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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文件 / DOCUMENT TEMPLATE 编号: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完整 正式 规范)编制人:_审核人:_日 期:_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说明: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 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 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询(比)价, 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 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采购, 是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经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 可以由采购主管部门聘请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 第四条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 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司采购工程,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公司采购项目, 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从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第六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 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 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与采购程序 第一节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与采购程序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 (四)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购的工程单笔价值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单笔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 要求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采购政策的规定。 (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承担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职责的相关单位派出的代表和公司其他单位派出的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六)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中, 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 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七)提出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最后报价施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并编写评审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确认。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 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 提出成交供应商名单, 报请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批准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_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 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采购任务取消、终止与保密规定 第三十_大变故, 采购任务取消的,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公司采购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 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询(比)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六章采购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司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九章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或可能损害公司公平、公正采购社会形象或违反廉洁自律纪律的行为的, 按照公司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以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印发关于转发执行本办法的通知。 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并报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或按照前款规定转发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XX部负责解释。 第 2 页/共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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