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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公司授信客户资金用途 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加大信贷资金监管力度, 确保信贷资金安全高效运作,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银行信贷手册等制度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司授信业务是指在信贷管理系统 (CMIS)完成业务申请和发放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主要包括 各种贷款类业务,如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等;表外授信主要包 括银行承兑汇票、大额信用证、保函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客户资金用途监控,是指授信业务 发放后,管理人员对企业信贷资金的实际流向进行监控,判断是 否与监管政策要求、授信审批用途及客户经营特点一致,并形成 用途监控报告的过程。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授信客户的资金用途监控。第五条贷后资金用途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营部门、 授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以及支行网点等多个部门的 通力合作,并做到各尽其责。第二章各岗位工作职责第六条客户经理工作职责客户经理是授信业务用途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应承担以 下职责:(一)按审批权限要求履行授信客户贷款使用前审批;(二)监控企业信贷资金流向并分析判断授信资金使用合理(三)及时上报不符合审批用途的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四)釆取有效措施控制信贷资金挪用风险;(五)按规定完成系统内授信客户用途监控工作。第七条授信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工作职责授信经营部门主管行长主要承担授信业务用途监控的直接 管理及审批职责,其具体职责有:(一)按审批权限要求履行授信客户贷款使用前审批;(二)督促客户经理按规定完成授信客户资金用途监控工作;(三)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客户经理提交授信客户资金用途监 控报告;(四)审批客户经理资金用途监控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并提出审批意见;(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用途监控报告督促客户经理重新调 查上报。第八条风险经理工作职责风险经理主要负责对授信客户资金用途实施平行监控,其具 体职责有:(一)釆用风险过滤方式对授信客户资金用途实施平行监控;(二)对客户经理用途监控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尽职评价;(三)配合客户经理对发现的信贷资金可疑划转交易进行跟 踪,确认其合规性。第九条前台会计人员职责前台会计人员应对授信客户资金柜面划转进行账务控制。其 具体职责有:(一)对于公司授信客户资金柜面对外划转大额资金动向及 时向客户经理提示;(二)按要求对授信客户信贷资金的对外划转实行限额控制。第三章信贷资金使用审批 第十条授信经营部门应根据我行规定的受托支付金额标 准,以及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 因素,合理约定信贷资金使用时釆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并在 信贷资金对外支付前按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支付方式选择应严格按照总行下 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交银办2009206号)要求办理。对于釆取受 托支付的,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客户经理在办理提款时,须提交提款申请书、受托支 付委托书、借款凭证、相应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及 其他资料,明确提用贷款的金额及付款的对象和金额,提用贷款 的金额应与需付款的总额相等。(二)客户经理需提供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 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后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三)客户经理应对办理提款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 性负责,放款中心应对办理提款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支付方式的选取,应按照相关办法 要求予以执行。第十三条授信客户自主支付的贷款,各业务经营部门在贷 款发放前应要求授信客户出具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 1),承诺合理安排信贷资金使用计划,并在我行信贷资金用于支 付前以信贷资金使用申请书(见附件2)履行告知义务。信 贷资金使用申请书中要详细记载用款时间、金额、用途、收款 单位及付款方式等要素,并经由授信经营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划转。第十四条客户经理在办理每笔贷款发放手续的同时,应及 时向前台会计人员提交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详细记载客户名 称、贷款账号、贷款金额、限额使用金额、有权审批人等要素。为提高工作效率,如在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及贷款审批时可以 明确支付对象、支付账号、支付用途等要素且符合我行授信审批 用途时,可在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中“特别支付约定”栏进 行详细约定。但在使用特别支付约定时,应按照审慎原则评估授 信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及资金划转的合理合规性后方可约定实施。 对于“特别支付约定”的内容,客户经理应加强跟踪检查,防范 挪用风险。前台会计人员在收到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后,应妥善保 管,并按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记载内容对账户内信贷资金进 行支付前控制。第十五条信贷资金使用申请书审批应根据授信客户单 笔支付金额确定客户经理、支行主管行长两级审批权限。贷款单 笔或当天对同一借款人累计支付信贷资金达到折人民币金额满 300万不足600万的,需经客户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对外支 付手续;600万元以上的,须经授信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审批同意 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对于折人民币金额不满300万元的,可由客户经理根据企业 情况自行确定审批限额。如授信客户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信 用状况一般、历史存在违约或欠息记录、曾经出现不按我行约定 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可视情况降低审批限额。第十六条客户经理或授信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在收到授信 客户提交的信贷资金使用申请书后,应重点分析申请书内记 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我行授信审批用途及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并在 规定权限范围内进行签批。第十七条柜面划转规定釆用柜面资金划转方式支付的,客户经理或主管行长审核借 款人相关转款凭证记载事项、信贷资金使用申请书记载内容和 我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后,在信贷资金使用申请书中按要 求签字审批。信贷资金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客户经理 统一保管至授信客户档案中的“授信额度使用”夹内,一份交前 台会计人员作为对外转款的依据。前台会计人员在收到信贷资金使用申请书和转款凭证后, 应认真审核记载要素是否一致且符合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约 定要求,核对一致后方可受理对外转款业务,并在信贷资金使 用申请书中“回执”上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后交由客户经理保 管。如授信客户未提交经授信经营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 资金使用申请书而要求对外转款,且转款凭证记载内容不符合 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特别约定支付条款的,前台会计人员应 及时通知有权审批人,由有权审批人确定是否可对外支付。确需 对外支付的(如客户使用账户中原自有资金的情况等)应由有权 审批人向前台会计人员书面出具同意支付的说明。第十八条非柜面划转规定(一)如授信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在使用网上银行、通兑或 托收等方式对外支付前通知授信经营部门的,客户经理或主管行 长应按规定对信贷资金使用申请书(可使用传真件)履行审批 工作。授信客户如在有权审批人不同意支付的情况下仍对外进行 支付的,应视为授信客户违反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的约定。(二)如发现授信客户违反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约定的,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使用网上银行、通兑或托收等方式付款, 或频繁对同一收款人釆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我行信贷资金使用 签批制度的,应立即对划转资金按要求实施跟踪监控,具体分析 信贷资金流向,并按要求在资产风险管理系统(arms系统)填报 资金用途监控流程并进行审批。问题严重的,应上报信贷备忘 录和风险信息报告单,釆取合适的方案和措施进行整改和控 制风险,如有未使用额度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第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如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 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 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二十条授信经营部门应对每笔贷款建立台账(见附件 3),及时登记信贷资金对外支付情况和支付比例。第二十一条授信经营部门在每笔信贷资金对外支付比例 达到100%后,应向前台会计人员提交信贷资金使用完毕通知书 (附件4 ),告知前台会计人员可解除对授信客户账户内资金的对 外支付控制,直至再次提交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前台会计人员在接到授信经营部门提交的信贷资金使用完 毕通知书后,应与对应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核对一致,方 可解除授信客户的资金对外支付控制。信贷资金使用完毕通知 书应附在对应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后由前台会计人员妥善 保管,回执栏由前台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后交由客户经理保管。第二十二条对于可能使用网上银行、通兑或托收等方式对 外划转信贷资金的客户,客户经理应定期通过核心账务系统和资 产风险管理系统(ARMS系统)查询授信客户结算账户变化情况, 及时发现授信客户是否存在信贷资金使用却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应与前台会计人员做好沟通,及时对 授信客户信贷资金变化情况进行信息双向传递。第四章用途监控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应按照信贷业务手册要求,对各类授信业务进行有重点的资金用途跟踪监控,并在资产风险管理 系统(ARMS系统)中完成授信业务用途监控报告。第二十五条用途监控报告频率要求(一)对贷款类授信业务(包括贴现、押汇等业务)要求在 系统任务首次触发后15日内(节假日不顺延)完成用途监控流程 并完成审批。如果第一次用途监控完成时,授信资金尚未使用或 未全部使用完毕的,在下个月仍需继续对该笔授信业务进行用途 监控,并在月底前完成监控和审批。完全现金保证额度项下的贷款类业务(包括银票贴现业务) 的监控要求按照此规定完成。(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包括完全现金保证银行承兑) 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的2个月内收集并查验增值税发票真实性 后,完成授信客户资金用途监控系统中生成的承兑汇票用途监控 流程并完成审批。(三)对大额远期信用证和保函业务,客户经理应手工发起 完成用途监控。其中信用证业务应于到单后30日内发起用途监控 并完成填报和审批流程。(四)对于存在同户名划转或非真实贸易背景关联企业划转 的,客户经理应在首次监控完成后,于30日内再次手工发起用途 监控流程,持续跟踪后续资金流向。第二十六条用途监控报告内容要求(一)在用途监控报告中,客户经理应按要求添加交易信息, 并保证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以及贷款实际用途选取的合理性;(二)在客户经理意见中,应对贷款实际用途进一步详细说 明,并分析判断交易合理性,明确表述出资金用途是否合规,是 否与授信审理及合同约定用途一致的意见。客户经理意见规范内 容请见客户经理意见表述要求(见附件5)(三)对于存在同户名划转或非真实贸易背景关联企业划转 的,客户经理应合理设计并明确说明后续跟踪计划,对划入收款 人账户资金后续流向进行随后的跟踪检查,详细记录转款明细, 直至判断信贷资金最终流向符合我行要求为止。对于存在违规交易的情况,应在客户经理意见中详细说明违 规情况,分析可能对我行授信业务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具体的整 改方案。第二十七条用途监控档案管理要求(一)客户经理应及时收集相关用途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转款凭证、与借款用途有直接关系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 所购产品的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授信用途证明材料可以是 复印件,但客户经理需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客户经理在完成每笔授信客户资金用途监控后,应及 时打印留存纸质用途监控报告,并与相关用途证明材料共同留存 在授信客户档案中的“授信额度使用”夹内。第二十八条审批人要认真审阅客户经理提交的用途监控 报告,对客户经理勾选的交易明细和客户经理意见进行审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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