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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由科研处认定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决策咨询研究项目、重庆市科委项目、中央党校项目、国家行政学院项目、本校项目、政府部门委托项目资金以及本校的项目配套资金等。第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项目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占70%)和间接费用(占30%)。项目资金支出须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依法纳税。第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之外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八)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第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校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管理费用、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六条 间接费用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成本补偿、比例控制、考核分配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间接费用由校院统一管理使用、合理安排,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提取、列支相关费用。(二)成本补偿原则间接费用分配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承担”的成本补偿原则。间接费用主要用于:1绩效支出经费:指用于课题组成员工作绩效的支出;2科研管理费: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财务核算、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经费,在间接费用中足额列支。(三)比例控制原则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为:项目经费总额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经费合计1万元10万元4%26%30%10万元以上50万元5%25%30%50万元以上4%16%20%以下三种情况,无科研管理费:1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项目(无财政划拨经费)的校院配套经费;2校院项目经费;3其他所有项目的校院配套经费。(四)考核分配原则绩效支出经费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以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在项目执行期内,绩效支出的最高比例可达到绩效应支出经费总额的70%,根据项目进度发放,如有延期按以下标准执行:项目经费总额延长一年以内扣减绩效经费每延长一年扣减绩效经费1万(含)以下500元1000元1-5(含)万800元1500元5-10(含)万1000元2000元10-20(含)万1500元2500元20万以上2000元3000元项目结题后,发放绩效经费的余额。一次性结题全部发放,未一次性结题按如下标准执行:项目经费总额每返回修改复审一次扣减绩效经费每返回重新鉴定一次扣减绩效经费1万(含)以下200元400元1-5(含)万300元600元5-10(含)万400元800元10-20(含)万1000元2000元20万以上1500元3000元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或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院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校院声誉行为的项目,对已发放的绩效经费,校院予以追回并统筹使用。第七条 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的20%,可不提供测算依据。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直接费用预算,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后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付应遵守校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在基层调研、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包括未取得票据的原因、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决策咨询研究项目、重庆市科委项目等纵向项目的项目经费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最终成果出版费(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除外)。第九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外拨资金的支付,应根据项目外拨资金预算和合作研究协议,经科研处审批后,交计财处报销。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教研部门、科研处、计财处、后勤处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纳入校院国有资产管理。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由合作单位按要求编报,并加盖计财处公章。第十一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该在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项目拨款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结余资金由校院统筹管理,项目负责人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有结余资金,应按规定退回。项目拨款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负责人调离校院的,其已结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由校院收回统筹使用。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项确认、合同签订、项目实施、中期检查、项目结题、成果验收、科研人员绩效考核;计财处负责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项目预算编制和决算编报、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后勤处负责项目资产、设备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科研、计财、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资源,提高科研管理效率,确保项目资金规范开支。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各类项目资金。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在本办法公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经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按照原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作调整;在本办法公布时,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如项目负责人选择适用本办法,则间接经费按资助总额提取,如剩余经费占资助经费总额的比例已低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相关比例规定时,则剩余经费全部划为间接经费,不再报销直接费用。如按本办法执行,须在结项时附新预算方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制度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校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 文档可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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