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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贷业务管理制度与组织体系【学习目标】掌握审贷分离制度的意义、作用和实现措施。了解贷审委以及其他主要管理组织的机构设置与职责。了解银行信贷业务原则与政策。【重点难点】控制信贷风险的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管理职责与责任追究。信贷政策之间的联系。章前导读2008年全年建行新增贷款近5 000亿元,其中对于国家要求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农”抗灾救灾合计新增贷款 2 112亿元,增速为23%,占全部贷款新增额的 42%。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建行2008年调整贷款投向,优化信贷结构,新增贷款主要投向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建设贷款,全年新增近2 000亿元,绝大部分投向了铁路、公路、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是流动资金贷款和贴现业务,新增约1 500亿元,贷款重点支持了大中型工商企业、中小企业和“三农”;三是个人类贷款,重点支持个人购买住房、 个人创业和居民信用卡消费,新增约1 000亿元。对于一些风险较高的产业行业,建行则严格控制,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贷款。在扩大信贷投放的同时,建行还高度重视防范风险,始终坚持将优质客户放在首位。2008年建行新投放公司类贷款中,A级及以上客户贷款超过 90%。尽管在当前经济下滑的形势下,银行面临的风险会有所增大,但建行预计资产质量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关键词:审贷分离贷审委贷款政策授信额度第一节 信贷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一、审贷分离制度(一)审贷分离制度的定义审贷分离制度是指将贷款的推销调查、信用分析,贷款的评估审查发放、贷款的监督 检查风险监测收回三个阶段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岗位来完成。在这种制度下,贷款管理的各 个环节和岗位相互制约,分别承担各个环节工作出现问题而带来的风险责任。具体而言, 通常将信贷管理人员分为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贷款审查人员和贷款检查人员。贷款调查评 估人员负责贷前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 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人员负责贷款发放以后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 失误或清收不力的责任。(二)审贷分离制度的作用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首先,可以使贷款业务人 员相互制约。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将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决策工作分离开来,使信贷工作 人员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增强了工作责任心,防止工作出现差错,保证贷款按照借 款企业的风险度发放。其次,增强贷款决策的科学性,减少贷款风险。贷款的整个过程, 将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发放分开,并有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 不正之风,增强集体决策的科学性,克服主观性和盲目性,减少贷款的风险。(三)机构设置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结合各商业银行的具体实施规程,审贷分离制度的机构设 置与职能如下。1. 信贷管理委员会管、信贷管理委员会,又称贷款审查委员会,是银行贷款业务的审查和决策部门。该部门 对信贷部门提出的贷款要求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同意某个贷款要求。贷款管理委员会大多 数都由行长 (或者主管信贷的副行长 )作委员会的主席, 参加委员会的人员主要应该有负责各 信贷部门的主管、计划部门主管、政策研究部门的主管。必要时,还要求有关工程技术人 员或资深信贷人员参加。通常,委员会只审查那些超过一定金额的或有疑难问题的贷款。 在贷款审批权限内,对新开户企业的贷款、异地贷款,或超过本行审批权限、情况复杂、 风险较大的贷款,贷款管理委员会要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作出决策,或者报上级审批。信贷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 )和计划部门、 信贷部门以及稽核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承担贷款决策失误的责任。2. 贷款调查部门1) 贷款调查部门职责 本部门主要完成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2)(3)2)(1)(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核实贷款担保情况;根据调查的结果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贷款调查人员的职责 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对申请贷款的企业依据其风险等级程度,从企业领导层的整体素质、资产状况、 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发展前景、贷款用途与数量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与分析,并 写出书面报告;(3) 根据调查情况初步测算贷款风险度,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签 署意见,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4) 对审查部门返回的不可行的贷款文字材料进行重新调查,补充完善,或者列举理 由,通知企业不予贷款;(5) 做好一年一度的贷款企业风险等级变化的申报工作;(6) 贷款调查人员承担调查失误、评估失准、管理不利的责任。3. 贷款审批部门按照贷款审贷分离的要求,贷款审查人员对贷款调查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有关数据进行 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审查人员根据审查的情况,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方面的意 见。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规模、本行的资金能力 及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贷款审批人员承担 审批决策失误的责任。4. 贷款发放检查部门企业的借款申请被审查批准之后,信贷发放人员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 的规定按期办理发放贷款手续,支付贷款。贷款检查人员的职责是:检查企业贷款使用情 况;检查贷款发放是否按审贷分离程序进行;检查贷款在企业销产供各个环节的存量形态, 及时向本行行长反映和通报贷款资产状况,将贷款企业存在的问题反馈给调查部门和审检 部门;按期收回贷款或办理展期手续;对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建立经济档案,并对企业非正 常贷款进行通报与催收。5. 贷款稽核部门贷款业务的稽核检查人员,根据全行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和资料,有权对贷款 业务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信贷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银行决 策领导部门。稽核人员承担检查监督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进行信贷业务时,人的因素关系到能否胜任控制需要和实现控制目标的问题。拥有品质良好、训练有素的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控制制度的某些不足。(一) 建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1.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 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 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2. 主责任人的界定1) 办理权限内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1) 经营行 (直接发放贷款的银行 )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 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 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 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2) 管理行 (指非发放贷款的管理行 )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 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 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 任人;经营行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经营主责任人。2) 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1) 有权审批银行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超经营银行权限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 授信业务。有权审批商业银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银行信贷管理部 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负责人;有权审批商业银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责任人;支行 网点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经营主责任人;(2) 支行网点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其他信贷业务。支行网点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 主责任人;经营网点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有权审批银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责 任人;有权审批银行行长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支行网点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经营主 责任人。3)办理特事特办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市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市分行主任为审查主责任人;上级银行行长 为审批主责任人;支行网点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经营主责任人。3.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 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二)建立经营责任人移交制度1. 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的移交制度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 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 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 经营状况负责。2. 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的移交制度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 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 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 营状况负责。三、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一)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的概念1. 授信的概念授信是指银行综合评价客户资信、风险和信用需求等因素,测算出客户所能承载的最 高信用额度,在该最高信用额度基础上核定客户信用控制量的过程,该信用控制量就是对 客户的授信额度。2. 授权授信制度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明确的授权和审批制约机制。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都应明确,开 办任何业务活动须经有权批准部门的书面认可,应按照内部有关经营管理权限实行逐级有 限授权,根据被授权人的实际情况实行区别授权,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授权,明确 规定相应的责任,对越权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除下列信贷业务外,所有信贷业务必须坚持“先评级、授信,后用信”的原则。未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的一次性贴现;以存单(折)、国债券、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质押率不超过90%的低风险业务;提供 100%保证金的低风险业务;个人住房贷款、个人 汽车消费贷款等信贷业务。(二) 授信期限与要求1. 授信期限授信期限是指客户使用所授信信贷业务的时间。授信期限因信贷业务不同而不同,对 公司类客户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期限按照其自身的周期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期限一 般为一至两年。客户必须在授信后一年内使用授信,超过一年,该授信自行失效,客户不得再使用。 授信期限自用信之日起计算。授信期限到期日为用信之日加授信期限。2. 授信的要求1) 授信原则 除固定资产贷款外,其他信贷业务在授信期限内可遵循“一次授信,随用随贷,总额 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1) 对优质客户,如其提前归还授信,可以再用信,最后一次用信的到期日可超过授 信期限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到期日半年。在超过授信期限到期日的延长期内, 归还授信后不得再用信,即不允许周转使用。(2) 商业银行根据客户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 例情况、偿债能力等因素,对客户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对公司类客户,在授信额度内, 可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确定不同种类的授信产品及每种产品的授信额度。(3) 授信业务经审批、 咨询同意后, 银行客户经理部 (营业部 )即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在授 信额度内办理信贷业务,不再履行报批手续。2) 授信的要求 商业银行不得在未对客户进行授信的情况下允许客户使用授信,在授信时要明确贷前 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尽职要求和责任人。(1) 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 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调查人员为该阶段的责任人。(2) 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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