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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制度2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了明确机关各股( 室) 、 检查大队、 各工商所( 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程序和职责, 根据泉州市局关于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的决定和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 结合泉港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责任单位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指导工作小组, 明确工作小组成员以及内部分工、 职责。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负责组织、 协调、 实施本单位的行政指导工作。第三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选定行政指导项目, 制定工作指南、 工作方案及计划, 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坚持一般项目行政指导和简易行政指导相结合原则, 提高日常工作中的简易行政指导水平。第五条 在办理工商业务和辖区巡查中发现能够进行简易行政指导或应行政相对人的要求需要进行简易行政指导的, 各责任单位能够开展简易行政指导。第六条 选择重大项目进行指导之前, 各责任单位应先开展项目情况调查, 分析该项目的现状和行政指导所能够达到的效果, 以及开展行政指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做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各责任单位认为需要立项的, 应当填写行政指导立项审批表, 同时附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工作指南、 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 报区局指导办审查。第七条 区局指导办应认真研究责任单位提交的立项审批材料, 特别是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工作指南, 认为符合重大行政指导项目立项条件的, 应提出同意立项意见, 由局长批准; 认为不符合立项条件的, 应告知责任单位, 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与指导办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提交区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八条 属于应当组织审议会进行审议的重大行政指导项目, 由区局指导办依照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审议暂行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议。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以前( 简易行政指导除外) , 应当确定负责该行政指导项目的牵头人、 实施责任人及联系人。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行政指导相对人的申请, 选择2个以上的对象开展具体案例的指导。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 各责任单位应采取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方式。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 各责任单位应根据行政相对人不同的指导阶段给予不同内容的行政指导, 注意提高行政指导的效率, 降低行政指导成本。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应主动对开展的行政指导项目进行自我监督检查, 区局指导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区局指导办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并予以通报。第十四条 区局指导办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责任单位开展的行政指导项目进行阶段性和整体性评估,分析指导过程中的经验、 做法,指出指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撰写项目初评报告,报区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项目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 各责任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区局指导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做好行政指导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重点是每个指导项目的工作指南、 工作方案、 指导相对人的有关情况、 开展指导的文书表格、 照片以及其它书面材料等。各责任单位还应指导行政指导相对人收集资料建立相应的行政指导档案。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指导的登记统计工作, 做到及时、 准确上报行政指导登记统计情况。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及时总结行政指导过程中的好经验、 好做法, 编写案例分析材料, 做好行政指导的宣传报道和理论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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