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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基一310号 河南省教育厅 相关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试验学校: 为深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给予印发,请认真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立即反应。 附件: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 4月22日 附 件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升科学管理水平,依据中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国义务教育法措施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本省全部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取信息化方法,实施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验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验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相关学生学籍管理各项要求、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省、市直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搜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正确、完整。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施秋季招生、入学。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应该送其入学接收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含有地域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推迟到七周岁。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儿童入学。第五条 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第六条 学生首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经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应该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含: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实材料(户籍证实、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汇报(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和艺术专长、参与小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学籍主管部门应经过电子学籍系统立即核准学生信息。第七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生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无偿学生卡。 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施“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除一般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要求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学生,由负担送教上门学校建立学籍。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应保留第六条(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凭居民户口簿或其它证实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它证实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三章 学籍变动第十一条 转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准予转学: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长久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儿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流感人口适龄儿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儿女到流入地就学。(二)需要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实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根据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实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学籍证实。(三)转学通常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要求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学生休学期间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或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能够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和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约定。第十三条 休学、复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能够休学:1、因病经诊疗,需停课诊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含病、事假)时间超出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3、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休学。(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实,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准予休学。(三)休学期限通常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该由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或其它相关证实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可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由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还应该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能够正常学习证实,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该立即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学校对准予复学学生,根据接续学业标准安排就读年级。(四)学生到境外就读,应该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收义务教育,应接续原来学籍档案。第十四条 退学 辍学(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二)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方法预防学生辍学。学校发觉学生辍学应立即采取方法,努力使其复学。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儿女辍学,就读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 留级、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留级。义务教育通常不许可跳级。德、智、体、美等方面尤其优异、且含有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学生,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能够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对应年限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第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该凭相关证实在10个工作日内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学生,学校要立即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学籍档案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立即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该以收到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课时,学籍档案应该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需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终终止学业学校应该归档永久保留学生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要求办理。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管理。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改变,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立即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相关信息,并将证实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立即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五章 保障方法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为学籍管理提供必需保障条件,配置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需熟练掌握学籍管理相关要求、学籍管理系统基础功效、学籍信息采集基础要求、学籍变动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员应该实施先培训后上岗和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基础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正确。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要求,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更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情节严重,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三)不立即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四)不立即汇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六)不按要求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八)私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九)违反本细则要求其它行为。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籍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学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考本细则实施。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要求,制订具体操作措施。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要求和本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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