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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双向约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约定。第二条约定是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对村“两委”与村民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书面明晰和规范,通过双向承诺、相互监督,保障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落实的新机制。第三条对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具有双向约束力,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家庭、个人必须共同遵守。在本约定面前人人平等。第四条本约定的组织实施,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计生协、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应积极配合,村民代表会议和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第五条本约定涉及的是本村计划生育事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一并执行。第二章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村委会责任和义务1、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2、保证计生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宣传、阵地设施,配齐专职人员,落实优先优惠奖励,搞好困难家庭的帮扶救助。3、认真及时对违约者进行责任追究,积极协助上级完成对违法生育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4、根据本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有关优惠政策。5、村计生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按时按要求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6、村计生协积极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约定,监督村委严格落实约定相关内容,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第七条村民权利和义务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4、获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和奖励的权利。5、村民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违法生育和非法抱养。6、及时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违法怀孕的,要落实妊娠终止术。7、有参加并配合村委会组织的生殖健康查体的义务。8、已生育子女的夫妇,一孩放环,二孩绝育,确不适宜的,须经上级计生服务站批准,落实其它相应措施。9、流出育龄妇女,须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交回有效联系函和计划生育查体证明。第三章移风易俗、倡树新风第八条男女村民在本村具有同等权利,大力支持和鼓励妇女参与村务管理和村、组干部竞选,村两委中应有女性成员;夫妇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平等参加社会活动。第九条关爱女孩不得歧视女孩,不得让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女孩无故辍学。第十条村民结婚后,根据本人意愿可自愿选择在男方或女方家落户、居住。“上门”女婿和嫁人的媳妇享有与村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出嫁到外村的妇女,其承包地不能收回(在婆家未分到承包地的)。第十一条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随父姓、母姓或父母双姓均可。续编家谱时,应将女孩编入家谱。发挥村级“红白理事会”作用,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提倡男女在家庭祭祀活动中地位平等,女孩也能“摔老盆”。第十二条男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在此前提下,具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三条婚姻变更的妇女及其子女回本村落户的,必须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接受管理,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第十四条不允许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得歧视、虐待女婴及其生母和不育妇女;不得弃婴;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违者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村委会将积极协助上级司法部门依法予以惩处。第四章村民福利、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及奖励第十五条村民福利1、村民生活供水设施由村集体出资维护和管理,有村委负责承担电费及维护费用等,不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2、村集体大力支持发展畜牧养殖业,对种苗、生产、销售进行联系协调,并每年两次由村集体出资聘请技术人员对养殖户进行技术培训。3、村卫生室房产由村集体提供,维修和改造费由村集体负担。不向村民摊派费用,方便群众就医。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优先优惠1、计划生育优先承包村内“四荒”、机井、池塘、片林,优先享受生产技术、良种、信息等服务。2、计划生育困难户或重大变故者优先接受各级财、物救助、帮扶,优先纳入低保范围。3、村内更换、改造供电、供水线路设施。对计生困难家庭,减免应摊费用。4、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子女到园区企业就业。5、计生困难家庭发展生产需要贷款的,村委会视情况帮助协调解决。6、计生家庭子女在办理迁移户口、上学、就业、参军、招工等手续时,村无条件给予优先办理。7、建立“生育关怀-爱心慈善”互助金。用于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利用社会帮扶资源对计生困难户从生活用品、文化教育、科技培训等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工作。第十七条计划生育奖励1、提倡晚婚晚育。实行晚婚并在我村居住管理的,自结婚三日内向村计生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及相关手续者,村集体给予不低于50元的物质奖励。2、合法生育后,按照顺产三个月,剖宫产半年落实长效措施的规定,绝育的奖励100元。3、违法怀孕自觉终止妊娠者,补助100元。4、对当年申报独女户,签订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合同的夫妇,一次性奖励1000元。5、对流出市外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按时交回有效查体证明,对自愿回来查体的,给予相应的补助。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村委会违约责任1、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不力等原因,导致没有完成当年人口目标的,每人扣发工资1000元;出现违法生育一孩的,扣发主要责任人工资1000元,孩次增加,扣发加倍,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2、村委会不及时足额落实村民福利、优先优惠、奖励,不认真履行追究违约者责任、落实制约措施的,村民代表会和村计生协要及时提出质询、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村委会拒不执行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计生协可提请上级党委、政府干预,必要时也可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第十九条村民违约责任1、对违法生育和非法抱养家庭(1)依法缴纳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2)停止该家庭的村内相关福利。(3)追回其已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先优惠待遇。(4)不推荐该家庭成员在园区内企业就业。2、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违法生育或非法收抱养的,停止对该家庭村内享受的相关福利、优先优惠、奖励政策;不得担任村、组、群团干部,并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同时,村不予提供招工、就业等方面的服务。3、对无正当理由,不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不按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查体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的,除取消其两年评先树优资格之外,村委会有权采取如下措施:(1)从应采取相应避孕节育措施或应参加生殖健康查体之日起,停止该家庭的村内相关福利,直至落实、并承诺不再违约后,方可恢复其相关福利。(2)对外出躲避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生殖健康查体的,除按“第十九条3(1)”执行外,还须承担村外出寻找所付出的一切费用。4、违法怀孕不终止妊娠,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村委会停止该家庭的村内相关福利,直至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5、对不能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不按时交回有效联系函和计划生育查体证明的,村委会必须做如下处理:(1)从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应交回有效联系函和计划生育查体证明的最后时限起,停止该家庭的相关村民福利,待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交回有效联系函和计划生育查体证明,并由本人承诺不再违约后方可恢复。(2)其家庭承担村外出寻找其本人索要证明所付出的一切合理费用。6、凡外来人口必须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否则本村不予提供租赁房屋和供电、供水服务;本村计生工作人员必须为他们搞好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如在我村居住期间违犯计划生育的,除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外,同时追究房主责任。第二十条本约定执行中,如遇到分歧,由村民代表会和村计生协共同调解、仲裁,村内各组织和村民都应自觉配合和支持调解和仲裁。村民代表会和计生协不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对村委会违约不制止、不纠正,不调解、不仲裁或调解、仲裁不公正的,村党支部要及时给予干预和纠正,必要时可依法罢免村民代表资格,重新选举;也可按照计生协会章程规定,罢免计生协理事会成员,重新进行选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约定由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约定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村民委员会、群众家庭代表和作为监督方的村计生协分别签字盖章,原计划生育公约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约定所涉及到的村民福利是指村集体为全体村民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福利待遇。_村民委员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盖章)_群众家庭代表(签字盖章)_村计划生育协会(签字盖章)_村民自治章程修改补充内容原章程第一条修改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健康发展,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加速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治、自主、自觉”进程,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原章程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应按承包合同规定使用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土地承包优先于计划生育家庭。原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要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月张榜一次,年终向村民大会报告财务决策情况。原章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成立乡风文明促进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主持办理红白喜事。带领和组织村民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倡导集体婚礼。丧事从简,实行火化,不披麻戴孝,不用扎彩,不准用吹鼓手,埋入公墓,不留坟头,推进丧礼中的男女平等。原章程第五十条修改为:不传、不看、不听黄色淫秽书刊、录像、录音,不请神弄鬼,不算挂相面,不看风水,不挂带迷信色彩和有伤风气的图像。原章程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子女对老人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吃、住、穿、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妇二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不准虐待残疾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原章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不准虐待、遗弃女婴,保证女孩健康成长、成才。原章程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原章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其它计划生育的有关事宜按计划生育双向约定办理。原章程第七十条修改为:村民应当按时参加村小组、村委会组织的各类文化学习及活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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