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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属各单位:现将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附件:1. 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制度管理框架业务领域说明3.标准制度模板4.制度编写规范5.制度管理工作评价标准任家庄煤矿二一三年元月十六日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矿制度管理体系,提升制度管理水平,依据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神宁办201128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我矿为完成组织目标、维系组织稳定,针对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使用性、权利义务并存的行为准则。本办法所称“制度管理体系”是指我矿为实现制度管理规范化、体系化目标,保证制度对业务运行的有效支撑而搭建的一系列管理内容、方法及工具,包括制度管理的组织体系、管理框架、管理制度与流程、制度模板等。 第三条 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体系化原则:各项制度层级、边界清晰,相互协调,有机统一;(二)规范化原则:严格遵循制度管理流程、履行制度管理职责;(三)标准化原则:统一应用制度管理框架、制度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制度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我矿的制度管理决策者、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制度主责部门。第六条 制度决策者包括矿党委会、矿长办公室、其他联席会议,以及矿领导。制度管理决策者负责制度管理工作的决策及制度的审批。第七条 经营科是矿制度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矿制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矿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二)负责督促矿相关业务领域制度的起草、专业性、规范性审核与培训;(三)负责制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四)协助集团公司开展本行业和相关业务领域制度的建设与优化;(五)协助集团公司制度管理体系的建设与优化工作,并贯彻应用;(六)负责矿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第八条 矿属各部门是本业务领域的制度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 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的建设与优化;(二) 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管理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三) 负责本业务领域相关制度的起草,专业性、规范性审核与培训;(四) 负责制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五) 负责本业务领域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第三章 制度管理框架第十条 制度管理框架是对制度进行分类匹配的体系化管理工具,可通过管理的组合对制度进行结构化管理。矿制度管理框架是由业务领域维度与制度属性维度构成的二维框架。第十一条 业务领域维度是基于组织能力和业务流程对制度进行分类的标准。矿业务领域维度划分为三项一级业务领域:战略发展、业务运营、管理支持。并进一步细分为相互独立的二级业务领域(详见附件2:制度管理框架业务领域说明)。第十二条 制度属性是基于制度内容和可操作性对制度进行分类的标准。矿制度属性分为三类:纲领类、原则类、实施类。纲领类制度是针对矿全局的管理定位、性质、形式、机制、宗旨等内容所提出的核心性、根本性、基础性的管理要求。原则类制度是为贯彻某项管理工作,在特定范围内提出的原则、目标、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实施类制度是针对某项具体工作或业务活动而制定的细化的程序、方法、步骤和措施,为各项业务提供具体的指导或支持。第十三条 在使用制度管理框架时,须保持框架的一级、二级业务领域维度以及制度属性维度不变,可根据业务实际,对制度管理框架的三级业务子类进行微调。第四章 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矿对制度实施计划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下发、执行与总结。第十五条 矿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拟订本业务领域的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并于12月中旬提交矿经营科。经营科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报送神宁集团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制度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制度建设与变更情况、制度回顾情况、制度培训情况、制度执行自查和检查情况、制度管理成效,以及下年度制度新增、修订和废止计划、制度回顾计划、制度培训计划、制度执行检查计划等。第十六章 矿经营科负责汇总、分析各部门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结合制度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及制度管理框架,制定矿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经矿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后发布。第五章 制定与发布第十七章 制度制定与发布工作包括制度起草、审核、审批、制度发布与备案以及制度培训。第十八章 制度主责部门按照本部门制度管理年度计划拟定单体制度草案,并须满足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详见附件3:标准制度模板、附件4:制度编写规范)的要求。若为跨部门制度,制度主责部门须经其他相关部门会稿或集中讨论、充分沟通.第十九条 制度主责部门将制度草案提交矿经营科进行规范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规范性审核是指从单体制度是否符合制度管理框架的要求,与已有制度的勾稽关系,与标准制度模板及编写规范的符合情况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度符合标准规范。第二十条 制度主责部门如需启动计划外的制度新增工作时,应符合制度管理体系要求,并于启动前向矿经营科备案。第二十一条 制度通过相关审批后,统一以矿规定字号的正式文件形式发布。第二十二条制度发布后,制度主责部门须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一)制度主责部门提出制度培训需求,教育培训中心制定培训计划、协调培训资源,制度主责部门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并承担具体培训任务;(二)新制度首次培训工作须在制度发布后3个月内完成;(三)制度主责部门须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制度相关培训的成效,员工在培训后须签署书面确认,声明其将遵守制度并承担违反制度的后果;(四)新员工入职后,所在部门和教育培训中心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开展相应的制度培训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按照矿相关流程开展制度制定和发布工作。在制订制度时,应符合矿标准制度模板和制度编写规范的要求。遇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制度格式有特殊要求,而必须使用其他制度模板时,须经矿党政办公室及经营科确认,并确保制度内容要件齐全。第二十四条 经营科对各项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各项制度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由矿经营科将制度上报神宁集团办公室备案。并将备案制度发送至神宁集团公司相关的制度主责部门,由制度主责部门对制度内容进行专业性审查。若集团公司制度主责部门发现制度存在明显不当,或与集团公司制度存在冲突,则由集团公司制度主责部门向矿制度主责部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抄送矿经营科。制度主责部门在收到意见后,应尽快完成相应制度的修订,并于制度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备案。第六章 执行监控与检查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单位须严格履行制度的各项条款及要求。制度主责部门负责督促本业务领域制度的执行。第二十六条 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组织或个人发现问题,可向矿经营科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度主责部门对意见和建议应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并根据需要对制度内容进行修订。第二十七条 制度主责部门及各单位须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根据制度所辖业务的周期及风险控制要求,确定各项制度监控活动的周期或关键监控点。第二十八条 制度执行检查分为自查、综合检查两种形式。自查是指各制度主责部门对各自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我检查的活动。各制度主责部门可根据内部业务需要和上级单位的要求编制制度自查计划并执行。制度综合检查是由制度主责部门针对本业务领域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的检查工作。综合检查可采取抽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第二十九条 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制度的控制目标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并作为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部分,由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审核、汇总。第三十条 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时进行制度检查。对新发布的制度,制度主责部门须在制度生效后3个月内进行首次制度检查。执行单位须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工作。第三十一条制度主责部门完成制度执行检查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并报经营科备案。检查报告可包括检查形式、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制度的执行情况、违规情况、整改要求等内容。若问题情节严重,且需要对相关责任人、组织进行处罚,制度主责部门应将相关处罚办法纳入检查报告,在提交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二条存在执行问题的部门或单位须根据检查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撰写整改报告,并交由制度主责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制度主责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送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备案。若制度主责部门认为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管理要求,则应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要求被检查单位继续整改直至达到管理要求。第七章 回顾与修订第三十三条 制度发布后,制度主责部门须定期对制度进行回顾,根据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务发展的情况,归纳出制度须修订的内容,并将制度回顾情况纳入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中。制度回顾周期应至少一年一次。第三十四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且所规范业务以后仍存在时,制度主责部门须对制度进行修订。(一) 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订立、修正或者废止而引起制度合法合规性问题的;(二) 相关业务的管控模式、管理职能等发生变化涉及制度变化的;(三) 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或制度相互间存在冲突的;(四) 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在回顾过程中若发生修订需要,由制度主责部门对制度提出修订计划,并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制度的修订、审核与审批。第三十六条 制度修订时,无论修订内容多少,都视为整个制度的修订,并须即时发布制度的最新完整版本。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参照矿相关流程开展制度回顾与修订工作。制度修订单位须于制度修订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矿经营科备案。第八章 版本管理与制度废止第三十八条 制度具有试行、暂行、正式三种版本,在存续期内具有同等效力。“试行”意为尝试施行,强调试验性,通常在某一项制度正式发布之前,使用试行版本作为一种过渡状态,并根据施行过程中收集的意见进行修订,为正式施行做准备。原则类和实施类制度在“正式”版本发布前,原则上须试行1-3年,具体期限由制度主责部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以及制度执行情况确定。“暂行”意为暂且施行,强调时效性,是在某一阶段内施行的管理制度。暂行版本的施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具体期限由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超过暂行期限且没有进行暂行延期申请的制度将自然失效。每次暂行延期申请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暂行期限与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正式”意为正式施行的版本,可以是从“试行”版本优化修订而来的原则类和实施类制度,也可以是直接发布的纲领类制度。第三十九条 新增制度发布时,须根据发布目的及适用时效判断作为“试行”或“暂行”版本发布。除纲领类制度外,某业务领域的新制度原则上不得以正式版本形式直接发布。试行制度在试行期结束后应进行修订,而后发布正式版本。第四十条 制度的新版本发布时,制度的旧版本从新版本生效日起废止。第四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且所规范业务以后不再存在时,制度主责部门须将制度废止。(一) 相关法律法规变身重大变更;(二) 相关外部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更;(三)体制、机制、机构或相关业务的管控模式、管理职能等发生重大变更;(三) 其他触发制度废止的情况。第九章 制度管理工作评价与考核第四十二条 制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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