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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了标准学校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打造团队精神,使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上新台阶,让教师在校有更充足的时间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讨,提高教学技能,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大幅度提高,从而提升学校的社会效应和知名度,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以下考勤制度。 一、出勤制度 1、全校教职工,实行坐班考勤制度。 2、坐班制的几点要求: 1教师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上午11:00以后才能离校;下午3:00到校上班,签退时间下午5:00以后。 2行政领导、非教学人员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8:10以前,上午11:30以后才能离校;下午2:40签到上班,签退时间下午5:00以后。 3在上班时间学校领导随时到办公室,教室查岗,不在属脱岗,记旷工并扣工资100元。 3、家庭确有困难,小孩需要照顾和接送的教职工,到校办申请登记经核实批准后,教师可以在上午8:40前签到,非教学人员和领导在上午8:20前签到。 二、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凡请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都必须在校办领取请假报告单,写明请假事由和起止时间报批。 2、请假程序。请假人将请假单先交各处、室负责人签阅,然后由请假人持单向值班领导请假,值班领导批阅后再报相关领导批假,涉及需要调课的请假人把批阅后的请假单报教导处主任安排调课,同时填报调课通知单高中部交罗时军主任安排,初中部张泽泉主任安排,安排好课程后,请假人把请假单报校办备案严禁私自调课,如有私自调课,双方均按旷课处理。 3、教学人员、教务处所属科室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公假半天以内,由教务主任审批;1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审批,2天至3天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必须协调安排好请假人的代课;非教学人员请病假、事假、公假半天以内,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审批,2天至3天,由本处室负责人批转后报送校长审批。 4、教职工请婚假、产假、丧假,处室负责人及校领导请假;教职工请3天以上含3天的病假、事假、公假均由学校校长审批。请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须报市教育体育局批准。 校长请假由支书审批,权限批假人因故离校时,可越上一级审批。 5、所有获得批准的假单一律交校办存档,办公室负责公布请假人名单和起止时间,请假人假满后应回原岗报到并到办公室销假,办公室每月三十日统计并公布当月请假情况。 6、凡请假按最后批准天数计算,超过批准天数应续假,不办续假手续或虽办未获准的,超过天数作旷工处理;教学人员请假以天为起点单位计算,非教学人员请假以半天为起1 点单位计算;如请假超过一周,国家法定休假日连续计算在内。 三、几种假的规定 1、请病假必须有国家公立医院的证明以及相应的病历、处方、药费发票等。 2、公假范围。1学校公务派出2参加各种会议3教职工在职进修的各种考试时间4执行公务过程中直接导致伤、病的休假时间、各种公假必须在获准的时间内回岗报到。 3、婚假。教职工婚假放在寒暑假进行,在学期当中只能享受3天婚假含二婚,年满30岁的大龄女教工在学期中可享受5天婚假。 4、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只能放在寒、暑假进行。 5、产假。婚后女教职工应有计划把生育时间安排在假期,并预先告知学校作好产前学校工作安排,产后办有独生子女证的女教工,可享受180天的产假。产后第一次人工流产术可享受14天小产假,年满30岁女教工婚后未生子女前第一次流产可休假14天,第二次可休假7天。政策范围内的第二胎或未办独生子女证的第一胎可享受90天产假。结扎术按有关规定休假。 6、丧假。教职工的配偶或双方的父母或子女去世,可享受4天丧假,到外地奔丧的另加路假,特殊情况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病假、事假、旷工等的经济处置 1、请病假3天以内不扣绩效,3天以上半个月以内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半月以上扣发当月绩效。 2、请事假3天以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事假超过3天不足7天的,教学人员按实际天数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承当所耽误课的代课费,非教学人员按请假实际天数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工资;事假超过7天不足10天的,教学人员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并承当所耽误课的代课费,非教学人员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和扣发当月请假天数的工资;事假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3、迟到含各种会议,升旗,早、晚自习扣工资20元,5分钟以后扣50元,不到教室算旷工,扣工资100元。 4、早退上课、各种会议、升旗,早、晚自习参照迟到同类情况加倍处分。 5、旷工。凡未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或委托他人口头请假、传递假单、 请假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的认可由行政会议确定等均作旷工处理;在正课时间布置学生测验,或做实验,或上自习,或请人作报告,或他人试教,而任课教师未到场监考、组织、指导或维持秩序的,视为旷课;未接到教务处书面通知,而擅自停课视为旷课;调课未经教务处同意的,调课双方视为旷课;不服从工作安排未上岗的,从未上岗之日作旷工处理。 教师旷课一节扣工资50元,非教学人员旷工一天,扣工资100元。 五、特殊情况处置 特殊情况。指教职工及其家人父母、子女、配偶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生活不能自理,必须要教职工本人照顾的;父母生病,但弟兄姊妹多可以相互照顾的,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报学校行政会研究,在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不坐班。 六、其它说明 1、全学年统计,事假超过10天或病假超过15天或旷工超过2天,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进资格。 2、本规定的解释权由校长室负责。 第二篇: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神池职业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区以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请假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按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因无课而不按时上班。 第三条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章请假 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婚假 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原那么上按法律规定的假期,超过规定假期的,一般上不予批准。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教职工请婚假的,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超过该期限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丧假 教职工因处理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的的父母、配偶等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丧假处理。教职工因处理其他亲属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丧假一般为5天,对于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13天的往返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假期。 第七条病假 一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的,半天以内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年级组长批准; 二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半天或看病,需要安排代课或调整课务的,须到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由年级组安排代课;其他人员需有人顶替其岗位或代为完成工作的,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 负责安排工作。 三因病需要休息三天以上,应凭区级以上医院或其下属的门诊部出具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教师到教导处,非教学人员到本人所在部门。 四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凭医院的疾病诊断书或出院后凭住院证明,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事假 一因事需请假的,半天以内不影响工作的,教师由级组长批准,其他人员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调整课务的,按第七条第2款办理。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处室副主任、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副校长由校长批准。 二因事需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提出意见并做好人员安排,报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教职工因情况紧急,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 请假,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教职工请假后,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 申请,事后补办手续。未申请续假而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教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回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又无法证明回校上班时间的,均以办理销假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考勤津贴 第十三条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工作性津贴;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工作性津贴;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工作性津贴。 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婚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请丧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请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术后假等,按上级教育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工作性津贴按75%计发。 第十七条教职工请短期病假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作性津贴全额发给。因病休假一个月以上的,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教职工请短期事假的,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 第十九条鉴于学校每月工资及津贴补贴均为月初发放,每月的实际考勤时间应从上个月26日计起,至当月25日为每月的考勤。当月的考勤结果在下个月的津贴补贴发放中执行。 第四章旷工及处分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而不上班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的; 三上班时间因无课而不来校上班的; 四因赌气、闹情绪而不上课或不上班的; 五请假未获批准但未上课或上班的; 六办理了请假手续,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的。第二十一条对旷工旷课的处分 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集体活动迟到、缺席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未请假而未参加以下集体活动的,按缺席处理: 一升旗仪式; 二教职工大会; 三班主任会议; 四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会议; 五科组教研活动; 六规定应参加的学习或培训; 七其他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或会议。 第二十三条属于缺席的,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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