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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承诺书(多篇)篇:亲属关系承诺书 亲属关系承诺书 本人承诺:我与 (姓名)为 (例如:夫妻、母女、叔侄) 关系。以上所填内容完全属实,如有隐瞒、伪造、弄虚作假,愿 负一切法律责任。备案人签字: 备案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日期: 第2篇:员工亲属关系承诺书员工亲属关系承诺书本人 , 身份证号 , 员工号 ,所在部门 /厅站 ,担任 职务,本人符合以下第_ _种情况:(1)与公司任何人不存在亲属关系;(2)与公司 (所在部门/厅站 ,担任 职务),存在 亲属关系,予以确认。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均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公 司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的处置。承诺人: 年月日第 3 篇:无亲属关系承诺函 无亲属关系承诺函 招 标 人: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必须包含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在本项目投标及履约过程中,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股东、董事、监事、以及管理人员包括非国有(非国有控 股)企业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外商投资企业由外方委派、聘 任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均不是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也不 是相关管理人员的亲属。本承诺的公司是指:(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 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二)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三)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四)在集团公司所属 分流、重组、改制企业持股 20%以上;(五)委托他人代持或隐名 投资等形式经商办企业;(六)挂靠其他单位,或以他人名义开 展业务;(七)其他经商办企业行为。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是指:分公司关于规范管理人员及 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第二条所列相关人员。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的亲属是指:(一)管理人员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二)管理人员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 女;(三)管理人员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二、上述承诺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意接受解除合同、退出长庆市 场等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第4篇:非京籍人员亲属关系承诺书非京籍老人亲属关系承诺书(姓名)老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在 (地址)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入住(福利机构名称),其京籍子女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老人 系 父女(母女)关系。特此承诺。家属签字: 机构盖章:年月日第5篇: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_字第_号申请人:,男或女,于_年_月_日出生,现住省_市街号。,男或女,于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_号。关系人:,男或女,于_年_月_日出生,现住省_市街号。,男或女,于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根 据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向知情人 核实),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_的(关系称谓);是关系人的(关系称谓)。申请人_是关系人_的(关系称谓),是关系人_的(关系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_日注:1、本公证书适用于在华奥地利公民参加该国大选。提请复核意见书 提请复核意见书公安局提请复核意见书字()_号人民检察院:我局于年月日以()_号文要求 人民检察院复议的 案,该院以 ( ) _ 号 文 决 定 维 持 原 决定,我局认为该院决定有误,理由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条之规 定,特提请你院对此案进行复核。此致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年月日第6篇:亲属关系民法亲属编三题:“亲属关系”在我国现行法中按范围分为婚姻关系、父母子女 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也可以按性质分为亲属人身关系、亲 属财产关系。其中前者为主导。百度知道: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依次分别 为: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罗永鑫:近亲属范围应当统一立法确定,检察日报2009 年 12 月 11 日第 3 版我国关于近亲属的制度散见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 关章节中,后来相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也相继对近亲属范围进行 了规定,但这一法律概念在不同部门法中具有不同的外延。如刑 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 子、女、同胞兄弟姊妹。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舄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范围最为广泛。亲属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 在中国古代,长期以来的农耕文化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成 了聚族而居的家庭模式,同居一室的家庭成员很多,亲属的范围 也远比现在的要广得多。随着西方民主观念的渗入,个体意识的 觉醒,以及生产方式、经济结构的转变,以儒家思想为支撑的中 国传统家庭模式逐步发生改变,亲属的范围也随之变化。而在当 前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中,亲属的范围究竟是什么,人们只有 一个感性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范围。亲属关系不仅是伦理关 系,同是也是法律关系。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2 月版,第 127 页。日本民法典第 725 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1、六亲等内的血亲2、配偶;3、三亲等内的姻亲。刘建锋日本民法典的百年历史卩日本问题研究2003年第2期44-45 页日本亲属法的根基在家族制度, 家的核心是户主家长, 户主 为进行其对全家族的支配和统治, 拥有强大的户主权。在“旧民法 典”中稍稍受到削弱的户主权, 在新民法中得到了加强。户主权的内容很广泛, 主要有对家属 的居所的指定权;对家属入家和去家的同意权;对家属婚姻、收 养的同意权对不服从统治的家属进行制裁的离籍权和复籍的拒 绝权;对家属的婚姻、收养的撤消权等。在这种家族制度下, 婚 姻关系和亲子关系都从属于维持“家”这一最终目的。民法中规定 的户主权, 较之明治维新前封建社会家族制度中强大的户主权 略有不同, 但仍足以对家族进行统治, 加上旧有习惯势力的影响, 户主事实上具有较民法的规定更为强大的统治力。户主的这种地 位, 又因为家督继承中的全部财产独占继承而得到加 强。45 页:二战日本战败后, 在盟国的占领下, 日本国宪法于 1946 年 11 月公布, 宪法第 24 条规定, 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法律, 应该在 “个人尊严与两性实质的平等”原则下制定。因而民法典的亲属和 继承两编必须做根本的修改,实际上就是对民法第 四、五编亲属和继承的修订。将这两编里违反个人尊严和两性实 质平等的规定全部删除, 其中主要是有关于户主权的规定、家督 继承的规定。这样, 就基本上消除了第 四、五编的封建性, 使这两编也与前三编一样成为 “ 近代化” 的 民法。杜颖:日本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 丛第20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版,45页薛宁兰:中国民法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2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二)亲属通则性规定的主要内容1亲属的定义与亲属关系的发生 尽管中国百姓对亲属一词并不陌生,但是在法律上设定亲属 一章毕竟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有必要在亲属章开篇首先对亲属 的含义做民法上的界定。第 1648 条规定: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 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接着明确了亲属产 生的三种法律事实,即“结婚”、“出生”、“收养”。2亲属的分类、亲系与亲等 在亲属法学中,可以从不同角度对亲属加以分类。例如,在 中国古代,从亲属的行辈角度,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 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当代亲属法以亲属 之间人人平等为原则,已不再采用以男性为本位,体现尊卑有序 思想的旧的亲属分类标准。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亲属法对亲属 分类的标准,是根据亲属产生的上述三类法律事实(原因),将 亲属细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配偶在亲属中具有重要的、特殊的地位。没有男女结婚和夫 妻生育的事实,便不可能形成血亲关系;没有婚姻作中介,也不 可能形成姻亲关系。所以,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配偶 关系因结婚而形成,因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终止。血亲有自 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 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 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姻 亲是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但是配偶本身除外。目前 亲属法学关于姻亲的分类,比较公认的看法是将它分为三类:A. 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妹夫等;B.配偶的 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但是,第三 种姻亲不是以一次婚姻,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形成的。如夫与 妻之姊妹的丈夫(俗称“连襟”),妻与夫之兄弟的妻子(俗称“妯 娌”)等。这种亲属关系比较间接和疏远,不宜包括在亲属法认定 的姻亲种类中。姻亲关系因作为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或者婚姻 被宣告无效而终止。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姻亲关系是否终止, 由双方商定。本设计在对这三种亲属做具体规定时,除配偶以外,在血亲、 姻亲的规定中适时将亲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揉到其中。例如,第 1652 条“血亲,是指因自然的血缘联系,或者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 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亲生父母子女、祖孙、曾祖孙等之间,为直系血亲;养父母 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是拟制直系血亲。同胞、半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姨、舅、姑、伯、 叔与甥、侄之间,是旁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一方与对方 的旁系血亲间,发生拟制旁系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 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 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该条设四款对血亲的定义、直系和拟制直系血亲、旁系和拟 制旁系血亲,以及血亲关系的产生与终止,做了规定。但对血亲 的亲等及计算方法则单列一条规定。因为,在所有亲属中,配偶 是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无所谓亲系和亲等;姻亲的亲系与亲等 是以血亲的为转移。所以,有必要专门对血亲的亲等作出详尽规 定。在姻亲条中,则包括了姻亲的亲等计算标准。3近亲属的范围由婚姻和血缘编织而成的亲属网络,包含了各种亲属间的关 系,亲属法只调整部分的亲属关系。从各国规定看,对亲属的范 围多有限定。如日本民法典第 725 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1、六亲等内的血亲;2、配偶;3、三亲等内的姻亲。”澳门民法典第 1467 条将血亲的范围 限制在“直系任何亲等及旁系四亲等内”。 通观各国及地区规定, 有两种类型: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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