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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丰富本行代理交易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本行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实物贵金属是指由本行代理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xx投资有限公司”实物贵金属产品,以及本行代理的其他贵金属产品。第三条 买卖代理销售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出售或回购实物贵金属,办理实物交割、代保管等相关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的各分支机构。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涉及总行综合部、市场部、财务部、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分支机构。各单位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业务发展。总行各部门主要职责:(一)综合部1、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市场宣传及全行性营销宣传资料的设计与审核。2、负责监督、检查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情况。3、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的交易部署、业务管理和营销推动。(二)市场部1、负责全行客户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2、负责选择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方并商洽业务合作协议;3、负责对本行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4、负责组织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5、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市场信息研究和市场营销推动;6、配合综合部做好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三)财会部1、负责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科目、核算账户的设置;2、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3、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重要单证、业务凭证的管理;4、负责汇总统计、审批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需求计划,形成全行实物贵金属订购计划表,并向合作方订购实物贵金属产品;5、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价格发布和产品信息维护;6、依据本行与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方订购合同,根据本行实物贵金属实际销售情况,办理实物贵金属产品的退换货和货款支付;7、负责根据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产品销售量划拨销售手续费;8、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系统操作员角色分配和操作权限管理。9、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的行内资金清算。(四)各分支机构营业部1、具体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需求提出、相关业务受理、客户服务、市场营销、人员培训、安全保卫等工作;2、具体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开办地点选择及人员配备、按照总行统一标准制作实物贵金属产品展示柜等工作;3、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寄库管理工作;4、负责本机构实物贵金属的出入库、领用、上缴及尾箱等业务;5、负责按照总行划款指令,实施实物贵金属货款划付工作。6、负责对本机构的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的票据管理。机构设置及开办条件第六条 机构设置(一)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网点分为提金网点和非提金网点。提金网点指拥有实物贵金属库存,可办理实物贵金属提取的网点;非提金网点指没有实物贵金属库存但可办理实物贵金属出售等业务的网点。(二)提金网点可办理出售、代保管、回购等所有实物贵金属买卖相关业务;非提金网点可办理无实物交割的所有实物贵金属买卖相关业务。第七条 开办条件(一)分支机构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须上报总行备案;(二)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具备存储实物贵金属产品的金库;(三)分支机构对提金网点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客户资源、业务量、网点硬件设施、安全保卫等因素;(四)提金网点须设置专门柜台并配备专业器具;开办实物贵金属回购业务的网点须配备计量及验金等设备;(五)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六)分支机构从事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各类经办人员须在开办前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其中办理实物贵金属回购业务的网点,还需配备专门验金人员,验金人员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考核。第三章 经营计划、退换货和货款支付第八条 本行对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规模、年度经营计划和库存数量等业务指标实行额度管理,各分支机构须在总行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第九条 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数量统计分为出售数量和回购数量,以克为统计单位。出售数量是分支机构对客户出售实物贵金属所产生,以负数表示;回购数量是分支机构对客户买入实物贵金属所产生,以正数表示。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的实物贵金属经营计划和库存限额由总行按年度核定,各分支机构须在经营计划和库存限额内核定各提金网点库存限额,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经营计划和库存限额的,应及时上报总行。第十一条 退换货和货款支付是指为保证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平稳运行,总行通过与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合作方签订包含“退换货、根据本行实际销售和回购数量结算实物贵金属货款等条款”的合作协议,用于防范业务风险。第四章 业务管理第十二条 库存与调拨(一)各分支机构按业务合作方、品种、规格分别设置总分账户;(二)各分支机构设立实物贵金属产品金库,记录调入、调出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及库存余额变化情况;(三)实物贵金属产品交接须在指定库房进行,并由指定监交人负责监督交接的全过程;实物贵金属产品交接过程须有监控记录,须严格遵守乐清联合村镇银行金库业务管理办法和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存图像资料;(四)调拨须严格遵守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运钞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会计出纳业务制度;(五)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产品管理参照乐清联合村镇银行现金管理的业务操作规程执行,并建立实物贵金属产品出入库登记簿、实物贵金属产品库存登记簿和库存差错登记簿等库存管理台账。第十三条 贵金属出售投资者按照本行公布的销售价全额付款后,提金网点即时交付实物贵金属产品,并提供交易凭证。第十四条 贵金属代保管投资者在本行购买且未办理柜台实物交割的贵金属可申请代保管服务,并提供交易凭证。第十五条 贵金属回购投资者可按照本行公布的回购价办理实物贵金属的回购,实物贵金属的回购仅限于本行指定提金网点办理。(一)回购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必须按照业务合作方规定的鉴定流程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予以回购;(二)回购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原则上不得再对外销售,与业务合作方约定可以销售的除外;(三)非我行代理卖出的实物贵金属产品暂不予以回购,与业务合作方约定可以回购的除外;第十六条 破损金处置实物贵金属产品因外观变形、包装破损等情况,不能继续对外销售的,必须逐级上缴至各分支机构指定金库,由业务合作方统一收回。第五章 风险防范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贵金属买卖业务,健全贵金属买卖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交易风险、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须建立市场分析决策制度,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代销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和库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须建立完善的系统应急机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应急方案、建立故障恢复制度,以应对通讯异常、系统异常等情况,有效防范系统风险。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须建立健全岗位权限管理、岗位程序制约、岗位监督。加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须建立贵金属买卖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和营销激励措施,对开展贵金属买卖业务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须加强实物贵金属产品管理,因人为原因导致实物贵金属产品破损,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在办理贵金属买卖业务过程中违反规定,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比照我行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经办机构给予暂停贵金属买卖业务,直至取消业务开办资格的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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