS监控系统的监控。2收到违章车辆信息后,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到违章车辆单位。3每日16时要汇集当日违章情况(打印备案)。4每月底对违章情况进行全面统计汇总,根据违章类型、绘制成违章趋势图,分析违章行为。5信息监控专管人员,不得隐瞒、故意漏报违章情况。第四条如本单位设定车辆GPS分控中心时,日常车辆GPS安全营运监控管理由本单位安全、营运等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1应设车辆GPS监控系统的信息监控专(兼)管人员,建立车辆GPS监控系统的违章记录,做好对违章车辆的处理情况记录;2要做好车辆GPS系统监控点的日常安全管理。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规定操作人员的工作时间;3在收到车辆GPS监控系统监测到违章车辆的车号后须及时对驾驶员发出警告信号。对公司已下达违章处罚通知单的,须10日内将罚款送交公司财务部;4车辆GPS监控系统专管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不得营私舞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私自处理违章驾驶员者,凡发现,每件罚款50元。5与挂靠车辆经营者签订安全协议时,应把遵守GPS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内容一并签订。第五条对单位车辆违章情况纳入公司效绩考核评比中。第六条司乘人员在使用车辆GPS监控系统时,必须严格遵守车辆GPS监控系统的使用规范,正确操作。确保终端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第七条对每次采集驾驶员违章信息,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该车辆GPS设置初始值为标准,凡超过该路段最高时速规定10%三分钟的,罚款100元,依次类推,不足10%,罚款50元;凡超过最长允许连续驾驶时间每小时,罚款100元,依此类推;未关好车门行驶或车未停稳开车门上下客的,将罚款100元。2车辆超过核定载客20%以下的,罚款200500元,超过核定载客20%以上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责令停班整顿一个月或解除承包合同(停班期间承包费不减)。3.对于未按审批线路行驶和私自下线的一经发现每次处以1000-2000元罚款。第八条年内因违章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司乘人员要停班学习,经重新培训考核后上岗,情节严重者要收回安全上岗证,取消其驾驶车辆的资格,并作为新一轮承包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九条经营者、驾驶员在出车前或运行中,要随时检查GPS监控系统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若有异常要立即报告修复。第十条车辆GPS系统一经安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罚款。第十一条在运营中驾驶员要检查维护终端设备始终保持完好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车辆GPS监控系统终端电源或遮盖车辆GPS监控系统探头,使其无法正常工作,被发现一次,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第十二条 在运行中被车辆GPS系统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而不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运营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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