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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第一節儀器設備第二節維護與檢查第三節離心機械第四節有機溶劑作業第五節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第四章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第一節般安全第二節般衛生第三節個人安全衛生第四節消防設備第五節電氣設備第六節電氣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七節空調作業人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八節高壓氣體容器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九節鍋爐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十節使用有機溶劑應注意事項第十節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注意事項第十二節各單位意外事件防範要點第十三節特殊場所意外事件防範要點第十四節醫院廢棄物之分類原則及處理要點第十五節輻射防護作業程序第十六節檢驗室作業安全計畫第十七節醫療氣體管理準則第十八節危害物質管理守則第十九節尖銳物品針扎傷之處理流程第五章教育與訓練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第一節般急救第二節外傷急救第三節觸電急救第四節骨折急救第五節呼吸停止急救第六節心臟停止急救第七章 防護設備維護與使用第八章事故通報與報告第九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第十章附則第一章 總則一、為防止本院所屬各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 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安全衛生工作 守則,全體勞工應確實遵行。二、本守則所稱雇主,係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本守則所稱勞工,係指受本院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本守則所稱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係本院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條規定所設置從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之人員。三、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前款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 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它職 業上原因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權責劃分一、本院依其事業適用場所人員總數之規模及性質設置有如下勞工 安全衛生組織:(一)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權責:1、研議安全、衛生有關規定。2、研議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劃。3、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4、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5、研議健康管理事項6、雇主交付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權責:1、釐訂勞工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2、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3、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4、推動、實施各部門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規劃。5、規劃、實施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規劃勞工定期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7、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8、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9、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二、院 (副 )長 之權 責 :(一)負責綜理本院一切有關安全衛生業務。(二)擔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三、各部門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勞工安 全衛生事項:(一)職業災害防止事項。(二)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三)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六)擬定安全作業標準。(七)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八)其他雇主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九)協助新進人員瞭解安全工作方法四、本院各員工之權責:(一)作業前確實檢點、檢查作業環境及設備,發現異常時,應立即 依權責逕行處理並(或)報告上級主管。(二)作業中應恪遵安全作業標準及本守則諸有關規定並隨時注意維 護作業環境整潔。(三)應切實遵照規定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應接受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五)受僱時應施行體格檢查,並應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及遵守健康管 理。(六)工作中不得有嬉戲或妨礙秩序之行為。(七)嚴禁從各種機具、設備上移除防護設備、標籤或標示。(八)機器未完全停止前,不得裝卸零件或材料。(九)檢修電氣相關設備時,必須確認已卸下電源。(十)熟悉意外傷害之急救方法與程序。(十一)未具備合格操作人員資格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機械、設備之 操作。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第一節 儀器設備 本院因工作之需要,設置下列儀器設備系統:一、排氣及空調系統:離心機械、送風及排風設施。二、氣體系統:鋼瓶及空氣壓縮設施。三、電力系統:高低壓電力、緊急供電設施。四、機械系統:鍋爐、消毒殺菌鍋、洗滌及一般器械設施。五、反應系統:化學反應及分離設備。六、排水系統:供水、排水、廢水設施。七、資訊系統:通訊、資訊、視聽等。八、安全系統:消防、防盜監視等設施。第二節 維護與檢查一、現場工作所使用之各項機械 、設備、器具等應於使用前實施檢點, 並應每月切實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一)馬達電源電動開關、切換開關、電源線等有無破損或漏電之情 事。(二)動力傳動帶、轉輪、飛輪、齒輪、轉軸等有無鬆弛、脫落等不 正常運轉之情事。(三)動力馬達運轉有無順暢、過熱或異聲現象之情事。二、機械設備轉動部位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等作業,應 於該機械設備完全停止運轉後,始得為之。三、機械、設備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概悉應依照年度 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辦理 。實施之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之結果, 應依檢查年月日、檢查方法、檢查部分、檢查結果、檢查者姓名、 檢查結果實施風險分析,擬定採取改善措施等內容詳加紀錄,並 保持 3 年。四、有關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之工作,原則上由實際操作者負責實施; 並由部門主管或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負責督導之。第三節 離心機械一、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後再行取出。二、使用離心機械應注意轉速,不得使其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 速。第四節 有機溶劑作業一、非有機溶劑作業人員,不得擅入有機溶劑作業場所。二、曾貯存有機溶劑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或置於室外;受有機溶劑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三、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四、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五、對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六、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七、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氣。八、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之有機溶劑。九、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 十、有機溶劑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作業主管。第五節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一、非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不得擅入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二、曾儲存特定化學物質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或置於室外 : 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 。三、特定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四、處置及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方法所訂之作業程序。五、對盛裝特定化學物質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圍裙等防護器 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七、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以避免吸入特 定化學物質氣體或蒸氣。八、工作區域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之特定化學物質。九、離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被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 皮膚及衣物清洗乾淨。十、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作 業主管。十一、特定化學物質發生漏洩時,應在適當防護下立即以吸附材吸附 漏洩之特定化學物質,並將處理後之特定化學物質依有害廢棄物 處理有關規定處置。十二、不得使廢液因混合而有可能產生氧化氫、硫化氫。例如:將含 氧化鉀或硫化鈉之鹼性廢液與硫酸、硝酸等強酸性廢液置於同一 廢水處理系統。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第一節一般安全一、本院為預防意外事件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衛與健康,依各單位之 特性及各類型作業訂定符合實際之意外事件要點。二、本院員工及各外包承攬人員應依其工作性質切實遵行。三、工作應著規定之工作服,配戴識別名牌。四、工作時間內應本敬業精神,嚴禁嘻鬧、開玩笑,以免引起傷害。五、應注意個人衛生,在完成工作後或下班前、用餐前,應徹底洗手。六、應注意維持工作環境與院區環境之整潔及乾燥,避免地面溼滑。七、應注意各種安全、警告、障礙等標誌,並遵守標誌上的指示。八、院區內一律禁止吸菸,並不得於特殊作業區域內進食。九、應定期檢查防護具,確保其功能正常。十、進入感染管制區域,或接觸(使用)可能被生物病原體感染之物 件時,應依本院感染管制手冊之相關規定,穿戴適當之防護具。十一、從事各項工作,應依照工作之規定,確實穿戴各種規定之防護 具。十二、使用適合工作需要之工具,並依正確方法使用。十三、特殊性作業應明訂管制區及一般區,並訂定進入或離開危險管 制區之標準程序。於管制區明顯位置和出入口設立危險區域 或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十四、高壓氣體設備區、電力機房、氣體機房、鍋爐機房、空調機房、 供水及消防系統機房、污水處理場等特殊區場所,非工作人員 不得任意進入。十五、操作各類機械設備,應依標準程序操作,不得改變標準操作順 序。十六、作業前切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如有損壞或異常情形時,應 立即停止使用,並向單位主管反映。十七、作業中應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安全衛生, 確認所設置之各種 安全、警告等防護措施或標誌功能正常。如發現有危險之虞 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俟危險完全排除後始得繼續作業。十八、作業完畢後,各類工具、器械、零件等應妥善保管存放,不得 任意丟置,並維持工作環境之整潔。十九、定期檢查保養各項機械、設備,以保持其性能。二十、各類工具零件應妥善保管存放,不得任意放置。二十一、 搬運物品時,應依正確方式,並慎防滑落。二十二、堆積物品不可影響走道通暢,亦應慎防堆積物品本身或其他堆積物倒塌。二十三、有物體墜落、碰撞危險之場所工作,須穿戴適當防護具。二十四、使用電器時,應注意電壓是否符合,不可超載,並遠離水源。二十五、正確使用插頭及插座,雙手保持乾燥。如發現有燒焦或漏電 情形,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公共事務組維修。二十六、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汽、柴油及氣瓶存放場所,不得 使用明火。二十七、 廢棄物丟棄應遵守本院廢棄物分類及處理要點。二十八、 針頭、刀片等銳利廢棄物應依規定丟置於特殊容器內。二十九、於高度二公尺以上從事作業有墜落之虞時,應使用高空作業 車,並穿戴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具。三十、使用交通工具時,應於使用前確實檢查各項功能是否正常,並 須遵守交通規則。三十一、應熟悉本院緊急疏散計畫,如遇災害時,依其計畫內容 協助病人或其他員工應變疏散。三十二、 遇有災害發生,依本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處 理。第二節一般衛生一、穿著合身整齊之服裝,最好穿工作服,並要穿鞋,禁穿拖鞋、木 拖鞋等,禁止赤膊、赤腳工作。二、不得穿著不衛生或有易引火危險之油污工作衣。三、物件堆放勿阻礙門窗的空氣流通。四、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五、窗邊不得堆積物品以免妨害採光。六、工作場所內裝設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立刻報修。七、工作場所平日保持乾淨,並定期全面大掃除。八、員工不得隨地吐痰。九、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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