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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裁判文书表述法律依据某区人民法院在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对法律依据的表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可民法通则第六十条只有“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一句话并无所谓第五款。不久,该法院按照法律程序通知当事人领取“补正”后的民事裁定书,其中的内容是原判决书“法律引用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五款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按说,事情可以至此结束画上句号了。可细心的当事人找到民法通则来对照,怪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也只有一个自然段,而且内容是关于诉讼时效的,与本案无关,更无第几款第几项之说。这种情形或许太具有戏剧性了,但据权威人士介绍,在人民法院制作并送达给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中,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写错,对判决结果中有关数据的计算不当等情形却绝非个别,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文书质量不高,这的确是一个严峻的现实。为此,各级人民法院纷纷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组织专人审查、纳入岗位责任、实行奖惩制度、公开张贴文书、取消校对专用章、扣发责任人奖金,等等。其中,羊年伊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并经过试行的“在执行法律文书中全文表述法律条文内容”的举措,引人注目。四川高院的这项制度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全省法院在执行法律文书中必须全文表述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内容。具体方法是,法律依据的内容单一且文字不长的,在法律文书的理由部分全文表述,法律依据较多或者文字较长的,可在法律文书的理由部分仅表述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条款项,对法律依据的具体内容,作为“附项”在执行法律文书的尾部后单独表述。据介绍,实施此项“阳光工程”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明确发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号召,不久前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了“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确保执行权公正行使”的具体要求,因此,在执行法律文书中全文表述法律依据,是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利于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将人民法院在执行法律文书中适用的法律依据连同所认定的事实、证据以及执行过程都明白无误公之于众,避免因当事人不清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内容而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评估、拍卖以及被执行人主体的变更、财产的处置、异议的审查等产生误解,引起无谓的申诉。三是有利于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执行工作中的责任心。四是有利于加强对执行工作及其执行人员的监督制约,一旦发现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违法采取执行措施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便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执行工作如此,审判工作也同样如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开、透明”。当事人不仅有权知道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而且还有权知道人民法院“根据”的是什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还有权知道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即根据什么作出这样的认证,为什么适用这样的法律。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如果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都能够实现“阳光工程”,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本文前述那些不该发生的“低级错误”,而且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因不知情而产生的讼累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增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都是非常必要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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