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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二手车交易税法规定及账务处理(2016)二手车经营者在经销二手车、代理二手车买卖的过程中, 是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2016年营改增后不存在营业税概念:统一为增值税,但税率仍有差异)首先考虑是否将二手车已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 一、二手车交易税法简况 对于经营二手车的企业来说,目前的经营方式主要分两种:一是 直接进行二手车的收购、销售(即二手车经销);二是以收取佣金为 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活动(即二手车经纪)。经营方式不同,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前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于销售旧货行为, 依二手车的不含税销售额和 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后者则属于提供中介代理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收取的手续费缴纳5%的营业税(2016年营改增后为6%,与原营业税差异不大)。 问:我公司2012年10月购入新轿车,因业务不需用了,目前出售给了二手车交易中心。当初购车时的增值税额并未抵扣,现在请问作为二手车旧设备销售时的增值税率适用多少?答: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执行“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来源:安徽国税】二、销售二手车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二手车如何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情况:(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符合规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现行规定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非二手车经销企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机动车属于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销售二手车应缴纳增值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规定执行。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的规定,销售的二手车是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2013年8月1日后购进的所有自用机动车,都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一是二手车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二是个体工商户二手车销售额应该并入当月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与起征点相比,确定是否应纳增值税。三是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二手车销售额并入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后确定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3.营业税纳税人、机关、事业单位等销售二手车。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本来不是国税机关的管辖户,偶然发生二手车销售,应作为临时纳税人按次纳税。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与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相比后,确认是否应纳增值税。4.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三)关于代理销售二手车受托方的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是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是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是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三、二手车交易税法实务 实务中,一些二手车经营者既有经销资质,又有经纪资格,如果能够在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时,对相关业务进行准确区分,涉税 问题并不复杂。由于二手车市场竞争渐趋激烈,灵活的经营方式更利于企业发展。比如,一些纳税人为了控制货源,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 购合同,也支付了购车款,但并不办理过户登记,待销售时,再将二手车直接从销售方过户到购买方,同时向买家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在会计核算时按代购处理,税务上也仅按扣除二手车销售价后的金额, 按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金额缴纳营业税。对于这种经营方式,税务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代销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就二手车销售款应缴纳增值税。而纳税人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 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即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种经营方式下,二手车并没有办理过户,二手车经营者并没有实际取得该二手车的所有权, 因此不应缴纳增值税。 对于二手车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3 号),对相关涉税事宜予以明确: 1、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 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以上规定,二手车经营者在经销二手车、代理二手车 买卖过程中,是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首先考虑是否将二手车已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已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再对外销售的,无论是否另行收取手续费,均应按不含税销售额 和 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同时注意收取的手续费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 没有将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而是交易发生时再将该二手车直接从销售方过户到购买方的,即只从事代理买卖行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凡二手车经营者既不向卖方预付货款,又不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按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卖方结算货款,手续费另行收取,则仅按收取的手续费金额缴纳营业税。不符合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二手车的所有权人(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在销售二手车依其不含税销售额和 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时,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车源风险防范建议 各业务公司直接收购或新车置换入二手车源时,不直接过户给企业,过户到业务公司法人或负责人的私人名下,纳入公司库存商品管理,视同寄售。理由如下: 1、办理过户,规避二手车源潜在所有权不确定风险; 2、过户至公司负责人的私人名下,规避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实现销售时,可以按税赋较低的营业税种纳税; 3、过户给企业法人单位,手续相对繁琐,过户给公司负责人手续简易,且车源所有权得到保障。 五、 二手车财务管理要求 (一)二手车部门财务管理模式网点二手车业务部门设置单独的利润中心,并设定专项运营资金额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监控。 (二)二手车收购账务处理1、单纯收购凭收购合同付款,依据“二手车验收入库单”、收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二手车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付款-客户保证金 2、置换车 (1)凭“二手车验收入库单”、收购合同进行车辆入库处理: 借:库存商品二手车 贷:应付账款整车二手车其他应付款客户保证金(2)实现新车销售后,凭新车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现金)新车与二手车的差价应付账款整车二手车贷:主营业务收入整车新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借: 主营业务成本整车成本新车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新车 (3)二手车先过户自己名下,再实现销售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整车二手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主营业务成本整车成本二手车成本贷:库存商品产成品二手车(4)收取手续费等代理服务费用: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佣金二手车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六、二手车采购与销售的内控管理建议1、二手车因为没有明确的市场采购与销售指导价格,在管控上,无法有客观参考物;2、建议按价格段锁定公司的毛利空间,即进销差价,10万之内、10万20万、30万50万、50万以上,几个价格区间期望的毛利额度,其他管控会限制二手车源的采购和销售,目前没有好的办法;备注: 1、二手车成本的结转应采取个别计价法,对每台车的成本进行独立的核算; 2、收购的二手车在实现销售之前所进行的维修、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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