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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制度篇一:医院奖惩制度医院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 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 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 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 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 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 后勤各科室及个人。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第四条 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1) 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 实;(2) 科室自查,缺陷上报;(3) 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4) 院外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监督检查,发现缺陷, 归口转报。第五条 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 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院办执行。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 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七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章 奖 则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 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成绩特别 突出者,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 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并将 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用依据。 奖 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奖励金额:501000 元。奖励范围:第八条 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 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第九条 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 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 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第十条 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 良好效益的。第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 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 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第十二条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 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第十三条 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国家财产,见 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 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医院利益,成绩显著者。第十五条 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 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六条 坚持财经制 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 失者。第十七条 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 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区级或 乡镇一级表彰奖励者。第十九条 社会满意度超过 95%的科室或个人。第二十条 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区级奖励 50 元,市级奖励 150 元,省级奖励 300 元,国家级奖励 500 元。第二十一条 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 者 ,每次奖励 50 元。第二十二条 关心维护医院和病人利益,敢于举报行业 不正之风和损害集体利益者。第二十三条 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 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 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 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 50 元。第三章 医德医风罚则第二十四条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 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 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 事人 100300 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视情节轻重,扣发 5001000 元,且 2 年内不得有评优、晋 升资格。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 300 元 造成后果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 推、拖,扣发当事人 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 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 投诉一次,扣发科室 50 元。第二十八条 科室社会满意度在 85%以下的,扣发100元 满意度在 75%以下的扣发 300 元。 第二十九条 收受患者及 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 金额或物品价值的 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 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 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院部,由院部处理。第三十条 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如数退 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 倍罚款,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全院 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降聘技术职务一年。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 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 300 元,扣 发科室 1000 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 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 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 510倍 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新 进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 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 200元,扣发当事人500元;从中获 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 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 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 事人 10元。第三十四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 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 100 元,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 政纪处分。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 500 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 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 200 元。非医学需要,利用 B 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的,扣发责任人 200 元。第三十五条 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绐病人 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 100 元。 病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 事人 100元。不经医院同意擅自停门诊,发生一次扣发当事 人 100 元。第三十六条 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擅自变无偿服 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 所得,并扣发当事人 100300 元;收费部门乱收费、少收 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 的情况,扣发当事人 100300 元,并视情节予当事人离岗 学习 13 月。第三十七条 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 对象收费,追缴所得款项,扣发 300元,对于从中截留失分 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 510 倍。第三十八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 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 例,扣发当事人 200 元,并处以漏收金额 3 倍罚款。科室不 处理,加扣科室负责人 50 元。第三十九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 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 退出所得外,扣发 300 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体检、会诊、讲学、 鉴定、手术、办班等外出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 事人 200 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 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 200 元;如系科内几 个人私自结伙外出服务,则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 的外出服务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负责。第四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能将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 卖药,经查实,扣发其所得的 1020 倍,低聘专业技术职 称一年,情节严重的解聘处理。第四十二条 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 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或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 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 出所得外,扣发 500 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 扣发 1000 元并降聘技术职务一年至二年。第四十三条 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 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发 200 元。 第四十四条 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 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 机,扣发当事人 100300 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 发当事人 300600 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 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 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 作,扣发当事人 300600 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 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 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 事人 100500 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 或各级zhengfu、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 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 5001000元, 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 300600 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 习 13 月。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第四十八条 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 次扣发 300 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 3 次者,离岗学习 36 个月,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医疗质量罚则第四十九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 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 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 发生。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 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的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管理办法对缺陷、 差错、争议(事故)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1)发生缺陷受到的处罚: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10 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5 0元;轻度缺陷, 一次扣发责任人2 0元。(2)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 2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3)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因技术水平有 限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下,个人承担10 ,科室承担5 0 %;赔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上,个人承担的10加3000元以上承担部分30,科 室承担10%;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 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 3000元下,个人承 担7 0%,科室承担3 0%;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个人 承担的70%加3000元以上部分40%,科室承担4 0%。第五十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规范相关条款的, 每违反一条扣发责任人 10 元。第五十一条 住院病历必须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 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和我院的病历质量控制评分 表认真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三级质量控制。三级质控分2 90分,为甲级病历,三级质控分275分而V90分为乙级病 历,三级质控分V75分为丙级病历。(1)病历无三级质控的,缺一级扣发责任人 5 元/份;(2)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 处扣发责任人 10 元,并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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