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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重大资产重组”专题讲座“对外担保”专题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 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 证监发200356号) 3、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 证监公司字200061号)4、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内容 (二)具体规定(针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严格参照执行)释义:“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1、 原则: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2、具体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决策的对外担保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指发生额,下同)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法有同样规定);(6)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表决生效条件:(1)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关联董事也需回避表决) (2)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4、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5、对控股子公司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6、责任追究(1)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3)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三)其他仍适用的规定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1)上市公司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3)上市公司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2、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1)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担绝。(2)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3)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4)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5)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6)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四)案例分析1、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德棉股份(*ST德棉,002072)在2006年10月22日至2007年3月27日期间,分别为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晶峰有限公司、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保龄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提供了对外担保,累计金额达到18,700万元。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既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也没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德棉股份及时采取了以下措施:(1)公司于2007年4月23日补充履行了有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补充披露;(2)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5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尽快与债权银行协商,以控股股东自有资产、信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置换解除德棉股份18,700万元的对外担保责任,担保置换解除工作争取在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截至2007年5月15日,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将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合同全部置换完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对德棉股份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2、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太阳纸业(002078)2007年1月11日4月26日对控股子公司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进行8笔担保,合计人民币19,500万元,美元350万元,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太阳纸业2006年12月20日、2007年5月16日分别对力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800万元和3,500万元,由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已经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有关规定该两项担保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未将该项担保提交股大会审议。鉴于太阳纸业对外担保的违规行为和后述募集资金使用的违规行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对太阳纸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同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对太阳纸业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 启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还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往来”专题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一)关联方1、具体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对关联方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 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u 形式:上下关系(母子);平行关系u 表现:()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分担风险和享受收益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 关键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2、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中对关联方的规定 u 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或者一致行动人等u 关联自然人(1)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前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u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关联交易1、具体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2、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定义: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3、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综合两个准则、规则)(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产品或商品);(2)委托或者受托销售;(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4)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5) 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6) 提供担保;(7)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8)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9)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10)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11)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13)费用转嫁;(14) 签订许可协议;(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4、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规定u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u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u 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5、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对决策权限及信息披露的规定(1)董事会决策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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