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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性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性风险防控工作,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应急计划,保障本行各项业务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三条本预案所称流动性风险的主要类别包括:(一)临时性流动性风险。如本行支付系统突发故障或其他物理上的紧急情况导致本行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产生的临时性融资需求。(二)长期性流动性风险。如本行信用评级大幅下调、遭遇重大声誉危机、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低于监管容忍度或本行预设控制水平等情况。(三)市场流动性风险。如金融市场流动性枯竭、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破产、可融资金大幅减少、融资成本异常上升等情况,导致本行难以从处于压力条件下的金融市场融入资金。第二章应急处置原则第四条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应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保密的处置原则:(一)依法原则。即在处置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过程中,要注意掌握政策、依法办事,不得采取非法、违规手段使问题复杂化。(二)快速原则。即发现问题,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制止事1态进一步发展,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三)高效原则。即处置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按照统一指挥、措施得力,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四)稳妥原则:即处置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必须积极主动,快速反应,冷静、有序、果断,有效控制局势,做到指挥统一、宣传解释统一、行动步骤统一、不失控、不失序、不失真。(五)保密原则。即领导小组各成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第三章组织体系与职责权限第五条董事会承担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体系。(二)审核批准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相关政策、程序。(三)决定与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里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第六条本行成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行流动性风险事件的指挥、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行长和监事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副行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第七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演练。(二)负责统一指挥和部署本行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实施流动性管理策略的讨论与决策。(三)遇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时,负责启动本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突发流动性风险,确保突发事件期间和风险处置后业务经营的正常运行。(四)负责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五)负责在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启动后,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外部联络和信息披露工作。(六)负责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工作。(二)负责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三)负责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的召集与组织工作。(四)负责流动性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与汇报工作。(五)负责应急预案及应急计划的拟定与修订工作。(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分析风险管理部的指标监测情况;协调平衡全行资产负债整体运行。第十条运行管理部负责支付结算及库存现金管理,在发生挤兑、现金库存不足时,与人民银行进行协商,及时调运现金以确保现金正常支付。第十一条金融市场部负责资金的头寸调度,在头寸不足时及时进行资金调度,缓释流动性风险。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制定对外答复口径、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媒体联络与舆情监控;及时了解和掌握系统内员工的思想动态3及社会反映;对不安定因素、风险隐患及突发事件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确保得到公安机关的帮助和支持;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第十三条其他各职能部门:(一)负责及时识别、预警和报告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流动性风险事件。(二)遇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时,负责按要求配合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预警第十四条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本行建立流动性风险定期报告制度,对流动性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风险做到早发观、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做到防患于未然。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风险管理部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每季度出具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对照各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定期进行监测与评估,及早发现风险隐患,进行风险提示,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主要预警指标如下:(一)流动性比例。(二)流动性缺口率。(三)核心负债依存度。(四)同业市场负债比例。(五)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六)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七)超额备付金率。(八)存贷比。(九)净稳定资金比例。(十)流动性覆盖率(可选)。第十六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突发事件对本机构流动性造成的影响做全面评估,并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突发事件触发条件主要包括:(a)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b)短期内核心存款异常大幅下降、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性异常资金转移。(c)备付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资金清算。(d)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本行业务进行的系统中断或瘫痪事件。(e)流动性预警指标低于监管容忍度或本行预设控制水平。(f)社会上出现可能引发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各类谣言。(g)当地其他金融机构发生挤兑、限兑或停兑。(h)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本行的较严重自然灾害。(i)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其他突发事件。第五章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第十七条发现突发事件触发条件时,应第一时间(不论是否工作日,下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专报后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召集应急处置会议。判断事件形成的原因与类型,分析决策处置措施并启动相应的应急计划。第十八条报告程序(一)发生触发条件(a)后,营业网点必须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并在30分钟内将风险情况通报风险管理部。(二)发生触发条件(b)后,营业网点应及时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与政策建议,在24小时内通报风险管理部。(三)发生触发条件(c)后,金融市场部应立即办理紧急融资5事宜,并在30分钟内通报风险管理部。(四)发生触发条件(d)后,发现单位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科技信息部获得技术支持,并在30分钟内通报风险管理部。(五)发生触发条件(e)、(f)、(g)、(h)、(i)后,或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后,风险管理部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汇报,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成员会议。(六)必要情况下,领导小组应立即上报董事长,请求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第六章应急管理策略第十九条根据不同的流动性危机设置对应的总体应急管理策略,执行对应的应急计划,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和负债方应急措施。第二十条针对临时性流动性危机,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管理策略:(一)对于我行系统出现的故障,立即组织科技力量抢修。(二)对于外部系统、网络出现的故障,及时协调其主管机构开展维修。(三)因故障导致无法使用核心业务系统、支付清算系统等系统时,按本行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措施执行。(四)在突发挤兑事件时,按本行挤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措施执行。第二十一条针对长期性流动性危机,应及时采取以下流动性管理策略:负债方应急措施:扩大资本补充,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交易系统等方式,及时融入资金,包括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票据回购等。6资产方应急措施:(一)提高备付金率水平。(二)及时抛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必要情况下出售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三)合理调配存贷款,降低存贷比例。第二十二条针对市场流动性危机,在采取第二十条中列举措施的基础上,应积极组织资金,采取以下流动性管理策略:负债方应急措施:寻求当地政府帮助,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融资包括短期再贷款、再贴现及常备借贷便利政策,或提出个案救助申请。资产方应急措施:(一)调整资产组合、控制资金投放,对于本行发放的贷款、投资或拆放资金,协调其提前归还本息。(二)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三)出售长期资产或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策略,原则上遵循自我救助、同业救助、人民银行救助等顺序。但情况紧急时,也可从快从速,多法并举,快速、稳妥地处置各种流动性风险。第七章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对外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报告;向省联社、地方政府的报告;通过本行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电视、报纸、广播等载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第二十五条对外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7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和处置方案,均需经领导小组授权,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报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均需经领导小组授权,由董事会秘书提供给新闻媒体或按统一口径接受采访。第八章后续处置第二十七条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应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第二十八条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评估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第二十九条本行在处置流动性风险事件时,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并按有关要求归档和备案。第九章管理文件第三十条合规文件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预案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二篇: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预案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流动性原因产生的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给乌苏利丰村镇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声誉影响,维护本地金融稳定和广大客户的利益,确保本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以适度控制存量、适时调节流量为目标,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依据本预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对突发性支付风险进行预防、预警和处置。第四条流动性风险防范坚持的原则流动性风险防范应坚持防化结合,重在防范的原则。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本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第五条组织机构一、成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张军魁行长副组长:周遐江副行长成员:梁文军、亓荣华、康娣二、本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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