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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山塘大坝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投入运行的山塘(山塘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条 山塘的安全管理由镇及村共同负责,以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形式兴建的山塘由山塘业主负责。第四条 山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和管理单位或业主(村)签订保安责任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单位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五条 大坝运行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在汛期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六条 山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村(或业主)负责。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和设施。 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物料;严禁在坝顶、坝坡、坝脚随意修建输水渠道。 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或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禁止在水域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第七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山塘,管理单位或业主(村)要采取自筹为主的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落实除险加固措施。第四章 巡查制度第十条 山塘的安全管理实行巡查制度。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必须落实巡查员。管理单位或业主(村)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巡查责任人,对巡查员落实巡查责任,加强业务培训,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巡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由巡查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均应作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巡查(检查)情况记录(报告)均应归入山塘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10天至少巡查一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暴雨后立即巡查一次,当水位变化较快(土石坝每天大于30厘米,砼坝每天大于50厘米)或接近正常蓄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遇强降雨、山塘溢洪时需派人值守,每小时巡查一次,库容较大或下游影响群众较多的山塘应视情增加巡查次数;病险山塘无安全保障的,汛期严禁蓄水。第十三条 遇强降雨时,巡查工作负责人必须指派人在现场值班,随时掌握并报告洪水动态和大坝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第十四条 巡查员发现对危害坝体安全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巡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第五章 巡查管理第十九条 巡查员的职责主要是巡视检查(测)、险情报告、简单维护、日常看护四个方面。第二十条 巡查员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重点检查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体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无损等。第二十一条 每次巡查后应当立即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力求详实,一律使用黑色水笔,字迹清楚、端正,记录日期一律用公历。巡查记录严禁杜撰、随意涂改。第二十二条 巡查员应当对山塘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清理杂草,保持大坝的整洁、平整;及时清除溢洪道内杂草、杂物,保证溢洪道畅通。第二十三条 巡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巡查员必须立即报告巡查负责人,如情况严重、紧急则同时直接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负责人监督不力、保障工作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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