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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阳光家苑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经费和补贴;(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决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八)审议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十)决定小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第六条 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的形式召开。每单元楼推选两名业主,其中一名作为楼长,一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楼长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该单元楼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楼长或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它业主参加,但必须有楼长或业主代表的书面委托。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采取当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表、核实业主身份等。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表等情况。(二)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形式、时间、地点、议定事项及其它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告。(三)召开业主大会。(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征询情况,并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第九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与前期物业公司办理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场地、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期间建立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阳光家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报业主大会决定;(八)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九)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十)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十一)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每位委员;(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四)业主、使用人名册;(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中支出,不足部份在物业服务费中按不高于5%的标准列支。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3.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工作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小区内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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