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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对反事故措施实施的需要,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措施补充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叶二级电厂反事故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反事故组织管理第三条 厂各级负责人是本厂、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分管并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月度安全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亲自部署、推动、检查和评价安全生产工作。分管生产副职协助正职有效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健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网络和体系,促进安全生产执行、监督和考核各层面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第五条 各级部门必须全过程地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制定和落实技术监督计划和措施。第六条 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全员责任,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生产。确保机组安全生产科学合理投入,避免因投入不足导致设备失修引发事故。安全性评价查出问题要加强投入、及时整改。机组安全设施要按照集团公司颁布的水电机组安全设施配置标准配置到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各项工作应进行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坚持深入、实效制定和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各级领导到位监护制度,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监督和管理,杜绝违章作业。加强对外包、外协队伍的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和安全业绩考核,加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坚持安全性评价经常化。必须对照水力发电安全性评价标准,及时整改相关问题。应坚持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第七条 针对异常天气等自然灾害,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健全防汛等应急组织,落实物资和队伍保障,加强演练,做好及时响应,有序有效组织救援,确保生产安全。第八条 坚持“四不放过”,切实做到举一反三,严格事故查处。第三章 防止火灾事故防止电缆着火措施第九条 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电源、消防水泵电源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等线路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A类耐火强度试验的耐火型电缆(耐火温度可达1000)。第十条 发电机和变压器,应按单元机组或变压器设计划分各自独立的电缆通道。第十一条 重要公用回路如直流电源、消防水泵电源、事故照明电源等电缆宜尽量分开敷设并充分考虑电缆间距的要求,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一旦着火造成事故扩大。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应隔开。第十二条 控制电缆与动力电缆分开敷设,并在动力电缆之下,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十三条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第十四条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第十五条 中央控制室、保护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第十六条 技术改造或检修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第十七条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第十八条 对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第十九条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第二十一条 加强电缆的异动管理,对电缆绝缘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电缆应及时更换,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二条 电缆沟应保持清尘,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油系统着火措施第二十三条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系统法兰的垫片,要求采用厚度小于1.5mm的隔电纸、青壳纸或其它耐油、耐热垫料。第二十四条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是指禁止在运行或停备状态的油管道进行焊接工作。第二十七条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第二十八条 油系统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或油罐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第二十九条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第三十条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应立即停机处理。第三十一条 油库、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 第三十二条 油处理室、油库应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志,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允许穿钉有铁掌的鞋子。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系统应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保证消防设施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第三十三条 油处理室、油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节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允许有架空线。第三十四条 汽车卸油时,应制订相应的消防措施。有雷电或附近发生火灾应停止卸油。运油设备、卸油设施在卸油过程中应可靠接地。第三十五条 严格油品采购管理,做好入库过程检验。第三十六条 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第三十七条 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第三十八条 消防水系统应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第三十九条 运行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和窒息。第四章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华电集团公司的关于防止电气误操作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严禁非操作人、监护人参加操作。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操作命令填写操作票。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和当值班值长审核,特别复杂操作要经发电部部门技术专工复审。第四十四条 特别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当班班长监护。第四十五条 装设工作票中所需接地线(刀闸)时,应严格执行验电接地的技术措施。拆除接地线(刀闸)后,应由当班班长检查,其中调度下令装设的接地线(刀闸),应根据调度命令执行。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操作命令,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当班值长,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闭锁装置。第四十七条 调度命令必须应由有权接受调度命令人员接听并逐条记录。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操作票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一项,应在“执行” 栏中做记号“”不得跳项和漏项操作。第四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解锁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值长或总工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使用解锁钥匙解锁操作时,应由当班值长批准。第五十条 防误装置的解锁钥匙应封存管理,并有启封使用登记和批准制度,并记录解锁原因。第五十一条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第五十二条 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第五十三条 防误装置所用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及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第五十四条 电磁锁应优先使用交流电源。当使用直流电源时,应有专用直流保险,并在端子箱内安装刀闸,操作时合上电源。第五十五条 对于分相操作的隔离开关或接地刀闸,应严格按相操作,按相检查。第五十六条 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应良好。第五十七条 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要求持证上岗。第五十八条 所有运行人员应熟悉掌握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检修人员应熟练掌握防误闭锁装置的检修规程,做到“四懂三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程序;会操作、处缺、维护)。第五章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防止超压第五十九条 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第六十条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第六十一条 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记录。第六十二条 在校验合格有效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气试验。第六十三条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第六十四条 同一系统的各压力表读数应一致,量程和准确度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压力表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第六十五条 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放置溶解乙炔气瓶场所的温度要符合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气瓶者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第六十六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坚固工作。第六十七条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第六十八条 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第六十九条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构件。第七十条 停用超过2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要进行再检验,耐压试验确认合格才能启用。第七十一条 在订购压力容器前,应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其供货产品必须附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强度计算书”和制造厂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机构签发发“监检证书”。厂安生处应与制造厂签订技术协议,金属监督专责工程师应全过程参加压力容器的订购工作,要加强对所购容器的质量验收,特别应参加容器水压试验等重要项目的验收见证。第七十二条 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三级)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五级的容器应按报废处理。第七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七十四条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第六章 防止水轮机组轴瓦烧损事故第七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打闸停机。1、机组运行过程中,轴承摆度值超过规程规定。2、 机组运行过程中,冷却水中断短时无法恢复。3、 轴承油位过低,并且瓦温不断上升。第七十六条 机组的辅助油泵及其自起动装置,应按运行规程要求定期进行试验,保证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机组起动前辅助油泵必须处于联动状态。机组正常停机前,应进行辅助油泵的全容量起动、联锁试验。第七十七条 油系统进行切换操作(如冷油器、辅助油泵、滤网等)时,应在指定人员的监护下按操作规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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