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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应补交的材料 乳制品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须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67号)规定,XX市工商局将于2011年7月11日起,正式开始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工作。如您在流通环节正在从事乳制品经营活动,请在2011年7月底前,变更已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对原有的营业执照进行变更,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逾期未办理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具体申请须知如下: 一、乳制品的定义和范围 参照卫生部卫通20117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119号公告,乳制品是指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制成的各种液体或固体食品。乳制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在国家质检总局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乳制品的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0501,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0502。 乳制品不包括生鲜乳、含乳食品(如食品标签注明“乳饮料”或“乳酸菌饮料”的含乳饮料、奶油冰棍雪糕等冷饮、含奶油的面包蛋糕等糕点。) 二、已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仅申请增加乳制品经营项目不做其它项目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乳制品安全管理知识测试合格证明; (四)乳制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五)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七)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仓储)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其具体方位图(适用于乳制品批发经营和婴幼儿乳粉经营); (八)工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项目含有乳制品经营项目的,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仓储)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其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乳制品安全管理知识测试合格证明; (十)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十一)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承诺保证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限制情形。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许可申办条件 申请乳制品经营许可,除符合一般性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乳制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具备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乳制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及建立进销货台账的能力。 (二)经营场地要求。 1.申请乳制品批发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项目的,经营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仓储场所。 2.销售、贮存乳制品的地点应当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 (三)经营设备设施要求。 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乳制品对贮存、销售有特别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贮存、销售要求的设备设施(如冰箱、冷柜等)。不得将乳制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陈列与贮存。 2.申请乳制品批发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应具备互联网查询、录入设备或手段,保证能够及时核实供货商提供的乳制品相关资料、录入乳制品进销货记录、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 (四)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规定。 2.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3.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的进货台帐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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