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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客户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金融监管要求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实行授信管理;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第三条 根据客户信用程度、偿还能力和合理资金需求,核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风险总量。第四条 客户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对客户授信作出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公司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第二章 授信对象、品种及基本条件第六条 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纳入授信管理,包括以下对象:1、法人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2、非法人客户。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街道、村办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4、自然人客户。包括农户、农村专业户。第七条 最高授信额度,是指经分析、测算,并按程序审批,公司有条件的、能够把控的客户总体信用风险的额度;最高授信额度,并不是必须发生的信用额度。第八条 对客户授信总量中,分别由以下信用品种的额度构成:1、流动资金贷款;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3、经批准的其他信用业务。第九条 对客户授信,应当分别符合法人类贷款、个人类贷款等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十条 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提供授信:1、国家或地方政府禁止、限制或未经批准的产品生产、项目建设或经营活动;2、授信用途不符合金融信贷政策或监管规定;3、授信对象不具备授信主体资格,或不符合相关规定;4、不具备授信的条件。第三章 授信流程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与收回。第十二条 对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其评级、授信工作,按规定进行后随业务流程一并审批;存量客户授信,与年度客户信用评级同步进行、审批。第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客户评级、授信及客户用信后的管理、收回等工作;风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组织审议、报批以及客户用信、归还监管等工作。第十四条 信贷部门依据客户提供的基本资料和调查、搜集的情况、资料,对中小企业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后,按以下方法测算授信额度:一、预测流动资金当期需求量。根据客户经营特点,选择销售收入或产量之一作为测算依据,参照客户以往的或同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率,对客户流动资金需求增量进行估算。 1、按销售收入测算流动资金需求的公式为:流动资金当期需求量=上年流动资金合理占用(销售收入当期预测量/上年销售收入量)2、按产量测算流动资金需求的公式为:流动资金当期需求量=上年流动资金合理占用(产量当期预测量/上年产量)销售收入或产量当期增长率原则上不超过前3个会计年度平均增幅,且最高不超过15%。若增幅超过15%应提供相应依据,如技改或新建项目投产等。上年流动资金合理占用,可采用上年季度末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扣除下列资产的平均数:(1)短期投资、1年内到期长期债权投资、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等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2)直接参与经营周转的流动资产中不合理资金占用部分,如账龄1年以上(含)的应收款项、长期积压的存货、其他应收款中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二、可接受的基本授信需求测算可接受的基本授信需求一般采用销售收入预测当期资金需求量,若无法按销售收入测算的,可以产量作为测算依据。可接受的基本授信需求=流动资金当期需求量70%FK(F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K为风险调节系数,下同)。信用等级调节系数表(F)信用等级AAAAAABC调节系数F1.21.110.70风险调节系数表(K)五级分类 正 常 关注 次级及以下调节系数K 1 0.9核定存量,只减不增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同一客户贷款存在不同风险分类,按最低级次确定。三、可接受的基本授信需求完成测算后,按以下方法拟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1、A级及以上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统一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测算公式为:最高授信额度2.33有效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公司现有信用余额。 2、对B级、C级法人客户,按存量余额实行减量授信,最高授信额度应小于年初实际信用余额,差额部分原则上只收不贷。第十五条 信贷部门依据客户提供的基本资料和经调查、核实的情况、资料,对个体经营类客户(含合伙、合营、独资等非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信用评级后,按以下方法测算授信额度:1、客户当年(期)收入计划:应以客户提供的销售合同、订单等依据分析确认;若属正常增长,不得超过上年的合理幅度。2、客户当年(期)流动资金需求总量:=上年(期)末周转资金总额(当年计划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3、当年(期)新增流资需求=当年流资需求总量-上年末参与周转的资金总量(自有资金+正常占用应付款+银行短期信用)4、 可接受的授信额度 =当年新增流资需求信用调节系数 第十六条 对自然人客户,依据客户信用或可提有效担保的情况,核授信额度。即:可接受的授信额度=有效担保额度信用调节系第十七条 对B级及以下法人客户和不良余额的个体(人)存量客户,逐户确定下降额度,实行减量授信。第十八条 风控管理部门对信贷管理部门授信测算、额度拟定等情况,按相关规定审查、确认后,组织贷审会审议、报批或直接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查、审议中,发现疑问或不完善的,相关部门应予补充完善或修定。第四章 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 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实行一年一定,有效期限为一年,原则上当年四月底前完成客户的统一授信。第二十条 对客户授信后,应按相关信用品种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发放客户的实际用信;客户各类信用品种实际用信总量,不得突破有权审批人批准的最高授信额度。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发放信用后,信贷管理部门、风控管理部门,应按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跟踪检查、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授信期内,客户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信用品种之间,可调剂使用;若发生重大变化,则应按以上规定进行分析、测算和报批,对其授信总量和结构作出适时调整。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调整授信额度直至中止授信:1、受信人或担保人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亏损且不能弥补;2、抵(质)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且未补充,可能影响公司债权的正常实现;3、受信人主体或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关停等);4、受信人发生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5、受信人还款能力下降,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6、已发出其他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第二十四条 对采用有效担保的客户,依据其担保期限和客户生产、经营状况,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在其授信总额和有效期限内,其授信额度实行循环使用。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审批后,发文实施,修改、完善亦同。 二零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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