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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北京师范大学文科科研业绩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根据北京师范大学“985工程”教学科研骨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4年)(试行)的具体内容,现对北京师范大学文科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一、奖励范围(一)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等单列学科)中的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中的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二)学术成果1学术论文 A类:中国社会科学、SSCI、A&HCI B类:32种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新华文摘C类:100种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期刊、香港地区部分高校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国(境)内外的外文刊物、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2学术著作包括专著(含外文)、鉴定成绩为“优秀”等级的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译著和古籍整理类著述。3咨询报告指获得中央或国家领导批示或由省部(直辖市)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三)获奖成果指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不包括北京师范大学“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已给予奖励的成果。二、奖励标准(一)科研项目奖励标准为每项0.8万元。(二)A类论文奖励标准为每篇1.0万元,B类论文每篇0.6万元,C类论文每篇0.25万元。外文专著奖励标准为每部1.0万元,中文专著、鉴定成绩为“优秀”等级的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每部0.6万元,译著、古籍整理每部0.3万元。获得中央或国家领导批示的咨询报告奖励标准为每篇1.0万元,获得省部(直辖市)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每篇0.5万元。获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奖励标准为每项2万元。三、其他规定(一)对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奖励由合作团队协商分配比例,由社会科学处负责办理分配手续。(二)期刊、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形式为论文摘要、会议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人物访谈、读后感、书评和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不予奖励。(三)成果不重复奖励,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择其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四、其他(一)科研业绩奖励每年一次性发放。科研项目为上一自然年度获准立项的项目,学术成果为上一自然年度出版、发表或被采纳的学术成果。(二)科研项目、学术成果和科研获奖等的第一承担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北京师范大学,且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第一完成人须是本校教师。学术成果的第一作者若非本校教师,通讯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奖励的申报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或退休的教职工。(三)当年文科科研业绩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如核算后,奖励额度超过500万元,则相应调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奖励标准或取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奖励。(四)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五)本办法执行时间自2012年至2014年,原北京师范大学文科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北京师范大学文科科研业绩奖励标准奖励项目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科研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等单列学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0.8万元/项学术论文A类中国社会科学、SSCI、 A&HCI 1.0万元/篇B类32种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新华文摘0.6万元/篇C类100种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期刊、香港地区部分高校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国(境)内外的外文刊物、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0.25万元/篇学术著作外文专著1.0万元/部中文专著、鉴定成绩为“优秀”等级的国家社科基金成果0.6万元/部译著、古籍整理0.3万元/部咨询报告中央或国家领导批示1.0万元/篇省部(直辖市)级政府部门采纳0.5万元/篇获奖成果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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