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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工作群管理制度为更好地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沟通联络,提高办公效率,进一步规范“微信工作群”的管理,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微信工作群的宗旨工作群是为单位工作服务的平台,应用微信群办公是当前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采用的一种创新工作方式。二、微信工作群管理要求(一)入群须知原则上(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加入微信工作群,群成员必须一律实名制,格式统一为“姓名(全称)”,具体操作步骤:进入微信群后,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图标,在打开的菜单中下拉选择“我在本群的昵称”进行修改即可。如未按格式要求更改实名,提醒无效后立即剔除出群。(二)信息发布要求1微信群里只能发布与工作(含管理工作)相关内容的信息,严禁发布或讨论反动、商业广告和其他违法侵权的内容;2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严禁上传涉密文件和资料;3原则上只有局办公室或经局领导授权股(室)可以下达通知和公告;局领导可直接发布与工作相关的信息。4办公室或经局领导授权股(室)发布通知后,如通知要求回复,一经回复即视为通知送达,不再以其他方式重复通知;如明确不需回复的,遵照执行即可,无须个个回复,以保持群内通知信息置顶。(三)微信群管理员职责1群管理员由办公室xxx担任,执行微信工作群管理规定,负责群成员实名入群、内容监管等;2每周检查群成员,对不应加入或未实名人员予以剔除出群;3对群成员发布非工作性质等相关内容有权予以制止,有权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论。三、相关纪律要求1办公室或经局领导授权股(室)在微信工作群发布的通知和公告,与传统形式发布的信息具有同等效力;2本微信群成员在每个工作日应保证不少于4小时的微信在线时间,有条件的应保证全天微信在线。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XX镇政务微信群管理制度为提高办公效率,节约办公成本,促进工作开展,进一步规范我镇政务微信群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试行)。1.政务微信群是为单位或部门工作服务的平台,包括镇微信交流群及领导班子、条线、部门政务微信群,实行实名制,非实名的一律清除出群。2.政务微信群原则上由党政办负责日常管理,党政办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群成员,与相关工作无关的人不得入群,同时及时加入或清退群相关成员;条线或部门政务微信群可由分管领导指定群的管理员,负责对条线或部门群的管理。3.政务微信群可发布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征询意见建议、解答群成员提问等,具体包括:工作动态、工作材料、工作通知等信息传达,业务政策宣传,业务办理流程,各项重点工作督查情况通报等。4.政务微信群发布内容可以通过文字、图片等形式发布,不得发布语音信息。5.政务微信群工作交流不掺负面情绪,坚持正面主流、文明用语,不准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准以任何借口对任何一位群成员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不准在群内发布、讨论涉密工作、低俗话题,不准发布未经公开的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不准在工作日期间讨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6.群内成员需正常关注群内信息公告、工作安排,及时做出回应及相关事务的落实处置,已回复的单位和个人视为已知晓安排的事务并严格落实。7.对于镇领导在政务微信群内安排的事务,相关单位和人员需及时做出回应,要求回复“收到”的,及时回复,原则上回复时间不超过30分钟;镇领导委托党政办发布的通知、通报、公告等内容,视同相关领导的工作安排。回复“收到”,原则上由事务指向当事人回复,当事人因无智能手机、无微信的,可委托工作相关人员回复,回复人员需及时向委托人传递相关信息,受委托人已回复的视为委托人已知晓相关工作安排。8.对于政务微信群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镇纪委报镇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镇监察室处置、处罚、问责。9.对于政务微信群内镇领导安排的事项,处置和落实不到位的,由镇纪委监察室根据造成影响情况予以处罚问责;委托他人接受相关工作信息的,原则上问责处罚对象为委托人。10.对于政务微信群内需回复的信息要求,村居、机关单位及个人违反规定未及时回复的,一周内发现1次的,予以会议通报;一周内发现2次的,予以50元经济处罚、会议通报;一周内发现3次的,予以100元经济处罚、会议通报;一周内发现3次以上的,予以100元经济处罚、会议检讨。11.对于违反规定对主要领导及主要领导委托党政办发布的信息未及时回复的,由监察室、党政办负责统计违规情况;对于分管领导及委托相关人员发布的信息未及时回复的,由分管领导安排人员统计违规情况,并于每周六报至镇监察室汇总处理。12.本政务微信群管理制度(试行)由镇纪委负责解释;本制度(试行)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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