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页
第2页 / 共5页
第3页 / 共5页
第4页 / 共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4-7 【实施日期】 2000-4-7【发文号】 粤劳社2000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按照“先分流,后下岗;少进中心,快出中心;分类管理指导,确保基本生活”的原则,大力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切实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和要求 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要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目标是:从2000年起,国有企业全面依照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减员要与减员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减员职工不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和安置再就业,而转向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对已进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继续确保其基本生活费发放,并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2002年底以前,在中心的下岗职工都要终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各地要把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财政、经贸、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密切协作,共同配合,扎实工作,积极指导企业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区分不同情况,理顺劳动关系 (一)从今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新的减员不再安排下岗进中心,应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此前,符合进中心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进中心或进中心不愿签协议的,企业也应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边远山区整体关闭的国有工矿企业及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经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继续安排进中心,但有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2001年12月31日。协议要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协议期满,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二)已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的;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承包土地,从事种植或养殖业的;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次无故不参加再就业培训或不接受推荐就业的; 接受“一三一”服务(即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和一次就业培训)后3个月内因职工个人原因仍未再就业的; 在协议期满前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的。 (三)企业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和放长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外)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或放长假手续的要进行清理。属于职工本人要求办理的,要解除协议,同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企业要求职工办理的,要解除协议,企业有岗位的应安排其上岗,无岗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属于企业委派的,要变更原劳动合同并签订培训协议;属于职工申请的,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申请离岗退养的,企业可给予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五)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由企业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在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注意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1、下岗职工在其他单位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工作,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职工办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有关部门要督促新用人单位在招用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2、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按规定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应与以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未再就业,也可以通过档案挂靠或以个人名义等渠道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国有企业欠缴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必须在与下岗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按规定缴清。有关部门特别是原企业主管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工作。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档案挂靠等手续。如不再就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为保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及代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为其代办各项手续,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原企业合法租住的住房,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其在原企业自办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的子女,可以继续就学、入托,其学杂费用标准与在岗职工子女相同。下岗职工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被解除以后,凭原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继续享受下岗职工可以享受的各种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三、多渠道筹集经济补偿资金 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以下统称: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其产权管理(或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 对于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企业,确无能力支付又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其产权管理(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将企业资产变现所得的部分资金,优先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职工同意,企业可将厂房、场地、设备、工具等生产、生活资料折价转让给下岗职工,或在一定年限内供下岗职工无偿使用,以抵减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三)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经职工同意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本企业国有股份折价转为职工个人股,以抵减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四)对进中心在协议期满前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除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外,还可将其应享受而尚未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的50,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本人; (五)以上渠道仍无法筹足的部分,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四、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 各地要把创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就业门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社区服务业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等就业方式和管理方法。 各地要按照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建设劳动力市场,运用计算机技术,收集、储存、整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服务。当前要重点抓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到2002年底以前基本实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全省联网。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湛江、仙头等全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率先实现辖区内联网并与省的职业介绍中心联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要具有就业、培训、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功能,并尽快过渡到免费提供服务。各地要落实中发 199810号和粤发199811号文的有关规定,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专户,并将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进一步优化培训资源的配置,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办职业培训。实行公共培训、强制性培训、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多种再就业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定向、定点和挂钩培训,开展以政府投标方式购买培训成果的试点。对参加培训的下岗职工要给予减免收费的照顾。 二000年四月七日2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