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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的原则。第三条本所设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合议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市卫生局法监科长、所分管领导任合议委员会副主任。合议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第四条参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案件承办人等)组成。合议记录人由承办科室担任,负责如实记录合议内容,无表决权;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情况介绍,提出拟处罚建议,无表决权。第五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实行分级合议,根据处罚金额及案情复杂程度和案情的影响程度确定会议主持人、合议成员(见附件2)。第六条承办科室应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5天内调查终结。案情较为复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10天。调查终结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后,对文书材料按照台江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监管档案与行政处罚案卷建档制度进行整理,形成卷宗,送案件审查科审核。第七条案件审查科应在接收案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案卷的质量、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提交相应合议主持人组织合议。对案卷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案件审查科有权要求承办科室补正,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工作,并送案件审查科审核。第八条需邀请市卫生局领导及法监科人员参加的重大案件的合议,应提前2天报告市卫生局。第九条周四定为合议日。具体合议时间由合议主持人确定。案件审查科必须在每周三前做好合议人员、合议地点的通知工作。第十条参加合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合议主持人通知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一条案件的合议采用会议形式,实行一案一议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多个案件进行合议。第十二条合议主持人应全面主持整个合议工作并按下列顺序进行合议。(一)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以便全体合议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提高合议效率。(二)合议人员向案件承办人员询问相关案情。(三)合议人员重点围绕立案依据、主体认定、调查事实认定、证据、法律法规适用、程序、处罚裁量等展开讨论,分别发言,提出各自意见,表明各自态度。允许合议人员发表不同意见。(四)讨论结束后,合议主持人综合参加人员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后合议决议,提出卫生行政处罚建议。对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有误的案件以及合议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主持人决定进一步调查取证,另行组织合议。(五)合议时,合议记录人应准确记录合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案由、案情、违法违规条款、处罚依据、合议过程以及形成的最后合议意见,应对合议参加人员的意见按发言次序分别列段记录,并对事实、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和理由详细记录。合议人员发表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六)合议结束后,案件承办科室制作合议记录和合议记录附页交合议人员逐一核对无误后,由合议主持人、合议参加人员和记录人员分别签名后,归入该案件卷宗。第十三条承办科室根据合议意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经盖市卫生局章后送达当事人。第十四条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再重新组织合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正确的,合议委员会应重新予以合议。第十五条对未按本制度合议自行作出处罚决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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