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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XX年四川省税收专项总结 xx年四川省税收专项总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xx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_(国税发xx7号)要求,我局统一布置开展了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总体情况 -1- 根据总局安排布置的7个检查项目,我局将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娱乐业确定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并下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xx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_(川地税发xx25号),对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要求各地务必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确保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我局自xx年起开始对各地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单项考评,制定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考评办法,建立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长效机制。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为搞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我局把总局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列为全省税务稽查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随时督促检查全省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我局成立了以分管稽查的副局长为组长,稽查局长、征管处长为副组长,征收分局、法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农税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局。各地也相应成立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认真准备,注重培训。省局要求各地针对被查行业的特点,结合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行业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的查前培训。省局稽查局在专项检查开展前,对近100名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了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稽查文书的使用等税收知识的 -2- 培训,各地在开展专项检查前都进行了精心准备,对查前培训的讲稿进行了认真审核。 (三)加大宣传,造成强大声势。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检查过程中对纳税人提出的各种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宣传和讲解,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 (四)统筹安排,开展分级分类稽查试点。根据川地税发xx25号文件要求,按照总局逐步开展分级分类稽查的工作思路,在税收专项检查期间,我局稽查局集中人员和时间,统一行动,组织对重点地区的大型(知名)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省局稽查局组织检查人员与省局抽调的26名省稽查人才库人员共100 多人,组成10个检查组,对省本级、成都市、宜宾市、德阳市所辖的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娱乐业共60多户重点企业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宜宾、遂宁、自贡、内江等10多个地区也从本市稽查人才库中抽调10多人,选择当地的大型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广安开展了契税的税收专项检查,达州市抽调人才库30多人统一对7个县(市、区)的建筑安装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 (五)多方协调,积极配合。为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在检查过程中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争取社 -3- 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外部环境。一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二是加强与纪委的配合。三是加强与金融、工商等部门的配合。通过及时沟通信息,扩大了案件线索,加大了查处力度,有力地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督导,确保成效。为确保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在开展检查工作过程中,我局领导于4月中旬和6月下旬分别到德阳、达州、遂宁、南充、绵阳、成都、攀枝花、乐山、宜兵、眉山等地进行检查指导,调查了解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解决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指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检查情况 截止xx年10月底,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共对4308户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查补收入3.3亿元,加收滞纳金955.87万元,罚款3792.78万元。入库2.68亿元,滞纳金667.49万元,罚款3286.37 万元。此外,还有部分被查企业还在审理过程中。 1.房地产行业及建筑安装。全省共对1577户房地产企业进行了检查,查补收入2.15亿元,加收滞纳金567.93万元,罚款1364.5万元。入库1.78亿元,滞纳金430.39万元,罚款1100.81万元。 2.服务业及娱乐业。全省共对1410户服务及娱乐企业进行了检查,查补收入2234.93万元,加收滞纳金579.48万元,罚款 -4- 1366.7万元。入库1764.99万元,滞纳金54.7万元,罚款277.12万元。 3.金融保险业。全省共对269户金融保险企业进行了检查,查补收入1290.05万元,加收滞纳金53.24万元,罚款588.26万元。入库1144.76万元,滞纳金49.45万元,罚款540.93万元。 4.其他行业。全省共检查其他行业507户,查补收入4593.02万元,加收滞纳金132.67万元,罚款588.56万元。入库2963.28万元,滞纳金63.4万元,罚款442.11万元。 (二)专项整治情况 截止xx年10月底,全省部分地税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煤炭、商业企业等行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整治,查补收入3392.91万元,加收滞纳金54.47万元,罚款939.48万元。入库3077.24万元,滞纳金50.46万元,罚款931.78万元。 1.行政事业单位。全省共对235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查,查补收入1987.78万元,加收滞纳金28.37万元,罚款794.21万元。入库1942.61万元,滞纳金27.6万元,罚款791.89万元。 2.煤炭行业。全省共对282户煤炭企业进行了检查,查补收入1399.13万元,加收滞纳金26.1万元,罚款145.27万元。入库1128.63万元,滞纳金22.86万元,罚款139.89万元。 3.商业企业。全省共对28户商业企业进行了检查,查补收入6万元,入库6万元。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5- 1.房地产行业 (1)隐匿应税收入,不按规定纳税。 一是做假帐,建立帐外帐,多头开户,或利用个人帐户隐瞒收入。二是将预售款长期挂在“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三是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费用无法确定为由,将销售款长期挂在“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帐款”等往来科目。四是将售房收入记入“应付帐款”科目,直接通过“应付帐款”拨付工程款“以收抵支”。五是销售附属配套设施不开具发票,隐匿收入。六是将自建房转作经营性资产或用于捐赠、奖励、抵偿债务等不视同销售。七是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如开发产品),不按规定确认收入。八是不合理定价,减少收入。如部分房地产采取降低售房金额,多收取其他规费的办法减少收入。九是变通权责发生制。根据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而企业是在实际收到价款才作收入。十是价外费用和代收代垫款项不入帐。 (2)多列支出,不按规定纳税。 一是利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虚开建筑业发票。二是部分集团公司既有开发企业又有施工企业,将两者合二为一,虚开建筑业发票,增大开发成本,降低账面利润。三是利用滚动开发,一次性将成片购入的土地成本计入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四是以报销费用等方式领取个人收入。五是利用人员流动频繁,难以控管的特点,虚列从业人员,增加人员费用。六是绕道税 -6- 前扣除项目扣除范围及标准的限制,变成合法扣除范围,如将业务招待费变成会议费、差旅费等。七是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八是混淆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将资本性支出列作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九是投资人以房屋、交通工具等投资入股,不办理相关资产的过户移交手续,虚假出资,但企业提取了资产的折旧费用。十是投资人将其本 人或家属的个人消费支出列入企业经营费用。 (3)增加成本,减少利润,不按规定纳税。 一是多转成本,减少利润。由于开发成本项目多,金额大,核算期间长,难查证、核实难,给企业提供了做“文章”的条件。主要表现为:一宗土地多期开发、多项目的情况,把应由各期开发项目承担的开发费用一次性在某期开发项目列支,把开发前期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开发建设中的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配套设施费、绿化、道路以及为开发建筑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一次性计入一期工程中,而未按配比原则将这些费用在二期、三期工程进行分配,加大了一期工程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故意模糊成本归属项目和期间。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企业开发项目多时普遍采用混淆成本归属期、成本所属对象的办法,人为控制成本的结转,将不属于某一项目的成本挤入该项目中,提前结转成本,或重复计算结转成本、空转成本,调节利润,少缴税款。或在进行成本核算时,不分项目 -7- 设立成本明细,而将完工和未完工的多个项目成本混在一起,隐瞒利润。三是不按规定核算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四是成本费用列支缺乏原始凭据,白条入帐,税前列支。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开支大,但票据使用较为混乱,无从核实其费用真伪。五是人为加大投资概决算,虚列、重列成本、费用。伪造或高估成本,通过多缴3%建筑安装营业税的手法(制票缴税)少缴33%的企业所得税。六是利用关联企业隐瞒和转移利润。七是自用项目成本挤入销售项目,企业将自用部分的成本缩水,加大用于销售部分的成本,以减少销售部分的营业利润,然后又通过资产评估,将自用部分资产升值,一旦自用部分对外投资,仍可按评估后的价值折旧。八是有的将代缴的费用列入成本中,将收的费用长期挂往来甚至不入帐,虚增成本。 (4)“以房换地”、“以地换房”,不按规定纳税。 以房换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无偿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土地所有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假合同、假集资、假代建”。 一是房地产企业为少缴税款在合同上做文章,改变交易性质,减少交易金额。在签定真实合同之外,以各种利益诱导购房户签定 -8- “假合同”,并以假合同应付检查、办证。二是利用国家对集资建房的优惠,假借住户名义共同“集资”,“共同”开发,签定“集资建房”协议,将开发交易行为改头换面为自建行为,规避国家税收。三是以“代 建”形式,规避国家税收。 (6)不办理权属证,不交税。 一是检查发现甲开发企业将未办理权属转移的土地,卖给乙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从出让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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