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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促进信贷结构优化,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合理均衡风险与收益,根据监管部门及x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业信贷风险限额(以下简称“行业限额”)指综合考虑我行资本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战略以及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等因素,在风险计量基础上确定的、一定时期内我行能够且愿意承担的行业信贷风险额度。本办法所指行业限额管理是指运用组合风险管理工具,以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计量、分析为基础,设定、配置行业限额,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控制和报告的动态管理过程。第三条本办法行业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行业信贷政策分类标准,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适时调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机构法人本外币贷款及表外业务垫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第五条行业限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将风险控制在我行可承受范围内,防止系统性行业风险,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均衡,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二)结构优化与资本约束相结合。在满足资本充足要求基础上,合理配置行业限额,推动落实潜在风险客户退出计划,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三)弹性引导与额度管控相结合。实行“扶优限劣”的策略,对维持、压缩和退出类客户实行刚性约束,给予支持类客户较充分的信贷空间。第二章行业限额设定第六条按年确定设限行业,并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设定行业限额。设限行业的选取及限额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经济周期规律与行业生命周期性变化;(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产行业发展规划;(三)我行业务发展战略与行业发展前景;(四)我行风险偏好与行业风险调整收益;(五)行业信贷结构与行业风险控制水平;(六)同业信贷投放情况与我行竞争能力;(七)重大事件对产行业发展的深度影响。第七条行业限额分为指令性限额和指导性限额两种类型。指令性限额实行额度管控,相关信贷业务要在限额控制目标内,原则上不得突破限额办理;指导性限额实行额度引导,总行对限额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分行依据限额提示把握信贷投放节奏,调整行业信贷结构。第八条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业务发展战略及风险偏好,按年编制下达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统一限额管理政策,确定设限行业、限额类型、设限额度、区域配置以及限额使用节奏等内容。第九条年度行业限额设定流程为:风险管理部拟订设限行业及设限依据客户部门提供行业信贷投放总量及区域配置需求风险管理部拟订限额额度及年度管理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总行高管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条指令性限额区域配置。参考区域发展规划、业务发展策略、区域信贷资产质量、客户结构和分行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可根据需要将指令性限额配置到一级分行,或划分城市业务限额和县域业务限额。第十一条指导性限额原则上不配置到分行,由总行统一监测、集中控制。第十二条限额使用节奏。总行可依据全行信贷投放节奏安排及风险管理需要,明确行业限额在年度内各时段的使用节奏,有效控制设限行业的信贷投放进度。第十三条年度行业限额调整。行业限额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可结合行业信贷投放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进行适度调整。全行年度行业限额调整由总行客户部门提供限额调整需求,总行风险管理部商有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配置到一级分行的年度行业限额调整,由分行风险管理部将调整需求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商有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章行业限额使用第十四条指导性限额实行“明确总量、全行统筹、监测评价、风险提示”的管理方式,原则上相关信贷业务应在设定的限额内办理。第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指导性限额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监测、评价和风险提示,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合理掌握信贷投放节奏。第十六条指令性限额实行“额度约束、年度控制”的管理方式,相关信贷业务须在行业限额内办理。确需突破限额办理的,可使用临时性限额,并将临时性限额使用情况按月向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备案。第十七条临时性限额额度不超过本行业本季度内能收回的贷款金额,季末压回,确保本行业贷款季末、年末不超过年度设限额度。(一)配置到一级分行的指令性限额,由一级分行相关客户部门提供辖内本行业季度内贷款的可回收情况,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核定临时性限额额度,并录入行业限额管理系统;(二)未配置到一级分行的指令性限额,由总行相关客户部门提供本行业季度内贷款的可回收情况,总行风险管理部核定临时性限额额度,并录入行业限额管理系统。第十八条使用临时性限额办理的信贷业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信用等级为级(含)以上客户;(二)符合信贷准入政策的总行级核心客户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九条一级分行要按限额使用节奏,合理控制设限行业贷款投放进度。确需突破指令性限额使用节奏办理业务的,须报总行审核。第四章监控与预警管理第二十条按照行业限额管理政策和要求,总行风险管理部研究并完善限额管理系统业务需求,科技部门依据需求开发限额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限额管控的系统制约。第二十一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要对行业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报告;按月监测、按季通报,年度考核评价。第二十二条行业限额设置黄色和红色预警指标。行业限额使用率(限额使用率(时点行业贷款余额年初行业贷款余额)年度行业贷款限额)达到时,启动黄色预警管理,行业限额使用率达到时,启动红色预警管理。第二十三条指令性限额黄色预警管理。(一)全行限额出现黄色预警信号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分析全行行业限额管理情况,发出风险预警提示书。(二)分行限额出现黄色预警信号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分行风险管理部按旬监测行业限额变动,按月向总行报告限额使用管理情况。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在信贷业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限额使用条件,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节奏。第二十四条指令性限额红色预警管理。(一)全行设限行业限额出现红色预警信号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应警示超限风险,根据风险管控需要向高管层报告行业限额执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信贷管理部应优先审查符合临时性限额使用条件的业务,在批复中提出限额管理要求。(二)分行限额出现红色预警信号时,分行要提高客户准入条件,暂停办理不符合临时性限额使用条件的业务。第二十五条指导性限额预警管理。指导性限额出现红色预警信号时,风险管理部应根据风险管控需要进行风险提示,信贷管理部门应视情况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条件。第二十六条各行要将行业限额执行情况逐步纳入风险管理考核评价中,按季通报。临时性限额季末不能压回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超限额发放贷款的,总行(风险管理部)将视超限程度和风险状况,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处理。第五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七条行业限额管理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风险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行业限额管理办法、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行业限额调整方案以及行业限额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拟订行业限额管理政策、办法;(二)设计、优化行业限额计量模型及限额分配方法;(三)拟订、下达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四)核定临时性行业限额及分行超限审核;(五)牵头组织年度行业限额的调整;(六)对行业限额进行监测、预警,考核评价限额执行情况;(七)研究并完善行业限额管理系统业务需求,进行系统日常维护;(八)牵头组织对行业限额执行情况的尽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信贷管理部门职责:(一)拟订行业限额管控配套的信贷政策,客户分类及行业统计标准;(二)审查法人客户和贷款的行业归属;(三)参与拟订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四)配合开发、维护行业限额管理系统。第三十一条授信执行部门职责:(一)将行业限额管理与潜在风险客户贷款压降计划有效衔接,并督促分行落实到客户;(二)参与拟订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第三十二条客户部门职责:(一)提供行业信贷投放需求,结合行业信贷政策,将行业限额与客户名单制结合,落实限额配置和控制要求;(二)提供设限行业的贷款回收情况;(三)对客户、贷款行业归属进行初分,并将行业归属审批结果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四)参与拟订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第三十三条内控合规部门职责:(一)根据行业限额管理要求,在年度信贷业务授权书中确定年度行业限额授权管理方案;(二)组织对行业限额执行情况的内控合规检查。第三十四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行业限额管理系统开发技术实施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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