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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局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网站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和网站安全、持续、稳定、高效运行,根据*总局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门户网站是*局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网上服务的综合平台,是展示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信息化时代*部门联系社会、服务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第二章 网站建设第三条 门户网站建设以“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建设,突出应用”为原则。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综合管理部门信息发布审批。局综合处负责门户网站中业务类、在线类栏目的规划、指导、协调工作,负责业务部门信息发布审批。局技术处负责门户网站的建设、运维、管理等具体日常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发布。第三章 内容保障第五条 门户网站主要提供政务公开类、业务指导类、政策法规类、办事服务类等四大类信息,应当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第六条 局门户网站信息的信息审核制度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对拟发布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后,管理类信息提交局办公室审核、发布,业务类信息提交局法综处审核、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第七条 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由各处室、直属单位共同承担。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局办公室制定的网站栏目信息保障责任分工表,按照“先审查、后上网;谁发布、谁负责;谁主管、谁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规范格式和操作程序发布、维护信息,保障网上发布信息格式的规范、统一。做到静态信息一旦发生变化,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动态信息一经产生,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保障信息发布的有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九条 门户网站设有政民互动版块,主要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局长信箱、举报投诉、在线咨询、在线访谈、网上调查等栏目。各部门(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社会、群众、企业的联系沟通,了解需求,提供服务。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网站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对依申请公开、局长信箱、举报投诉、在线咨询涉及到本部门(单位)的内容,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答复意见。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指定一名工作仔细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信息员,负责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互动应用等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具体栏目维护责任按局门户网站栏目责任分工和维护要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第十三条 局技术处负责对信息发布用户进行权限统一管理。对各级用户权限管理要坚持“按需授权,严格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单位)的人员设置与变动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各用户的权限进行析权、授权、调整、暂停、启用、注销。第五章 网站安全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运行安全、日常监控、系统防护、数据备份和技术维护由局技术处负责;网站内容安全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局技术处应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各用户后台登陆账号和密码安全,由用户自行负责。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防止涉密信息上网,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第六章 监管考核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按照局门户网站栏目责任分工和维护要求,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单位)信息更新、栏目维护、互动反馈等应用情况,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第二十条 网站管理维护、日常检查情况、评议结果作为信息宣传工作考核重要依据。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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