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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供气协议(参考文本)经营企业(甲方):供应企业(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与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协议,定点充装燃气”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同意将乙方位于 (区镇) (街道) (具体地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燃气市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纳入甲方的三级供应和集中配送体系,由甲方实施定点充装、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气瓶安全监察条例、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城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安全责任,协商订立本协议。;第一条供气事宜(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服务。在本市完成充装企业自有气瓶置换后,向乙方提供以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二)乙方在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定的供应区域内销售甲方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在本市完成充装企业自有气瓶置换后,销售甲方为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三)供气方式、价格及结算等,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对第三方保密。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甲方经营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2、甲方应当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自有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3、甲方应当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制定气瓶回购、置换方案,对乙方产权气瓶及乙方用户产权气瓶实施回购、置换。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在收回自有气瓶后的15日内将押金退还乙方。4、甲方应当安排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供应站、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查验(每年至少二次),发现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告知乙方及时消除,并指导、配合乙方进行隐患整改。发现乙方供应站未取得供应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供气。5、甲方应当按照江苏省燃气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规范等,指导乙方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指导乙方供应站按照统一标识要求进行经营场所装饰,统一门店编号、服务电话等。6、甲方应当对乙方运行、维护、抢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安全用气手册、安全使用常识等宣传资料,指导乙方开展入户安检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活动。8、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定点供气、向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劝阻、制止以及向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举报。9、甲方指定 担任乙方供应站安全管理监督员,代表甲方对乙方合法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服务等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供应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单位公章。乙方经营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2、乙方应当按照政府规定配合甲方实施非自有气瓶回购、置换。在完成充装企业自有气瓶置换后,以押金方式取得甲方自有气瓶。在合同期内,不得同时使用第三方钢瓶,不得将甲方钢瓶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在第三方充装液化石油气。3、乙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协议供气单位。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将甲方气瓶退还并收回押金。4、乙方供应站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接受甲方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统一标识要求进行经营场所装饰,统一门店编号、服务电话等。并按照甲方的服务规范等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6、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运行、维护、抢修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统一部署开展用户安全检查和宣传活动。8、乙方有权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举报甲方在充装、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第四条合同效力(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年月日止。(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用于乙方申请、换领供应许可证。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委托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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