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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管理论文-信用管理的国际比较与国内商业银行信用管理模式研究信用在任何经济形态下都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化程度越高,对社会信用管理的要求也越高。随着我国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和金融开放程度的加快,信用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一个必备条件,因此,借鉴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成熟经验,探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管理模式尤为重要。 一、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国际比较(一)美国信用管理制度的特征美国现代市场意义上的赊销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末期,由美国带动的全北美地区的信用管理体系在20世纪70年代趋于完善,其结果是在美国形成了全球最大的信用交易市场,该地区全面进入市场经济的信用经济阶段。目前,在欧美国家中,个人信用消费已占全社会消费总量的10%以上,企业之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社会经营活动的80%以上。1.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北美市场的信用交易迅速膨胀,各种信用工具纷纷问世。但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公平授信、准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信用交易的扩大必然改变原有市场规则及个人生活方式,而信用交易扩大的基础是对企业和消费者个人进行征信,并将大量处理过的企业和消费者个人数据公开加以传播,从而涉及到敏感的个人隐私问题,于是,必须有法律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合法征信数据加以区分,达到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目的,又让信用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法可依开展工作。鉴于这种状况,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美国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并由此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7项,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执法机构,就联邦政府而言,并没有专门设立一个信用管理局来管理信用和信用管理行业的事物,它的信用管理功能是随着市场发展和有关法律的建立而指派或自然分配给各有关部门。美国制定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可以分为银行相关类和非银行相关类。因此美国的执法机构也按着银行和非银行分为两类: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等。在美国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2.具有发达的(个人)资信资料网络20世纪70年代中期,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开始飞速发展,促进了信用管理行业的技术升级和观念改变,由此,个人收支情况都可以通过发达的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和资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较全面的资料。个人信用档案的内容通常从第一次消费开始,以后的每一次信用情况如还款情况、透支情况等都将被输入电脑系统,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每个成员的经济活动、资信情况等信息构成的电子信息系统随时为各金融机构或职能开发部门提供全面的信用资料。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取。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影响也日益扩大。3.具有有效的个人、企业资信评估机制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必须以健全的信用服务管理行业的发展为基础和组织保障,在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国际保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和信用管理机构。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全国拥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信用局为消费者服务,专门管理个人的资信档案,为金融、商业等部门了解个人信用状况提供服务;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Dun & Bradstreet)是全球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该公司建有自己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面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在资信评级行业,主要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and Poors)、菲奇公司 (Fitch)和达夫公司(Duff&Phelps),他们基本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正是信用管理行业的足够发达,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征信数据可以合法的获取,对交易对象的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分析的结论,可以被公开且合法的查询和传播。4.银行客户重视自己的信用在美国这样一个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的国家里,银行客户都具有较强的信用意识,因此,无论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十分重视自身的信用状况。在美国的企业中都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了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都愿意和有资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美国的消费者都普遍重视自己的信用状况。在美国,无论人们怎样迁徙,他们都有一份无法伪造的社会安全号,这就是资信公司给每个人作出的信用报告,任何银行、公司或企业需要时,都可以付费查询。企业或个人一旦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一般保持7年)无法从信用报告抹去。所以,在美国这种信用管理教育十分普遍,企业和个人视信用为自己的生命,其原因就在于信用关系到他们现在以及未来的社会福利及权益。(二)欧盟国家的模式法国、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的信用管理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设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银行客户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Bel- gium)的一个部门。2.银行需要依法向中央银行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息。在德国、法国这些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3.中央银行履行监管职能。以德国、比利时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自然主要由中央银行来承担。4.信用信息透明度高。各国都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由于信用信息包括正面数据(positive data)和负面数据(Negative data)两部分,各国对共享信息的类型通常都有规定,一些国家限制正面信息的共享,比如在西班牙,信用信息局不能够共享正面数据,澳大利亚信用索引公司的运作仅被限定在负面信息。而美国、加拿大和智利等国家则允许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共享。5.更重视法律建设的实用性。德国、英国等一些欧盟国家非常注重信用管理的立法建设,如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较为著名。同时也特别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其立法原则是在保护人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在欧盟成员国生效的相关法律通常称为欧盟数据保护纲领,在强调开放各种数据的同时,特别指出不能滥用数据。二、我国银行业信用管理应用模式的研究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操作程序的制定,在我国银行业已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并已进入了实际实施阶段,如何根据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银行业建立高效、实用的信用管理模式,是一个应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通过对我国社会经济关系和当前信用状况的分析,在借鉴国外信用制度建设的经验,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应采用强制性的政府主导模式,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由政府确定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协办,把企业的信用信息强制性的纳入管理系统。1.企业经营活动往来与信用关系的概括分析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无论是生产性企业或贸易性企业,经济往来的对象基本分为供应商、金融机构、产品经销商和消费者,发生行政关系的主要有工商管理机关和监管机关,如海关、技术监督部门等。2.企业征信立法工作的侧重点和信用数据库和采集网络的建立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企业信用立法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一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并规定对提供不真实信息者进行惩罚;二是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数据使用的法规,强制企业向公众开放必要的数据,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信用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信息开放、共同享有、方便使用、促进发展的环境。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的信息应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产品质量、纳税情况、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息、进出口报关记录、信贷融资记录,并定期采集企业的其它信息,如:主要经营者的荣誉信息、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媒体披露的企业受到奖惩信息等。随着征信业务的深入,民事合同判决执行信息、担保租赁、商账催收等信息也应纳入数据系统。应用先进技术,建立信息采集网络,统一技术标准,便于将原来十分分散、查询不便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3.确立建立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牵头部门和协作单位从国际征信的实践经验看,从事征信工作的主体可分为政府主导、中央银行主导、民间企业主导等几类,在不同的环境下有不同的优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机构与民间的力量、公众的认识程度等因素考虑,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应以政府主导为宜,在涉及企业信用的多个部门中,以中央银行作为牵头部门是最佳的选择,商业银行、工商、税务、海关、技术监督、公安、法院等部门作为协作部门,共同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由人行牵头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已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及时收集、补充数据,进行加工整理,为商业银行的应用提供信用产品。因此,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由政府主导,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联合征信系统是有基础、有网络、有力度的选择。4.建立方便快捷的征信系统,提供多层次的信用产品信用产品的传播和运用是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商业银行等用户如何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决定了征信系统的发展前景。应采用现代技术与传统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向不同的用户提供信用产品服务。为满足众多用户在不同技术条件下的多样性查询要求,征信系统可向用户提供局域网、互联网、柜面服务等多种查询方式。对于参加征信网建设的政府部门、银行、海关等可通过专线方式(局域网),提供实时查询服务;对于一般企业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方式作为使用会员进行查询;对其它用户,可采取以传真、邮寄、网点查询等方式获得企业的信用报告。按照目前的可征集的信息和比较成熟的技术手段,征信系统提供的产品应有“企业标准信用报告”、“企业综合信用报告”,分别满足商业银行、政府部门和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的查询需求。随着业务的深化和信息源的拓展,征信系统所能提供的企业信用产品将更趋个性化,报告的信息含量将得到扩大,可逐步拓宽产品线和系统服务功能,推出企业深度信用报告、企业风险预测报告等中高端产品。5.银行内部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机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已实现了审贷分离,即直接面对客户的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部门的分离和制约,但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贷款审批的依据是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贷款企业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缺乏了解,为保证贷款的回收,虽然签定了抵押合同或是担保合同,但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担保义务时,形式上完美无缺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却形同虚设,难以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授信不当导致的企业违约现象大量发生,骗取贷款、信用证欺诈、信用卡恶意透支时有发生。为降低信用风险,建议在银行内部设立独立于信贷和审批部门的银行客户信用管理部门,担负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征信、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记录监控等职能,在授信前向银行的信贷决策机构(如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客户信用分析报告,作为是否给予授信的依据之一;在授信后,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向信贷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作出信用监控报告,提出继续扩大授信或清理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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