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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文件 / DOCUMENT TEMPLATE 编号: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完整 正式 规范)编制人:_审核人:_日 期:_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说明: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所需物资的正常持续供应, 确保采购质量, 降低采购成本, 提高采购效率, 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并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做法, 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采购, 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司采购对象。 本制度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公司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公司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公司为执行经营类合同而需要对外采购的, 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第五条公司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公司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 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 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前款所称的利害关系, 包括: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施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七条公司采购活动, 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公司建立XX部为公司采购业务归口主管部门、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为采购责任单位、工程管理主管部门为协管部门、财务部为公司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室为公司采购的纪律检查与违纪监察部门、法律事务主管部门为公司采购文件合规审核部门的采购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_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单独申请履行相应的集体决策程序;但因履行经营类合同而需要对外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 不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_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 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七章采购文件 第二十_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要求, 应当由相关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同意采购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三)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的原因说明、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据, 以及相应的审批文件; (四)其他相应记载。 第八章供应商的管理 第三十_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类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六)公司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依法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以要求参加公司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根据本管理制度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 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上述供应商条件要求, 建立公司工程类、服务类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 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核和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发布执行。 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库的供应商, 应当包括采购主管部门、承接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推荐的候选单位。 相关单位对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根据主体情况并报请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核和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三条公司推荐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竞争性谈判或询(比)价的响应人时, 应首先从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如需选择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以外的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人、竞争性谈判或询(比)价响应人, 由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 按照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从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的供应商不得连续参与公司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供应商黑名单, 将有欺诈行为、公司采购人员、货品合格率低、服务质量差、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成交却拒绝签订合同以及拒绝配合公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凡列入公司黑名单的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公司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公司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九章采购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司利益或可能损害公司公平、公正采购社会形象或违反廉洁自律纪律的行为: (一)向供应商透露不应透露的采购信息或编写具有倾向性的采购文件的; (二)收受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财物或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或接受其安排的消费(包括娱乐场所消费、出国消费、旅游消费等); (三)接受未经公司批准的供应商宴请的; (四)向供应商索要回扣或提出与业务无关要求的; (五)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但未主动回避的; (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七)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八)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十)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十一)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十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十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十六)未妥善保管公司采购文件造成遗失或损毁的; (十七)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可能损害公司公平、公正采购社会形象或违反廉洁自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有前条行为之一,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公司损失的, 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以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印发关于转发执行本管理制度的通知。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参照本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管理制度, 并报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或按照前款规定转发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XX部负责解释。 第 2 页/共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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