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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图表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月施行 新华社发 (大巢制图)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应引起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梳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可能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是否编制应急预案该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预案。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2、是否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第33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逾期未编制应急预案或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罚款。3、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4、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界定了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除此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5、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26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同时提醒注意,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还应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还应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6、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7、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管理办法第35条明确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和时间要求。即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8、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管理办法第37条明确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9、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管理办法第38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法律责任: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上述3-9项实施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的,将被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3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背景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亟需修订完善。(一)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同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对简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提出了要求。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应急预案主体责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应急预案功能定位、编制程序、管理责任、预案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体现先期处置、自救互救的特点,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动态管理。而原办法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主要问题是重规范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轻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重预案内容的全面性,轻应急预案内容的实用性;重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重规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轻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动态管理。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补充和细化相关具体要求。(三)一些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经验教训需要通过办法汲取和改进。根据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原因之一,就是瑞海公司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企业采取了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等措施,指引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这些措施有利于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推广和实施。二、修订过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2013年开始着手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于当年年底形成修订初稿;2014年、2015年先后两次征求了全国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2015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在政府网站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并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2016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组织召开办法修订法审会;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办法(修订送审稿)逐步成熟完善,2016年6月3日正式发布。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办法总共包括7章、48条,比原办法增加了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当前,应急预案工作重心已向推动企业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方面转变。为此,在适用范围增加“宣传、教育、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在管理原则中增加“动态管理”环节,以强化应急预案实施和监督管理。(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主体责任,解决预案工作在企业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工作职责。(三)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结合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不再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项预案作强制要求,简化各类预案内容,以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解决企业预案上下一般粗、内容重复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提升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处置卡的规定。(四)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增加了成立编制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衔接的规定,增加了预案衔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和公布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制性规定;为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预案多头备案、审查过多、跨区域企业预案备案主体不明等问题,防止应急预案备案作为前置审批,结合工作实际将备案主体调整为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备案方式明确为告知性备案,增加了备案时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主体。(五)加强了应急预案实施。为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三年一修订”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和发生事故后及时评估总结,以及法定情况出现时强制修订的制度。 (六)调整了相应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处罚相关规定,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将应急预案纳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必要内容;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应急预案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细化执法标准和内容,明确执法权限。四、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修订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备案范围,强化应急预案管理。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协调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监管责任,推动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质量。三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好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将办法各项规定,宣贯到各级相关安全监管人员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四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检查督查,从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编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各项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切实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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