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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运作,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1号)和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和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两类。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要或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等需求,以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订单融资、预付租金、临时性物资采购、临时性大额债项融资等。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性的流动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第五条 本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本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开展限额管理。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本行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十四条 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全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订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负责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并对流动资金贷款开展日常监测与检查监督。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分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负责分行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监测工作;督促经营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贷后检查,并组织辖内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双线贷后检查;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开展检查和监督指导。第十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本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导向,在授权范围内审查审批分行权限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并定期对全行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分析。分行信用审查部负责根据本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导向,审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并定期对分行流动资金信用业务审查工作进行分析。分行放款部门(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放款审核,落实审批条件。第十七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制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范本等相关法律文本。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受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第十八条 总行支付结算部是流动资金贷款柜面支付审核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行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结算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具体负责分行辖内流动资金贷款柜面支付审核操作管理工作,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日常检查、指导。经营机构会计合规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材料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的审核,办理贷款下柜以及支付。第十九条 总、分行企业金融部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推动、业务管理和落实信贷管理政策,指导各级经营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以及可行性风险评价等工作。第二十条 各级经营机构负责发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收集贷款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独立发表调查意见,并对贷款资料真实性负责。各级经营机构应对流动资金贷款放款及支付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贷后检查。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资产贷款通常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借款人通常需提供以下资料:1、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5、公司章程(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6、历次验资报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7、近三年年报(附审计报告及附注),最近一期及上年同期财务报表,对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8、授信/贷款申请书;9、贷款卡(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密码;10、关联企业信息;11、申请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要提供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债项证明等相关合同、凭证或资料;12、董事会、股东会等同意向本行申请授信/贷款的文件;13、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14、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5、其他需要的资料。上述第1-11条为流动资金贷款受理必备材料;第12-13条,若受理时未能及时收集,在不影响授信审查审批对借款人或项目风险状况判断的前提下,可于信用业务放款下柜前补齐;第14-15条可视借款人具体情况而定。(二)担保人通常需供以下资料:1、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历次验资报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5、公司章程(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7、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可于信用业务放款下柜前补齐);8、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文件(可于信用业务放款下柜前补齐);9、贷款卡(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密码;10、近三年年报(附审计报告及附注),最近一期及上年同期财务报表;11、其他需要的材料。(三)抵质押物担保通常需提供以下资料:1、管理机关颁发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其他需要的材料。本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或其他制度对资料另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具体业务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受理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后,应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贷前尽职调查。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贷前尽职调查应遵循双人经办、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原则。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尽职调查除严格遵照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办法(兴银2009768号)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结合流动资金贷款品种的特殊要求,重点就资金真实用途和资金实际需求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借款人当前经营情况及借款人经营发展变化情况。(一)借款人当前情况的尽职调查:1、借款人所处的行业情况。应重点调查行业的运营模式、竞争格局,国家政策对此行业的引导方向和信贷政策,行业中企业间兼并重组及投资动向,行业中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均值与峰值等情况,全面掌握行业中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和融资模式特性。2、借款人的基本情况。除调查借款人历史沿革、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外,还应重点关注借款人注册资本,调查注册资本金及其实际到位情况,资本金的实际支付和占用情况。3、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应掌握生产经营中影响资金需求的各方面信息,重点调查企业经营特性、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在产业链上分工和地位,与上、下游客户结算模式和结算周期,生产原料采购和产成品销售的客户渠道、购销季节性特征,价格波动区间和周期,借款人在手采购计划和销售订单,原料采购和商品销售的历史纪录及资金支付和回笼情况等。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是指借款人从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或者商品,通过储备、加工、生产、销售,最终实现资金回笼的运动过程所需要的时间。4、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应重点调查借款人融资结构、资金管理体系以及资金运作情况,调查借款人财务结构特点和合理性、结构中各科目的对应关系和金额期限匹配情况,借款人自有资金额度、来源及支出情况,落实目前可支配的自有资本及其分配计划,借款人实际资金支付频率、资金循环周期,借款人现金流量、流向及资金异常变动科目,着重分析长期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的对应负债来源,分析流动性负债、短期贷款的使用方向和具体用途,摸清是否有将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1)对于会计报表,除取得借款人近三年的年报外,还应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取得每月各期快报,结合实地调查中掌握的情况对反映企业资金占用和需求的主要科目(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存货、应收应付款、预收预付款)的余额、结构和变化作重点分解。(2)货币资金应分析货币资金的具体类型是银行存款还是保证金,是实际已经被占用的保证金或是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还是可自由支配的现金。(3)存货应分析存货的结构和年限、存货的流转性和实际周转速度,并将存量与实际调查情况进行验证。(4)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分析应收、应付对应的主要对象、构成明细、帐龄,坏帐发生及计提情况;预收账款应分析预收账款的构成明细、用途,关注使用方向上是否有专项指定用途。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等科目还应密切结合每期月报,重点分析这些科目的季节性峰值及峰值周期。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和业务,还应重点了解会计科目结构及其特殊性,摸清这些类型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实际用途,以及反映实际需求的具体会计科目,了解资金变动频繁的科目有哪些,异动有何特殊性及其发生异动背后的原因等。5、对于订单融资、大额债项融资、贸易融资等临时性贷款以及有对应贸易背景、对应专项支付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还应着重调查借款人提供的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债项证明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借款人正常的经营范围;调查了解借款人以往年度真实的交易记录,以及专项用途流动资金需求和支付计划等情况。(二)借款人未来发展变化的尽职调查:1、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规律及变动趋势。调查借款人在行业供应链上的分工和地位是否有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借款人经营持续性、竞争力和议价能力的影响。2、借款人经营战略及投资计划的变动情况。调查近期是否有重大的兼并收购、投资动向,以及这些变动对企业主业结构和销售收入负债的影响。3、借款人原料采购渠道是否有重大变化,以及这一变化对原料采购成本及结算方式的影响。4、借款人销售客户结构及销售市场是否有重大调整,以及这一调整对企业的收入、利润和结算方式的影响。5、借款人资金管理模式是否有更新,资金结算方式是否有调整,以及这一更新调整对资金结算周期和周转速度的影响;调查影响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变化的其它情况。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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