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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规范县建设局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等现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大像山公园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和资金由大像山公园管理所统一管 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按划分区域由专人具体负责管理。第三条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工作由大像山公园管理所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续签合同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四条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将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和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并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四) 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将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分考勤、实绩考核两项进行随时抽查、检查,按周、月进行汇总。检查时,如一月内发现存在推诿应付弄虚作假、责任区域内清洁不干净等不符合条件和三次以上不在岗等情况的,请示县建设局主要领导后,报请县人社局解除聘用合同。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考核,请示主要领导后,给予通报表彰奖励。(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县人社局解除聘用合同。(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拒绝工作任务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将报请县人社局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大像山公园管理所专人负责。(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随时抽查考勤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1:00,下午2:00-5:00,轮班、值班、双休、节假日由大像山公园管理所统一协调安排,上班时间内大像山公园管理所组织工作组随时抽查到岗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记录在册,作为考勤、考核依据。(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半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半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九条 工作实绩考核 (一)一月之内大像山公园管理所随机抽查或检查至少四次以上;(二)各分区域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量和人员实际,划分区域到人,责任到人,职责明确;(三)公益性岗位人员要确保各自管理的区域内卫生干净或杂草杂物清除干净;(四)每天上、下午上班时的前1小时内必须完成环卫清扫等工作任务,剩余时间在岗值守,做到及时保洁;(五)如一月内在大像山公园管理所组织的抽查、检查中,超过五次(含五次)清扫保洁卫生、清除杂草杂物、公共设施保护不彻底的,报请县人社局解除聘用合同。第十条 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一天以内向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区域管理人员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所长请假,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所长请假,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由所长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 的住院疾病证明),同时,请假期间承担的工作任务由本人找家属或他人顶替完成。否则,作为旷工处理。(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四)任何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大像山公园管理所销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 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由大像山公园管理所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以上(含五次)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县人社局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由大像山公园管理所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县人社局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四)工作中有损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形象、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县人社局给予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二条 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其他岗位临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像山公园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精选word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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