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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规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类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科目,就地及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办理分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第二章 征收与缴纳 第六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缴费颧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占用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占用资源储量x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 占用资源储量是指基础储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矿产品价格市场变化情况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占用资源储量,新建矿山企业以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认的数据为准;在建或者已投产的矿山企业,以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经评审备案或者办理占用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 第八条 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所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备案。 第十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缴费额低于500万元的,由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应缴费额高于500万元、且采矿权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因扩大矿区范围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对新增资源储量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采用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开采、难选冶的矿产资源的; (二)对尾矿或废石(矸石)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的; (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采矿权人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减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申请减缴费额大于1000万元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季度编制上报有关报表。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办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分流和返回。 第十五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山企业所在地属地化原则进行统计汇总后,按照省30、州(市)20、县(市、区)50的比例进行分流和返还。 第十六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预算管理原则,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支出列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50)、矿产资源保护支出(40)和管理性支出(10),不得挪作他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通过建立各级政府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安排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勘查、重要成矿区带和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促进矿山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项目。 管理性支出主要用于矿业秩序维护和矿业权纠纷调处、矿业权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建设、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评估经费。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采矿权人上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核实和检查,有权进入生产现场取得有关数据资料,以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性。 采矿权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如实、及时并按规定的方式提供上报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征收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报表和资料。 第二十条 矿业中介机构和有关服务机构违法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储量报告,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取消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采矿权,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储量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附件: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 附件: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矿产类别矿种矿石类型或品圾资源储量单位费宰标准(元)能源矿产煤烟 煤无烟煤褐 煤吨300200150黑色金属铁富矿(TFe45)贫矿(tfe45)矿石吨500400锰富矿(Mn18)贫矿(Mn18)矿石吨500400钛砂矿矿物吨600有色金属铜富矿(C1占)08)贫矿(Cu08)金属吨400350铅氧化矿硫化矿混合矿金属吨150120100锌氧化矿硫化矿混合矿金属吨200150100锡富矿(Sn06)贫矿(Sn06)金属吨700600钨金属吨1200镍金属吨1200钼金属吨2000锑金属吨400贵金属金金属千克4000银独立撮矿共生矿金属千克10060铂金属千克6000钯金属千克3000锶天青石矿物吨1000化工矿产磷I级品级品III级品矿石吨300200150岩盐矿石吨100芒硝矿石吨100硫铁矿独立矿共生矿标矿吨500200非金属矿产水泥石灰岩矿石吨050高岭土矿石吨100硅藻土矿石吨100大理石矿石立方米2000花岗石矿石立方米2000饰面砂岩矿石立方米1500建筑用砂矿石吨050建筑石料矿石吨050砖瓦粘土矿石吨050水气矿产地热水立方米100矿泉水立方米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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