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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1: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 制河 南 省 建 设 厅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所指建筑面积及分摊面积的计算依据是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1】20号文件关于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通知。8、双方当事人必须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9、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以上条款由开发企业按照营业执照如实填写,买受人可向开发企业索取原件查看)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此处如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人代为销售,填入代理人的信息,如无代理人请在空格处打。)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如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代理机构如实填写。如无代理机构,请在空格处打。)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有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以上条款由买受人填写,若无委托人和委托机构,请在空格处打。如果存在共有人,请将共有人所占产权比例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签定此条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双方在留白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约定买受人所购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截止日期。)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郑房管销字第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区 路 号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户型为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详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计入上述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部位详见附件二)。 。(签定此条款时由出卖人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填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附件一、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4、 。(签定本条款时,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在上述前项付款方式中选择其一,或在第项中另行约定其它付款方式。其它未选项应打排除。)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 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签订本条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当事人选择第2项作为合同约定内容;建议在买受人退房的条款中,增加关于“利息的计息时间”的约定;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可参照第十条条款处理。)第六条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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