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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 论文资料汇编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影响韩 冰*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是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制定的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是国际环境外交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京都议定书从1997年通过到2005年2月16 日正式生效,经过了漫长而坎坷的过程。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发达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世界总人口的80%。 京都议定书,新华网,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9/03/content。一、京都议定书的由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会议通过了包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内的五个重要文件。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 1994年3月生效,到1995年已经有50多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于是1995年4月,国际社会在德国柏林召开了奇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会议经过多次谈判,通过了“柏林授权”,就各缔约方所应承担的温室气体的控制义务的充分性问题达成了协议,明确不给发展中国家增加新义务。会议还规定,今后每年都召开一次缔约方大会。1995年政府间气候变化工作委员会发表的第二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指出,全球二氧化碳的浓度仍在不断上升,全球暖化的趋势非常明确。 美约翰霍德伦 能源与环境:新的问题J.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4,(2).因为奇只是一个概念性、原则性的公约,对各国的约束也很含糊。要真正达到使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就需要订立一个约束力更强的,具体规定各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义务的法律文件。因此,同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缔约方会议要求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议定书。19997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在日本东京举行。此次会议的宗旨是进一步磋商如何采取实质性的措施以消减温室气体,并期望确定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的削减目标和期限,从而使发达国家更有效地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发达国家在2000 年之后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力度,本次大会特地将削减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作为中心议题。经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之间及发展中国家之间各方激烈和艰难的谈判磋商,最终通过了著名的京都议定书,从而使国际环境保护走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京都议定书共28个条文和A、B两个附件,具体为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目标。议定书对附件一缔约方(主要是发达国家,包括公约附件一成员方及摩洛哥与列支敦斯登共39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议定书第3 条第1 款规定:附件一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A 所列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计) 不超过按照附件B 中所登记的其排放量限制、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并使这类气体的全部排放量在2008 年至2012 年的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 年水平之下5.2 %。第2 款还具体要求:到2005 年时,附件一缔约方应在履行其承诺方面取得可予证实的进展。在此基础上,议定书为附件一缔约国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欧盟及东盟各国8 % ,美国7 % ,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兰各6 % ,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维持零增长,澳大利亚、冰岛、挪威的排放量增长限制在8 %,10 %和1% 。减量期程为2008年至2012年,并以此5年平均值为准。欧盟成员国虽然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减排行动,但欧盟通过内部谈判将议定书规定的8 %的减排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国,如德国承诺减排21 % ,英国减排12. 5 % , M. Wenning : Climate Change : The Road to Ratif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Kyoto Protocol , Presented on the 663rd Wiston Park Conference , Wilton Park , May pp. 13-17 , 2002 ; David Pocklington , European Emissions Trading : The Business Perspective , see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 July 2002 , at p210.丹麦减排21 % ,荷兰减排6 % ,而希腊、葡萄牙的排放量的增长为25 %和27 % ,爱尔兰也被允许增长13 %的排放量。欧洲理事会环境部长级会议已于1998 年7月对各成员国的减排任务做出决定。同时,根据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京都议定书未对发展中国家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2.削减排放的温室气体。议定书附件A 规定了6 种消减排放的温室气体,它们是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氨、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其中,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氨管制基准年为1990年,而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为1995年。3.三种灵活机制为达到议定书中所规定的限排目标,减少发达国家为达到限排目标而付出的代价,公约引进了三种灵活机制:(JI)、排放贸易机制(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指有减排义务的国家联合履行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的政府或企业,以资金和技术投入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一种合作机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此方式抵偿自己在公约中规定的减排份额。排放贸易机制则是允许附件一缔约方之间进行排放限额交易,即那些已经超额完成减排配额的国家可以将自己多减排的部分卖给那些达不到减排配额的国家。比如根据议定书规定,到2012 年日本必须完成的减排目标是6%,如果到时完成了8% ,超额的2 % 就可以出售给其他国家。后两种机制一直备受争议,按照议定书精神,他们只是附件一缔约方国内减排行动的补充,是一种为缓和限排对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的一种备用机制。仅仅作为实现公约目标的一种次要手段,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公约各缔约方在公约中所作的承诺。4.碳汇制度植物在生长过程中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并释放氧气,这一过程被称为“碳汇”。议定书允许附件一缔约国通过“碳汇”活动所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抵消其所承诺的一定比例的温室气体的减排数量。议定书第3 条第3 款规定,在自1990 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间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来实现附件一缔约方的承诺。议定书关于“碳汇”的规定,使得森林资源丰富的附件一国家可以通过造林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实现部分减排任务。该条文实际上是对美国、俄罗斯、日本等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的妥协,使得这些国家能够不必纯粹依靠实质性手段和措施在本国境内减排温室气体,从而可以进一步降低减排成本。例如,此协议可以使日本用“碳汇”抵消其1990年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的3.8%。5.资金机制为了进一步保障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的资金,议定书对资金机制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议定书第11 条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履行有关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增加费用;并规定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必须充足和可以预测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适当分担负担的重要性。6.遵约机制议定书的遵约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不遵守程序,该不遵守程序显然借鉴了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议定书第18 条规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通过适当且有效的程序和机制用以断定和处理不遵守本议定书的情势,包括就后果列出一个指示性清单,同时考虑到不遵守的原因、类型、程序和次数,依本条可引起具拘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应以本议定书修正案的方式通过。由此可见,议定书只构建了不遵守程序的原则性框架,并无具体的运行规则。7.生效条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个生效条件:1.需经各国国内程序批准议定书的国家达55个;2.在批准议定书的国家中,附件一缔约国的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需至少占全体附件一缔约国成员1990年排放总量的55%;3.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议定书于其后第90天开始生效。三、京都议定书生效对我国的影响中国是京都议定书的第37个签约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2002年8月3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中国政府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核准书。虽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只为“附件一缔约国”规定了具体减排义务。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与日俱增。从总量上看,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短期内将给中国经济带来一定压力。首先,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的国家,同石油、天然气相比,单位热量燃煤引起的CO2排放比使用石油、天然气分别高出36%和61%左右。由于调整能源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能源资源结构的制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又面临着技术和资金上的压力,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和消费结构,使中国控制CO2排放的前景不容乐观。而且,从相对经济发展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来看,由于技术和设备相对陈旧、落后,能源消费强度大,我国单位GDP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当高。1990-2001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净增8.23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预计到2020年,排放量要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1.32倍。这个增量要比全世界在1990年到2001年的总排放增量还要大。 京都议定书今日生效,中国经济将受到影响,中国新能源网http:/www.newenergy.org.cn/news/2005-2/200525765.html。尽管京都议定书考虑到中国目前认为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暂时不作减排要求,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必须为减缓气候变化承担应有责任,否则在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活动中将会遭受越来越大的压力。其次,京都议定书给中国带来的不仅是环境上的压力,更有未来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欧洲和一些国家很可能会根据我国某些工业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含量来制定新标准,形成新的“绿色壁垒”。目前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已经占据了大部分国际市场,并在这个市场上建立了保护环境的游戏规则。只有节能、低污染的产品,才能够在这个市场上站住脚。中国钢铁产品以及一些有污染的工业产品可能将最先受到压力。而且2008年奥运会在即,排放如果再不加以控制,将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京都议定书带给中国的机遇。首先,从长远看,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对中国经济发展来说是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使我国尽快改变粗放型的发展模式,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其次,附件一国家为了完成减排义务,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主要发展高新科技产业和高附加值的服务业,而将一些高耗能、高排放和低附加值的基础产业转移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然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这些产品。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正需要这样的基础产业来完成其工业化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样就形成了经济利益的互补。再次,清洁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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