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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甲方(房产管理部门):乙方(委托管理银行):为加强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 资金用于商品房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 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盐城市 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新建商品房预售资 金委托监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概述(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委托监管是指按照监管办法 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 行为。(二)乙方及其具备开发贷款资格的分支机构自愿按照 本协议履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第二条托管范1盐城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监管办法规定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 施信息化管理。(二)甲方应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向乙方和开发企业提供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委托 管理协议示范文本并进行备案。(三)甲方委托乙方为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人,监督检查 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开发企 业违法违规收支和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四)甲方通过监管系统适时监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的收入、支出情况。(五)甲方对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 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以及收取其它款项为名变相逃 避监管的开发企业,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暂停其相关业务, 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按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要求, 建立端口与甲方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进行对接, 并承担网络建设、维护、信息等相关服务费用。(二)乙方应全面履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义 务,在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前,与开发企业签订盐城市区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 户。(三)依照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监管办法和实施 细则要求为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和拨付相关 业务,并做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情况的报表工作。(四)乙方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和拨付业务 后,实时通过网络系统向甲方反馈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 存及使用情况。(五)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因故出现转让、终止或其他特殊 情况,乙方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报房产 管理部门备案。(六)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相应的监管项目工程建 设,乙方不得将监管协议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 以任何方式冲抵该开发企业的贷款及相关利息和其它费用 等。开发企业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乙方凭甲方的初 始登记信息及时办理监管账户内资金结算与注销账户手续。(七)乙方对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 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及以收取其它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开发企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同时记入人民银行诚信系统。(A)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利率政策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 款计付利息。第五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规定或者监管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或者擅自挪用监管资金的,应责令经办部门追回款 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 止乙方合作关系。(二)乙方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不能按照规 定要求拨付资金,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业务的各项服务工 作,受企业投诉3次以上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取消乙方两年内参与预售资金托管资格。第六条保密责任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严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 须披露的情况外,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开发企 业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的资料和信息。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甲、乙双方经协商可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完善。如发生争议, 无争议部分继续履行,争议部分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 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 期限内,应共同自觉遵守本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或违背本协议条款。本协议执行到期后,双方根据 需要另行签订协议。(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 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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