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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依据(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行为(法定授权案件)处罚方式: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收取代为补种树木费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滥伐林木行为(法定授权案件) 处罚方式: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收取代为补种树木费用),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此规定处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折合立木材积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法定授权案件)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法定授权案件)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法定授权案件)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收取代为补种树木费用),可以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10亩以上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法定授权案件)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收取代为补种树木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以下案件属于代所属林业局执法的案件,查处时应以所属林业局的名义进行处罚,办案民警应具有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七、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处罚种类:情节严重的,可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八、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九、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10亩以上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十一、运输货证不符的木材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超出部分及不相符部分的木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十二、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十三、承运无运输证木材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运费,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十四、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处罚种类: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收取恢复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十五、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处罚种类:收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十六、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可以吊销采集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十七、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十八、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九、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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