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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2022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和行车安全,合理、经济的使用各种车辆,降低成本,更好地为生产和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公司车辆管理工作,由综合部和风电场具体负责。第四条 公司管理用车由综合部负责管理(综合部经理是管理用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并负责保管车辆随车资料、备用钥匙;办理车辆年检、保险;统计车辆维修、燃料消耗情况;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做好出行记录;督促驾驶员及时消除违章记录等工作。第五条 公司生产用车由风电场负责管理(风电场场长是生产用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并负责保管车辆随车资料、备用钥匙;办理车辆年检、保险;统计车辆维修、燃料消耗情况;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做好出行记录;督促驾驶员及时消除违章记录等工作。第三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第六条 车辆修理必须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影响安全行车的故障车辆不得执行出车任务。第七条 综合部和风电场应指定专人对车辆维修项目与质量进行审核与验证,并保存相关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第八条 驾驶人员负责每周详细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同时,对维修或保养所更换的部件交公司(综合部和风电场)验审,并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第九条 行驶10万公里以内的车辆维修和保养原则上到就近的4S店进行,行驶10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到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综合部和风电场经过考察后分别在太原和偏关选定)进行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1.驾驶员提出维修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2. 综合部和风电场应对车辆驾驶员所提出的维修保养项目进行复查,确定车辆是否需要维修保养及所需维修保养项目。3. 综合部和风电场根据所确定维修保养项目向公司提请审批,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公司统一维修保养。(维修申请见附件1)4. 车辆修理完毕后,综合部和风电场组织驾驶员进行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1)申请维修项目是否全部进行了修理。(2)需更换的零配件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更换,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并对所有更换的旧件进行核实。(3)所有修理项目的修理工艺、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如在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和修理厂交涉,督促修理厂进行整改,直至合格。6. 修理费用结算时,持有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修理发票和修理明细表,缺一不可。综合部和风电场根据公司报销程序进行审核,无特殊情况,应通过公司财务转帐或办理支票处理,不允许现金支付。第十一条 如维修车辆时需增加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驾驶员确认后应事先请示对口部门负责人(综合部或风电场,下同),由部门负责人请示总经理批准。否则,新增维修保养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第十二条 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安全行驶时,驾驶员应先请示对口部门负责人,经允许后,尽快就近修理。驾驶员在车辆维修中,要把好质量和费用关,并由乘车人证明,回公司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更换的配件交公司统一处理,综合部或风电场应做好维修及更换记录,并将相关内容载入车辆档案。驾驶员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维修车辆,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第十三条 车辆在维修期间,驾驶员应到现场检查、监督维修情况,特别是对于关键部位修理和重要零部件的更换,必须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以保证修理质量。第十四条 事故车辆维修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车辆检查:1、综合部、风电场应定期进行车辆检查。2、驾驶员对车辆要坚持“三检”、“四勤”,即: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回公司后检查,以及勤检查、勤紧固、勤保养、勤清洁。3、驾驶员在接到行车任务后,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要排除后再执行出车任务;行车途中要对车况进行监督,发现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对口部门负责人。4、综合部和风电场车辆管理人员应督促驾驶员对新车、大修车按随车技术说明进行磨合保养。5、驾驶员须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认真落实车辆一、二级保养内容所规定的项目。第十六条 车辆清洗:由综合部和风电场经过考察后分别在太原和偏关选定的清洗点进行车辆的清洗工作,驾驶员清洗车辆后在清洗点签字确认,综合部和风电场安排专人每月统一进行结账。第十七条 玻璃水由综合部和风电场统一购置,驾驶员领用。第四章 车辆用油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车辆统一用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第十九条 车辆加油卡办理后,车辆管理部门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车辆间禁止互换油卡,如遇特殊情况,应经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十条 综合部应指定专人保管车辆加油卡总卡并负责向各车辆加油卡转款,转款后汇报综合部和风电场负责人。每月定期上网查询公司所有车辆加油记录,如有异常及时报告。第二十一条 车辆加油卡由驾驶员随车保管,轮休或休假前交由综合部和风电场保管。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有车辆未经许可禁止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报销时附上派车审批单。第二十三条 综合部和风电场应根据每辆车出厂说明中的燃油经济指标、已用年限、车辆状况等影响油耗的主要因素综合确定每辆车的油耗控制标准(见附件2)。第二十四条 综合部和风电场负责考核驾驶员实际行驶公里数,并为每辆车建立行驶公里数登记表,根据每辆车每个月的实际行驶公里数和实际用油,计算出每辆车每个月的实际油耗,并按油耗控制标准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第五章 车辆调度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用车的调度归口综合部,生产用车的调度归口风电场。第二十六条 车辆调度审批权限:1.太原市内派车,由综合部经理(经理不在由副经理)负责调度。2、风电场内部用车:、生产现场巡视、处理缺陷等在风电场内部用车,由当班值长负责调度。、到偏关县内办事用车,由风电场场长负责调度。3.除上述地点外派车,均需总经理批准同意。第二十七条 派车程序:1.申请人填写派车审批单,应注明用车事由、用车时间等信息。2.申请人部门审批。3.综合部或风电场审批,指派驾驶员及车辆。4.总经理审批。5.驾驶员接派车单出车。第二十八条 综合部、风电场在调度车辆时,应根据公司工作情况的轻重缓急统筹兼顾,路线相同的,尽量安排同一台车完成,以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第二十九条 派车单一联留车辆管理部门做存根,一联做为驾驶员的报销依据,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用车审批单审核车辆外出加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无派车单不予报销出车费用。第三十条 综合部、风电场负责人要对管理、生产用车行车安全负全面责任,对车辆调度、行驶路线、车况检查、司机安全行车等方面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遇公司重大公务活动,公司各类车辆(包括生产用车)由综合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度。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所有车辆一律不准外借,一律不准参加婚丧嫁娶活动。第三十三条 司机在接到出车任务后,要及时、准确出车,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行车路线完成出车任务。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用车,要讲求效率、节约用车时间,出车任务完成后,立即返回,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第六章 车辆违章及理赔管理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应认真遵守道路交通相关规定,若车辆行驶、停车出现违章,由此发生的违章罚款记录,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应经常上网查询所驾车辆的违章记录并及时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 综合部应指定专人每月定期上网查询公司所有车辆违章记录,发现未予处理的违章,由综合部下发违章限期处理通知单(由综合部经理签发),要求违章驾驶员在1个月内将违章处理完毕。违章驾驶员按要求完成的,公司不再另行处罚。第三十八条 违章驾驶员在1个月内未将违章处理完毕的,综合部经理签发罚款单通知人资部门在其月工资内扣除一定款项(罚款额罚分300元);若在通知单下发的第二个月内将违章处理完毕,则公司将对违章驾驶员进行200元罚款处理(工资内所扣款项扣减200元后次月补发)。第三十九条 若违章驾驶员第二个月内仍未将违章处理完毕,则公司将停止违章驾驶员工作,将其退回所在劳务公司,所扣款项不予退还。第四十条 若综合部每月定期上网查询发现的未予处理的违章罚分已经达到或超过12分,则直接按上述三十九条处理。第四十一条 违章驾驶员处理违章时请假按事假处理。第四十二条 车辆事故处理:1.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适用快速处理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报警待处,不得逃离现场。事故责任认定为50%及以上,以及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事故的,驾驶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2.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第一时间向对口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汇报),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3.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进行维修。第七章 公司车辆钥匙管理第四十三条 风电场钥匙保管:驾驶员轮休或休假前须将车钥匙交由风电场保管,上班后取回由驾驶员保管。第四十四条 综合部钥匙保管:车辆钥匙由综合部指定专人保管,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持派车审批单领用车钥匙,出车任务结束后,将车钥匙交回综合部。第四十五条 车辆备用钥匙由综合部、风电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第八章 公司车辆档案管理第四十六条 车辆的证照、保险、验车、牌照等档案由综合部和风电场分别负责建立,按车号登记备案,建立车辆档案,即一车一档案,建立后风电场将原件转交综合部统一保管,风电场留存复印件。第九章 驾驶员管理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劳动纪律规定:驾驶人员应熟知交通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遵守,文明开车,遵守以下规定:1.严禁酒后驾车。2.严禁超速、超载行驶。 3.严禁疲劳驾车。4.未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允许,严禁私自更换车辆驾驶。5.未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允许,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司车辆。6.严禁擅自改变行驶路线。7.严禁驾车时接打电话、吸烟、饮食和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行为。8.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驾车出行。9. 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驾驶时间超过2小时需停车休息15分钟,带车人应予以配合。10.驾驶员出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求同车人全部系好,否则驾驶员要拒绝行车,带车人要带头遵守。11.车内不准吸烟。驾驶员和带车人均需遵守。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要严格控制车辆行驶速度,正常天气和气候条件下,风场内检修道路时速控制在20km/h以内,现场县乡道路控制在50km/h以内,其它公路根据交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要根据季节和气候的特点,采用适当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雨天、雨后、雾天、雪天行车要严格控制车速;冬季冰雪路段根据情况及时装上防滑链、集中精力、减速慢行;雨后行车要注意道路上是否有塌陷和积水,在风电场和山路雨后行车禁止靠近路边,防止道路下陷和山体滑坡。第五十条 驾驶员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所驾驶的车辆保养、保管到位,工作尽职尽责,无大小事故,每年经公司综合评定,给予一定奖励。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车辆内部维护及卫生: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若驾驶员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造成出车途中抛锚,驾驶员要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将处以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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