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8页
第2页 / 共28页
第3页 / 共28页
第4页 / 共28页
第5页 / 共28页
第6页 / 共28页
第7页 / 共28页
第8页 / 共28页
第9页 / 共28页
第10页 / 共28页
亲,该文档总共2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共400题)2016年5月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一)安全生产法(24题)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10.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1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2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二)港口法(18题)1.港口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2.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港口法。3.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4.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5.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6.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7.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8.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9.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10.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11.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12.因港口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13.因港口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14.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5.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16.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7.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18.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4题)1.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5.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10.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由专人负责管理。12.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1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1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15.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1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17.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18.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条例。1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20.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2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2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题)1.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2.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3.沿海10000吨级以上的码头,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4.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5.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6.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提交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7.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8.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9.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10.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1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并设置明显标志。12.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1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14.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15.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港口危货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16.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7.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18.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后2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1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0.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五)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16题)1.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2.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3.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4.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5.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的书面申请报告。6.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