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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9日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4 11号文件)精神,加强科学普及工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专款,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普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并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展科普工作的目标是: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将科学精神注入民族文化。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并支持承担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积极开发基础研究的科普资源,大力开展科普工作,逐步建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公众的普及宣传制度。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科普领导小组,分管委办公室的委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有关局(室)和科学部的同志组成。科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核年度科普经费预算方案和科普工作计划,审批年度科普项目。第五条 科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普办公室,下同)设在委办公室宣传处。科普办公室负责受理科普项目的申请、组织评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第六条 科普项目经费从科学基金年度总经费中列支,编入科学基金年度预算。科普办公室于每年九月份提出下年度科普经费预算方案,经委科普领导小组审核,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综合计划局列入预算报委务会议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科普项目采用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运作机制,为科普事业的发展营造社会环境。第八条 科普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第九条 科普项目的申请时间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同步,每年一次,截止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邮寄材料以当地寄出日邮戳为准。科普项目的资助期限为1-2年。申请科普项目须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按项交纳评审费,否则不予受理。第十条 科普项目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普项目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一式5份报送科普办公室。项目负责人的在研科普项目不得超过1项。第十一条 科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出科普委托项目立项建议,报科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普项目突出科学基金工作特色,立足于开发科学基金项目的科普资源,鼓励具备以下特点的项目提出申请: 促进科学研究与科学普及工作的衔接与渗透;促进科学与人文的交叉融合;促进科普与教育的结合;促进科学家与大众传媒的交流。 鼓励在科技传播和科普展示中新内容、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形式的探索与应用。 开展科普理论、方法及政策研究,针对我国科普基础环境和特征进行相关调研、专题调查。 示范性的科普活动。 高水平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网站的创作及译制。 第四章 评议与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请若干专家组成科普项目评审组,负责对当年的科普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实行任期制,每两年换届一次,每人最多可连任两届。第十四条 科普项目的评审按科普办公室初审、科普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科普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单项科普项目资助经费30万元(含)以上的,报委务会议审批。第十五条 为保证科普项目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专家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兼聘人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申请项目的评议。第十六条 申请条件相近时,科普项目优先资助少数民族、西部和边远地区的申请。优先资助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展的科普活动。第十七条 科普委托项目由科普办公室根据科普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确定委托项目承办单位,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项目合同(一式3份),报科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经费30万元(含)以上的,报委务会审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科普项目申请被批准后,科普办公室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出科普项目批准通知,项目负责人接到科普项目批准通知后填写科普项目责任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在有效期内报送科普办公室。第十九条 科普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科普办公室审核批准。科普项目结题后的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填写科普项目结题汇报报科普办公室。凡未按计划执行的科普项目,须退还已拨科普项目经费并取消其再次申请科普项目资格。第二十条 科普项目经费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科学基金项目拨款程序执行。第二十一条 科普项目资助经费,各单位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第二十二条 有关科普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交流有关的管理办法,另行向国际合作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 科普项目资助的科普活动、科普理论研究或科普调研报告均须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及项目编号。以科普项目为基础出版的专著、音像制品,或制作的网站,须在扉页、字幕或网页中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违反科普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消对项目的资助、取消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的再申请资格、收回有关项目已拨经费等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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